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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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潞安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15〕30号)及《山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15〕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指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指集团所属基层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机关处室(部门)正职及所属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

第三条确定并规范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坚决杜绝单位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为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集团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潞安集团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潞矿办字〔2015〕279号)。

集团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

基层单位负责人暂按照正职2人一车、副职3人一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下同)公务用车,统一管理。

各基层单位要规范车辆运行管理,保障单位负责人公务出行,提高公务用车效率,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合车辆购置税,下同)在23万元以内。

基层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车辆安全状况、尾气排放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用车报废和变价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基层单位负责人在本办法下发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不符合本办法的配备标准,在更新前按照《潞安集团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潞矿办字〔2015〕279号)继续使用。

基层单位在本文件下发之前报送集团的车辆运行表中没有名录的车辆,不论是租赁还是购置,一律按前述第六条标准执行。

第八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应当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

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办公室核准。

第九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6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18平方米,原则上两人一个办公室办公。

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潞安环能股份公司经理层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2平米)。

现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结合本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妥善处理,避免办公用房资源浪费。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

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符合本办法标准,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调整办公室,增加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标准维修改造。

各单位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必须提出申请,严格按计划审批。

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维持现状继续使用,不得借机装修。

第十一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围绕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对负责人开展必要的培训。

对负责人的培训要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国(境)外培训。

第十四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不得用公款为其负责人购买与工作无关的图书。

已经购买的,作为单位公共阅览图书使用。

第三章业务支出

第十五条 业务支出是指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十七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集团或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应当首选集团或本单位招待所或者协议酒店,严格执行《潞安集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司办发〔2013〕10号)。

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注重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

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第十九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报销程序,对其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企业处于亏损期间,其负责人年度招待费用总额不得增长。

第二十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提供发票及费用明细,并注明接待事由。

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一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严格执行《关于下发潞安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潞矿财字〔2015〕342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保障其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经营管理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国(境)外的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国(境)外旅游。

第二十四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应当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其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

可采取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或发放通信补贴方式解决其负责人的通信费用支出。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通信费用严格控制,据实报销。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对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各处室依预算严格执行。

各基层单位对其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

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本单位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等情况,履行企业内部预算审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

集团及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测机制,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科学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但必须履行企业内部预算审核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禁按照职务为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为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严禁用公款支付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退休、离岗、离职或调离本单位后,应当及时腾退办公用房,交回公务用车,原单位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三十一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得向基层科队和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各基层单位不得向其下属子公司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其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三十二条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定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按照规定以职代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集团及各基层单位组织、人事、纪委、财务、审计、职教、工会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本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干部选拨任用和综合考评内容,纪委监督检查内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以及企务厂务公开内容。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要配合组织人事、纪委、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下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所属单位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集团将加强对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党委办公室、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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