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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政策

概述

 

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相关政策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2-19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填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为了便于增值税纳税人实现对《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电子导入,市局统一制作网上电子报税导入接口。

对个别票量大的纳税人,如短期内发票明细信息采集难以实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季采集。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方法。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货物及劳务的应缴税款分别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做好纳税申报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附件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

  附件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1、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ls

2、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doc

3、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填表说明.doc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xls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2-19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有关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其中,税种、减免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即征即退文书,其中,税种、即征即退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的,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2012年1月19日起,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附件:

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实施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企业签订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审批表》;

  3.驻沪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

  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

  5.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减免税审批表》;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审批表》;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审批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册在洋山保税区内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签订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合同(一年(含)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实施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签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实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2-19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2011年第65号,以下简称《公告》)及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符合《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1.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

兼有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和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

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对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

经审核确认后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2.按规定应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通过上海市国税局网站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3.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符合《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全额÷(1+3%)。

  二、兼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对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确认或办理认定手续等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市局网络(FTP:

/PUBLIC2005/货劳处/税改)查阅和审核纳税人确认信息,对列入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批制作、送达纸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对2011年12月20日前提出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审批手续,确保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供应和开票系统的升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以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11月16日发布了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上海市财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了周密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政策培训辅导和征管系统配套等各项准备工作。

目前,相关政策的培训辅导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现针对一些企业在政策培训过程中反映的情况,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范围的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其中: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目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试点纳税人问题

  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在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但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别按照17%、11%、6%三档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实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同。

  四、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关于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的试点办法明确,对现行规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作了保留,有关具体内容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作了规定。

  六、关于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的具体安排为:

一是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十三项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运、仓储、装卸等服务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七、关于服务贸易出口问题

  服务贸易出口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规定对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此外,针对有一些企业反映试点后其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的情况,对此,市财税部门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充分理解政策,用好试点过渡政策;另一方面将综合考虑试点行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以利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意见

文号:

沪国税货〔2011〕4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1-24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确保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重要意义

  从2012年1月1日起,本市纳税人提供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将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上述举措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在本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本市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为今后在全国推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试点可能带来的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提升的风险。

  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充分认清试点的重要意义及其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完善征管举措、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政策效应跟踪分析,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二、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按照统筹把握、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启动准备(2011年11月18日前)。

  本阶段市局工作包括:

完成贯彻意见、相关工作方案及预案、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的拟定;召开分局通气会,介绍相关情况;对照试点实施办法初步确定和下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在上海税务网开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专栏,告知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开通网上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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