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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成果奖励制度

科普成果奖励制度

科普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开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公民。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顶峰。

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开展战略,推进经济开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那么。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

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奉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奉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

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开展作出突出奉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奉献奖每次评选1-2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奉献奖由市人民政府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奉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

对获奖工程做出主要奉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

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项数78项

2二等奖奖金每项6000元;项数1720项

3三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数3033项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

(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

每项奖金10000元。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奉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

科技、经济、社会开展方面为做出创造性奉献,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工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

(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程重点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

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根底理论研究成果。

(三)取得国家专利证书(即授权)或申报的创造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四)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成效显著的

(五)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

奉献突出的

(六)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七)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工程中。

(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根底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程取得重要成果。

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开发出具有省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

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到达15%以上。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四章推荐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以下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院校;

(三)市直重点企(事)业可直接申报;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工程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工程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那么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异议期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对有异议的工程经有关单位初审。

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工程。

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十九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工程的完成人。

作为、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当。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章罚那么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剽窃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奖。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

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方法xx-07-2317:

55|#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奉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档案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推进档案科技产品产业化开展,提高我省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档案法》、《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优秀科技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开展,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实行限额奖励和推荐制度。

第五条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江苏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等次

第七条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成果;

(四)为研究制定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制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学学术、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第八条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次。

对获奖者分别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获奖人数限额:

特等奖10人,一等奖8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6人。

限额以外的完成人员由江苏省档案局颁发完成者证书。

第三章推荐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推荐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工程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按照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组织成果鉴定(评审)并取得相应结论的;

(二)成果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省辖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

(四)新产品、新材料、新软件等类型科技成果,应出成果实体或企业标准及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五)标准研究成果,应为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推荐科技著作工程〈本方法第七条第(五)项〉,其著作内容必须有创新、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到达国家规定的良好品质要求,著作公开出版发行一年以上或经过两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符合以下相应条件的,可推荐评奖:

(一)学术专著类,必须是根据档案学科某一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对档案学或档案事业的开展具有重要奉献和推动作用;

(二)根底论著类,必须是聚集国内外档案学科某一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撰写成的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的根底理论著作,并受到档案界的公认和高度评价;

(三)技术著作类,必须是总结档案技术工作或档案用品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而撰写成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技术理论著作。

技术著作中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对档案保护和科学管理等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工具书类,必须是在档案学科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在科技资料的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实,释义、数据准确,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阅;

(五)科技教材(指大专院校、岗位等使用的档案科技教材)类,必须是通过收集、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成就和资料,或根据本人、单位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使之系统化形成的教学材料,并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新的突破,适用性强,为多数学校选用;

(六)科普图书类,必须是传播档案科技知识、方法的科普读物,并具有科学性、可读性和普及性。

第十二条推广转化工程〈本方法第七条第(六)项〉推荐评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成果转化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两年以上,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在原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做出大量的有效工作或创造性奉献;

(二)已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主要局部经相关应用、生产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

(三)应用成果的单位不少于10个。

第十三条符合推荐条件的档案科技成果,在评奖年度9月底前经省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档案局推荐。

各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奖励工程的推荐。

省级机关、团体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直接报省档案局。

省档案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直接报省档案局。

第十四条以下工程不得推荐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

(一)已获以上奖励的;

(二)正在向其他单位推荐奖励的;

(三)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正在研究、尚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通过鉴定(评审)的。

第十五条推荐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工程,需填写《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见附表1)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三份。

附件材料是科技成果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主要包括工程的技术评价、应用情况证明和工程研究主要内容PPT演示文稿等。

技术评价主要包括:

成果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必备材料)等。

应用情况证明是指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推荐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工程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奉献的主要人员。

主要完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设计、研究方案或重要创新点;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关键技术文件的主要撰写者;

(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第十七条推荐工程的主要完成单位指:

在该工程研究、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工程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推荐工程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按奉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应用技术工程根据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到达同类工程的首创或领先水平,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到达同类工程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到达同类工程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研究到达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科技著作工程,根据著作内容的创新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图书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编著,有独到见解,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出版质量到达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特等奖;

(二)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或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见解,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出版质量到达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一等奖;

(三)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编著,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出版质量到达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二等奖;

(四)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发行量,出版质量到达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推广转化工程,根据在组织、实施、应用档案科技成果过程中实施的难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奉献、推广的范围、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特别得力,或有很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创造性奉献,推广程度到达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并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创造性奉献,推广程度到达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一定奉献,推广程度到达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推广转化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一定奉献,推广程度到达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评审和奖励程序

第二十二条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材料填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形式审查合格的工程由专家实行两级评审:

一级评审:

推荐工程分类后,分别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二级评审:

在一级专家评审根底上,召开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拟定建议获奖工程与等级,报江苏省档案局授奖。

评审专家本人假设有推荐工程,应予回避。

第二十四条二级评审由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评审会负责。

省档案局根据推荐奖励工程的情况,聘请长期从事档案科技、教学、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二级评审的程序

(一)专家委员观看各工程PPT文稿演示;

(二)评委小组初议;

(三)全体评委复议、无记名投票表决。

各奖励工程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拟授奖工程在省档案局刊物、网站、信息等媒体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

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得到及时解决的,在异议期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二十七条对公布的拟授奖工程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可向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

异议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那么上不再受理。

对科技工程实质性内容提出的异议,由次年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档案局裁决;对科技工程非实质性内容提出的异议,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档案局裁决。

省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八条对获奖工程如有异议,需书面提出(见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开展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条获奖者的事迹及证明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江苏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如发现获奖工程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奖励,追回所发奖状、证书和奖金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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