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通风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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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通风部分

第4部分通风

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

1.通风系统

(1)矿井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以下简称AQ1028)规定。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用1备;反风设施完好,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矿井风量计算准确,风量分配合理,井下作业地点实际供风量不小于所需风量;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合理。

2.局部通风

(1)掘进巷道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掘进巷道均有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

(2)局部通风机安装、供电、闭锁功能、检修、试验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局部通风机无循环风。

3.通风设施

按规定及时构筑通风设施;设施可靠,利于通风系统调控;设施位置合理,墙体周边掏槽符合规定,与围岩填实接严不漏风。

4.瓦斯管理

(1)按照矿井瓦斯等级检查瓦斯,严格现场瓦斯管理工作,不形成瓦斯超限;

(2)排放瓦斯,按规定制定专项措施,做到安全排放,无“一风吹”。

5.突出防治

有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不消突不推进。

6.瓦斯抽采

(1)瓦斯抽采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瓦斯管路检查、钻孔参数、监测参数等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以下简称AQ1027)规定;

(2)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抽采能力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

(3)积极利用抽采瓦斯。

7.安全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以下简称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以下简称AQ1029)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维护、调校、检定到位,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8.防灭火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系统运行正常;

(2)开采自燃煤层、容易自燃煤层进行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3)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和库内及井下重要岗点消防器材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粉尘防治

(1)防尘供水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隔爆设施安设地点、数容量及安装质量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以下简称AQ1020)规定;

(3)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10.井下爆破

(1)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和管理井下爆炸物品库,爆炸物品库存、领用等各环节按制度执行;

(2)井下爆破作业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3)正确处理拒爆、残爆。

11.基础管理

(1)建立组织保障体系,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负责,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2)按规定绘制图纸,完善相关记录、台账、报表、报告、计划及支持性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3)管理、技术以及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规范操作,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瓦斯抽采重大事故隐患: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2)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6.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7.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9.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评分方法

1.按表4-1评分,通风11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以11个大项的最低分作为通风部分得分。

3.“局部通风”大项以所检查的各局部通风区域中最低分为该大项得分;“通风设施”大项以所检查的分项的平均分之和为该大项得分;不涉及的大项,如突出防治或者瓦斯抽采等,该大项不考核。

4.大项内容中缺项时,按式

(1)进行折算:

…………………………………

(1)

式中:

A——实得分数;

B——缺项标准分数;

C——检查得分数。

表4-1煤矿通风标准化评分表

项目

项目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得分

一、通风系统(100分)

系统管理

1.全矿井、一翼或者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0

查资料和现场。

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无审批措施的扣10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井下没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采煤工作面;对于允许布置的串联通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其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开掘巷道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他串联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20

查现场和资料。

不符合要求1处扣10分

3.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用于运输、安设电气设备,突出区不行人;专用回风巷道维修时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5

查现场和资料。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的防爆门符合规定,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制定年度全矿性反风技术方案,按规定审批,实施有总结报告,并达到反风效果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未进行反风演习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风量配置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

查资料。

通风机性能或者通风阻力未测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矿井每年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每10天至少进行1次井下全面测风,井下各硐室和巷道的供风量满足计算所需风量

10

查资料和现场。

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0

查资料。

未测定扣5分,有效风量率每低、外部漏风率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

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符合AQ1028规定;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

查现场和资料。

巷道断面1处(长度按5m计)不符或者阻力超规定扣2分;风速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5.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

5

查现场。

未安监测系统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二、局部通风(100分)

装备措施

1.掘进通风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自动切换。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行挂牌管理,不发生循环风;不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35

查现场和资料。

1处发生循环风不得分;无计划停风1次扣10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10m,且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

15

查现场。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风筒敷设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安设标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

查现场和资料。

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实行编号管理。

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加垫、螺钉紧固

15

查现场。

使用非抗静电、非阻燃风筒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3.风筒吊挂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2处;风筒不被摩擦、挤压

15

查现场。

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4.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者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采用过渡节,无花接

10

查现场。

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三、通风设施(100分)

设施管理

1.及时构筑通风设施(指永久密闭、风门、风窗和风桥),设施墙(桥)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于0.5m(防突风门、风窗墙体不小于0.8m),严密不漏风

15

查现场。

应建未建或者构筑不及时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2.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7

查现场。

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3.设施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4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设施统一编号,每道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

4

查现场。

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密闭

1.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有规格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和警标,距巷道口大于2m的设置栅栏;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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