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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民意和主题与信息对称

公案民意和主题与信息对称

  关键词:

公案/民意/主题元素/信息不对称

  内容提要:

某些个案因被高度关注而演变成“过度曝光的案件”,本文把它称为公案。

本文从案件中民意的自身特性、主题元素、民意与司法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方面,对公案进行了分析。

文章分析了公案中民意的特点;把公案分为六类,并提炼出六个“主题元素”;还论述了司法与民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客观原因。

  民意是人类本性的堡垒,或者更不如说是人类本性的庙堂。

[1]

  —威廉·葛德文

  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

[2]

  —托克维尔

  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部门会象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3]

  —罗纳德·德沃金

  原本是一个小范围的地方性、私人间的诉讼小案,在某种因素的刺激和诱导下,不经意之间演变成为众所周知的公共事件,成了民众竞相表达的公共话题;在法院进行审判的前后过程中,民众和媒体也纷纷展开审判,出现了所谓的“舆论法庭”或“民意法庭”;民众对案件作了庭外的预判,法官变成受民众委托来审判的人;于是,个案的事实因关注度高而被民众和媒体不断加工和形塑;个案的司法,也因此隐含着某种象征性的社会效应,……,这就是当下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与司法有关的现象。

这类案件在美国被称为“highlypublicizedcases”或Sensationalcases,当然美国的情况与我国大有不同,通常多数为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出现的民意和舆论效果,这类案件时常引发公平受审权与新闻自由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是独立审判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关系[4]。

这类关系在美国会有专门的职业道德要求来规范这种关系[5]。

我们受舆论关注的案件类型则比较广泛,不局限于刑事案件。

现在不妨老词新用,我把这种案件称为“公案”[6],确切地说,是指民众和媒体利用个案内容所涉及的主题元素根据民众需求特点通过议论、诉说、传播和加工而形塑出来的公共事件。

限于篇幅,本文撇开媒体只分析民意在形塑公案中的影响和作用。

  一、公案中民意的特点

  通说认为民意就是舆论,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民意作狭义理解,舆论并不都是民意,也可能是谣言。

民意不同于公意,公意是通过相应的正当程序表达、竞争、筛选、折衷、平衡和集中了的,而民意至少不具有这样的过程特点。

当事人的诉愿是不是属于民意?

显然不是,应当鉴别民意与当事人意愿。

但是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的当事人,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涉及人员多达数十人、数百人的,则要把它加以重视,司法机关则应当把他们纳入到民意的范围来对待。

  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群体心理学创始人古斯塔夫·勒庞在他的名著《乌合之众》一书中,对群体心理作了十分系统深刻地揭示,他认为群体是个活生物[7],它有自己的感情,有自己的思想,这种感情和思维就是“群体心理”。

  我们既要肯定民意的意义和作用,看到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一面,同时,也要看到当下司法领域表现出来的民意的复杂性特点。

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民意,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民意,在内容上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具有情绪化的特点。

民众对于社会公害的憎恶、对于公权力的抱怨、对公德问题关注、对贫富差距的愤恨等等,都通过个案表达出来。

当然这种强烈的义愤大多属于道德范畴或情绪性的,尽管如此,但是,群体的道德又有另一个特点,就是它又很难遵守我们理性的道德定义,乃至影响司法应有的理性。

民意显然具有平民阶层的大众性,而不属于专业阶层的职业性。

因此,民意主观性和大众性很强,不会从职业人士角度来考虑法律问题,黑社会老大要不要判死罪,几乎所有民众都认为不判死刑是不可容忍的,应当判死罪。

因为群体渴望强权[8],群体希望法院是执行和实现他们愿望的工具。

  第二,民意具有不独立性,易受外界诸因素诱导而发生变化。

民意有盲从性,这是因为在关注案件时,缺乏信息来源,包括事实信息、法律知识都很缺乏。

“在实际运作的民主中,无知普遍存在,自私非常显著,有时一种与利益完全无关的憎恶也起作用”[9]因此,民意也容易被利用。

大量的事案告诉我们,民意具有随波流动的特点,或者说是可变性、任意波动的和缺乏理性的。

用勒庞的话来说,就是冲动、易变和急燥[10]。

何海波博士还讲到过“沉默的螺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姜斌同学参与了我的“司法与民意”课题组,他正在研究司法中的“群体极化”现象。

参见姜斌:

《群体观念的形成机制—司法如何应对民意的前提考量》,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13]前引[7],第21-22页。

  [14]1997年8月24日晚,郑州某公安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导致两人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

《大河文化报》次日率先报道后,引起民众和全国多家著名媒体关注,在当时的民意中,张金柱被视为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为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已经超出了其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

交通肇事案最高刑为七年徒刑,如何判得了死刑呢?

民意强烈呼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了壮观的场面:

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近万名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张金柱死刑。

1998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张金柱的上诉,仍维持死刑判决。

  [15]张意轩:

《今天,你“微博”了没有》,载《人民日报》2010年1月27日第12版。

  [16]2009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审理调查后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人狱三年。

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

一时间,“临时性强奸”在网络上迅速流传,炒得沸沸扬扬。

11月,浙江湖州中院对该案调卷审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依法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12月30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两被告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一年半。

  [17]季卫东:

《舆情的裂变与操纵》,载《财经》2008年第22期。

  [18]前引[7],第43页。

  [19]前引[7],第44页。

  [20]有代表性的一位媒体人称:

“娱乐是传媒的未来本性。

什么时候,社会上上下下能经得起恶搞的折腾了,这个社会就健全了。

恶搞不会搞得世风日下,就像吵架不会破坏民主政治一样。

不希望未来的传媒人,还像80年前那样一副铁肩担道义的苦相。

毕竟,娱乐是个好东西。

”参见闫肖锋:

《<新周刊)的传媒观—从看门狗到帕帕拉齐》。

  [21]“俯卧撑”一词源于瓮安“6·28”事件,贵州官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件真相时表示,当事人李树芬准备跳河寻死时,其好友刘某正在桥上做俯卧撑。

“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

“俯卧撑”一词在网络走红,反映出政府信息披露的欠缺,也暴露出官民间已经出现的信任危机。

  [22][法]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2页以下。

  [23]《重庆晚报》2009年12月23日报道:

在广西打工的四川内江陈国芳和张大有两位农民工在乘坐大巴返乡途中,因为空调故障而感冒咳嗽,被同车的乘客怀疑患有甲流感,大家以民意表决“一致通过”的方式,将其强行赶下车。

饥寒交迫的两位农民工,只好沿着高速公路冒着夜色步行返乡,幸好被公路执法车相救。

后经检查,该民工患的只是普通的感冒。

这是典型的民意强权。

  [24]徐忠明分析说,小民百姓选择这一诉讼策略,恐怕与“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有关,也是基于他们窥测到了帝国衙门处理民事纠纷的一贯作风?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他们深知,聚众告状的好处不少,不仅长了自己的威风,灭了对方的气焰;不仅增强了自己的诉讼实力,而且也给官府施加了压力。

也就是说,聚讼给法官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如果他们拒不受理案件,或者不能秉公审理案件,事态将会扩大,原告状词所谓“身等六十余人两次控府,四次控县”的陈述,似乎就是是这样一种暗示。

参见徐忠明:

《小事闹大,大事化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总第60期。

  [25]前引[24]。

  [26]前引[7],第31页。

  [27]浙江省平湖县法院统计数据。

来源于《平湖法院反映当前制约行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四个问题》,载《浙江法院信息》2009年第32期。

  [28]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的陶红泉,于2006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陶的近亲属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但被告主张死者陶红泉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遂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

热议的民意认为如果是城市户口,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万余元,而现在农业户口则只值7万元,整整相差10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陶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其家属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

参见《2007年中国民事案件盘点》,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3日。

  [29]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女子因呼吸困难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赴朝阳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

然而由于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

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卫生局表示医院已尽责。

对此案,民意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比如认为用“不签字,不手术”的方式对待患者,不仅冷漠荒唐,而且是霸王条款。

也有认为患者的手术权需要制度性保护、公民生命权高于制度羁绊应成共识。

也有认为肖志军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妻子因延误治疗死亡,已涉嫌过失杀人。

2009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朝阳医院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李旭光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朝阳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经济帮助,法院判令医院向李旭光夫妇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

  [30]张海超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

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舆论认为“张海超的被迫自救,更像在拿健康甚至生命冒险,赌自己没病,而是社会有病”。

  [31]拉德布鲁赫曾把良心与正义观念区分开来,他认为,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双重伦理秩序之下,其一方面的要领序列可以称为:

义务、和平、仁爱、谦恭;其另一方面的价值概念可以称为:

权利、斗争、荣誉、自尊,第一类词语主要见诸于我们的良心,第二类词语则主要见诸我们的正义观念之中。

参见拉氏:

《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33]59岁的淮安市淮阴区居民周翠兰平时以走街串户卖豆饼为生。

2009年11月6日早晨,她在推自行车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

在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周继伟后,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周继伟坚称丢的是8200元,所以坚决要求她返还另外的6500元。

周继伟将她和另一目击者一起告上了法庭。

手拿传票,一字不识的周翠兰除感到冤屈外,心里也直犯嘀咕:

我捡钱归还了,怎么还被人家告上法庭?

有人认为从道德层面上来看,彭宇和卖豆饼的老太成被告的确让人心里不是个滋味,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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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患有抑郁症的廖婷婷不堪孪生妹妹廖娟娟长期患精神病给家庭带来的拖累,用枕头将其捂死在精神病院后投案自首,法院

  一、二审均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一从轻判决是不是真正体现人性化?

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有认为这是体现人性化的,但也有担心这样的人性化会助长家庭暴力。

  [35]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本案意义在于,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36]前引[3],第3页。

  [37]孙笑侠:

《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8页。

  [38]季卫东认为当前的司法问题是任意裁量的问题。

参见季卫东:

《司法与民意》,载《财经》总152期。

  [39]“十七大报告”提出一系列具体权利保障和权利发展问题。

诸如,扩大直接民主权利,基层民主自治权利,公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受教育权、教育公平权利,就业权、劳动权、收入权、财产权、全面的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就医权、居住权、人身财产安全权、环境权、集体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些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的提出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参见《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张文显对十七大报告的法学解读》,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7日。

  [40]前引[6]。

  [41]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42]这正是约翰.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与法律制度的正义之间的关系。

虽然我们的法律制度已经经过30年的努力初步达到了法制完备的要求,可是我们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还存在诸多大难题,比如财富分配制度的贫富分化悬殊。

参见罗尔斯:

《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早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页以下。

  [43]季卫东:

《司法与民意》,载《财经》2006年总第152期。

  [44]前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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