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应用法学真题答案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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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应用法学真题答案参考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应用法学真题答案参考

此部分包括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学、知识产权法学和国际法学共七个科目的试题,包括名词解释和简答题两种题

型,考生只需任选五个科目的试题作答,每个科目50分,共150分。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中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所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

刑法第422条的拒传军令罪。

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又

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2、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主

观上没有防卫意识。

偶然防卫可以分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与自己防卫型的偶

然防卫。

对于偶然防卫,刑法理论上存在如下处理意见:

①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

因而成立犯罪既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

②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可谓

二元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

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

说)。

③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

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

故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④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紧急

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

价值论的二分说)。

⑤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

识,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3、特别累犯

与一般累犯相对。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

任一类罪的累犯。

特别累犯对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和刑罚条件没有限制。

4、危险驾驶罪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相约自杀”的处理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约定共同结束生命的行为。

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并没

有规定自杀的刑事责任嘛所以对自杀行为不存在犯罪问题。

但是,在相约自杀未

遂的情况下,是否对自杀未遂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值得研究。

从实践来看有四

种情况:

第一,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同他人约定自杀,结果该热自杀未

遂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处理。

第三,行为人与他人相约共同自杀,但他人无勇气或无能力实施自杀,要求行

为人先将其杀死再自杀;行为人将他人杀死以后自杀未遂的,符合受嘱

托杀人的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四,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他人自杀而行为人未

自杀的,符合诱骗他人自杀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

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

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其有利于提高交易

的效率。

2、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

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

选定第三人。

转委托应当经过委托人同意。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利益而转委

托的也可以不经过委托人同意。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事务直接向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就选任和指示负责。

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受托人仍就自己及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负责。

3、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时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

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

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法律行为。

其效力优于遗嘱

继承和法定继承。

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

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12条的规定,

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

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

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性为的法律关系,责任是指当事人因

不履行特定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债和其他义务一样具有强制性,债务与责任

的关系极为密切。

没有责任,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

但在债务与责任的

关系上有不同的学说,如因果关系说,离合关系说。

在罗马法上,债与责任部分。

其所谓债为“法锁“,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拘

束状态。

而在日耳曼法上,债务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

的当为状态,而责任为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指的是于债务不履行时得诉之强制

手段要求债务的满足及损害的赔偿等。

责任为担保债务存在。

二者的相互关系有

如下情形:

其一,存在无责任的债务;其二,存在无债务的责任;其三,有负债

务而自己不承担责任者;其四,有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者;其五,债务与责任

纵使同时存在,而其范围则不尽相同;其六,债务的内容与责任的内容,多不相

同。

就债务与责任的关系而言,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

时才发生的,但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

责任与债务的主体、内容

及数量可以不同。

但若无责任存在,债务的法律拘束力也就失去了保障,正是责

任担保着债务的履行和实现。

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控审分离原则

2、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

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是:

①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②处分的内容

包括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③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体现在:

①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主地选择司法保护的

方法和范围;②当事人可以放弃、承认、变更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③双方可以

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

讯逼供或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

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作出补正

或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

体系。

2、简述民事公益诉讼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体可以从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对比(范围、诉讼当事人。

诉讼目的)、

公益诉讼的意义等角度回答。

由于是简答题,答到要点即可。

知识产权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即独家许可。

指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允许引进方利用

其技术;许可方不得再将此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保留利用此项技

术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

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

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他人不得避开或破坏其技术措施或提供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的服务,也不得故意

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3、优先权期限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

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

期限内(该期限为优先权期限),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

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发明和实

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4、汇编作品

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

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依法产生新

的独立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汇编他人的作

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会侵犯他人的汇编权。

汇编无著作权的作品而形

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

汇编不构成

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

也归为汇编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专利法上禁止反悔原则的具体适用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针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修改和针对审查通

知作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一定限制作用。

这种限制作

用体现在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

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的内容重新囊括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之中。

这就是“禁止

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专利审批过程中

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某种限制,或者强调权利要求中对某个技

术特征对于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如何重要;在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所作的限

制,或者强调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试图扩大其保护范围,从而两头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条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

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

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以求得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

益平衡。

国际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UCP600

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七次修订版本,于

2007年7月1日生效。

和UCP500相比,其主要在于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不

可撤销信用证、提高审单效率、发现不符点的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UCP600性质上属于国际商业惯例,旨在为信用证当事人提供行为规范,其

调整范围和规范效力不能取代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

UCP600没有包括与信用证

有关的一切事项,如信用证效力、信用证欺诈以及追索问题等。

2、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主要是指刑事责任,即个人因其所犯国际罪行依据国际法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纽伦堡国

际军事法庭宣称:

“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而不是抽象的实体所犯下的,因此,

只有通过惩治犯下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则得到实施。

”1950年,

国际法委员会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法庭判决中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其中

包括“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惩罚”。

此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既重申了国际犯罪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也扩大了要求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国际罪行的范围。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个

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又有了新的进展,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一系列临时法庭追究个

人战争罪与反人类罪。

2002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专门追究个人犯

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3、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

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领馆馆舍不

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工作区域,但遇火灾或其

他灾害需采取紧急行动时,得推定馆长同意进入;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须采

取一切适当步骤措施保护领馆馆免受侵入或损害;③馆舍及设备、财产免受征用,

但确有必要征用时应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补偿;2)馆舍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领馆邮袋可当面开拆或返回。

(4)行动自由;(5)与派遣国国

民通讯和联络;(6)免纳关税、捐税;(7)使用国旗和国徽。

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不受侵犯。

只有当领事

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接受国方可对其逮捕或监禁或对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2)领

事人员为执行职务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及行政机关管辖,但下列民事诉讼不

能免除管辖:

①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发生的诉讼;②第三

者因车辆、船舶、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

(3)领事人员就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

4)

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其他。

如免除适用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

人劳务及公共服务。

4、保理

保理也称保付代理、客帐代理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指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卖

方收购以发票表示的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来提供综合性服务,包括销售分账户管理、

债款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外空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1)1929年华沙公约

a.1929年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是第一个有关

航空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

华沙公约采过失推定制度。

①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

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

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

任。

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②承运人如果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以避免

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

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

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③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有意的不良行为,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承运人

无权援引华沙公约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b.1955年海牙议定书

对华沙公约的某些规则进行了修改:

确定了国际运输的定义;删除了华沙公

约关于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

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

免损失时,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c.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公约对旅客伤亡的赔偿以10万特别提款权为界,采取双梯度责任制。

即在10

万特别提款权以内,采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制;10万特别提款权外,采过错

推定责任制。

公约还建立了责任限额的定期复审制。

(2)1952年罗马公约

1952年《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是第一个有关航

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罗

马公约作了修改,扩大了罗马公约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罗马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

罗马公约规定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的损害适用客观责任制或危险责任制,即

只要受害人证明该项损失是由飞行中的航空器所造成,无论航空承运人是否有过

失,受害人均可直接向承运人请求赔偿。

罗马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有:

如果所受损害是航空器遵照现行的空中交通规

则在空中通过的结果,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如果损害是由武装冲突或民事骚乱

的直接后果,或者承运人航空器被公共权力机关时,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如果能

证明损害全部或部分由受害人的过失所造成的,可以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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