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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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

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奖励用于奖励本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普教在籍全日制学生和班级。

第二章奖励的基本条件、种类和奖励程序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励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好,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

1.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者

2.本学年所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

3.在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4.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2次以上者,以及所在寝室安全、文明、卫生状况未达到文明寝室标准者

5.暑期社会实践不合格者

6.缺乏诚信,故意拖欠学杂费者

第六条奖励种类: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专项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党员、文明宿舍和文明标兵宿舍、优良学风班、优秀班级、五四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分团委书记、专兼职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八条评审程序:

在个人或集体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选、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张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进行公示后(至少3个工作日),上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评定时间:

每年9月份。

毕业班优秀学生的评定时间为每年5月份。

五四评优的评定时间为每年4月下旬。

第十条表彰奖励和奖金发放

1、学校每年10月份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2、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汇总的《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单》将奖学金汇至获奖者的储蓄卡上。

第三章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第十一条指导思想: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德、智、体、美、劳、心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评定办法以充分反映学生日常行为、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为基本原则,促进我校学生养成奋发进取、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优良作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十二条奖励等级、金额和比例

等级

奖励金额

奖励比例

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

1500元

5%

二等奖

800元

10%

三等奖

400元

20%

单项奖

社会工作奖

200元

6%

其他

100-200元不等

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评定标准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

有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自行申请,二级学院按申请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在同班级或同专业内进行排名,按奖励比例确定获奖人选。

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得者除应符合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等奖

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8分,所在寝室为校级文明寝室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8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8分以上);

3、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达良好。

(二)二等奖

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5分,所在寝室为校级(含)以上文明寝室;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分以上);

3、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达合格。

(三)三等奖

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0分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分以上);

3、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达合格。

(四)单项奖

学年内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0分,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达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社会工作奖:

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分以上)的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6%,其中学生处、校团委推荐占0.6%)。

奖金200元

2.课程单项奖:

学年内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单课成绩列班级第一名。

获奖比例不限。

奖金100元。

3.、科技创新奖:

在科研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并有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译文或成果等以南京审计学院名义在有CN刊号刊物上发表或获奖者。

获奖比例不限。

每篇(项)奖金100-200元不等。

3、专业竞赛奖:

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的数学建模、英语竞赛、软件设计等竞赛中获奖者,获奖比例不限。

奖金100-200元不等。

4、文体活动奖;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体竞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者,获奖比例不限。

奖金100元。

5、其他奖项,主要指见义勇为等一些临时奖项。

单项奖除奖金外,还可以向学校申请奖励学分。

第十四条毕业生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以第七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准,奖金减半。

第十五条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社会工作奖、课程单项奖各奖项之间不能兼得,其他单项奖可与以上奖项兼得。

第十六条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新生奖学金每年评选10名,奖金为5000元。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报到注册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并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评选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以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2.高考分数在所在专业、所在省及全校新生中排名前列,或因具有突出特长在当年招生过程中学校承诺给予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在每年9月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提出方案和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与新生开学典礼时予以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校长奖学金是为了奖励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较高声誉,或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学生而设立的特别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相关理论研究获科技创新中获得重要突破,并经权威机构认可

2.参加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交流活动,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3.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及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4.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被学校有关部门吸收采纳,提高了工作效率或产生了经济效益

5.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贡献

校长奖学金评选无比例和名额限制,奖励金额幅度为2000-10000元。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推荐,并整理出具体事迹,经与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协商,根据具体事迹提出奖励标准、表彰方式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八条专项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专项奖(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学生处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另行制定。

奖学金的名称,奖励范围,等级,名额,金额,评审程序,颁奖形式等,按上级相关规定和捐资方的意愿确定。

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一般根据各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学生处确定申报条件和各二级学院的分配名额,符合条件的学生自行申请,各二级学院按条件和名额确定候选人并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学生处审定,评奖结果报捐资单位或个人。

各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定,一般与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得评定同时进行。

专项奖(助)学金和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可兼得,但各专项奖(助)学金只能申报一项,如果捐资方指定了专业或二级学院,则只能由指定的专业或二级学院的学生申报。

第四章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第十九条三好学生的评选:

(一)评选比例: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积极参加时政学习,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在寝室获得校级文明寝室。

(4)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5)该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90分。

2、学习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4分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4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社会实践方面——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优良。

3、体育方面

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质健康达标、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成绩皆为良好以上,身体健康。

(三)毕业班以第七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准。

第二十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一)每学年评选20名校三好学生标兵。

(二)评选条件

1、从当年校三好学生中评选出特别优秀者;

2、学习上富有创造能力,并有显著成绩;

3、体育课成绩、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皆为优秀,或在校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4、所在寝室获得校级文明标兵寝室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比例: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评选条件

1、具备“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1、3项各条;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埋头苦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2分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2分以上)。

4.该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40%

(三)毕业班以第七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为准。

第二十二条在评选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推荐申报江苏省和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获得省三好学生、省优秀学生干部,奖金400元,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奖金1000元。

第二十三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评选比例: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曾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第四学年获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良好,或计算机二级成绩优秀,或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或志愿参加了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苏北计划”;

3、在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中有较好表现;

4、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五四先进个人的评选

学校每年五四期间有校团委牵头联合党委宣传部、学工部表彰一批先进个人,包括:

1.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2.科研活动先进个人

3.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

4.社团活动先进个人

5.素质拓展之星

6.优秀青年志愿者

7.优秀团员

8.优秀团干部

9.优秀学生会干部

10.优秀社团干部

具体评选比例、名额、条件及评选程序另行制定,评选时间在每年4月下旬。

第二十五条优秀学生党员的评选

学校每年由党委组织部、学工部牵头联合评选一批优秀学生党员。

(一)评选比例:

不超过学生党员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强,模范履行党员义务,积极承担党内工作,很好的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学习刻苦,品学兼优,在社区生活、集体活动和二级学院及班级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在寝室为校级文明寝室。

3.遵纪守法,顾全大局,用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4.自觉维护同学利益,积极参加位同学服务的各项活动,热心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主动接受同学监督。

第五章先进集体评选细则

第二十六条校级文明宿舍的评选

一学年中“安全、文明、卫生”的测评成绩排全校前60%的寝室,可评为文明寝室;宿舍成员德育考核均在80分以上且学习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安全、文明、卫生”的测评成绩排全校前50名,可评为文明标兵寝室,奖金100元。

第二十七条优良学风班的评选

一学年内所在寝室卫生均达文明寝室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不限:

1、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学习勤奋、刻苦,学习风气浓厚,不及格率低于5%;

2、学习纪律好,受到任课教师一致好评,无旷课现象,上课迟到早退和事假率低于10人次;

3、全班同学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科研创新活动,并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校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暑期社会实践参与率95%以上;

4、全班同学课外体育锻炼参与率100%、体质健康达标率95%以上;

5、“教师评学”良好以上;

6、全班同学没有受过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优秀班级的评选

学年内被评为“优良学风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班级,可评为优秀班级,奖金200元。

校优秀班级比例为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20%。

1、全班学生有自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积极参加时政学习和集体活动。

全班同学作风正派,团结好学,集体荣誉感强。

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整体政治素质高,党、团等政治活动出满勤,质量高;

2、全班学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苏省大学生文明公约》,讲文明、有礼貌。

在公共场所做到衣着整齐,礼貌待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勤俭节约,文明就餐;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和校园的文明、卫生、安全,所在班级教室、宿舍在校、院文明卫生检查中成绩突出;

3、全班学生学习勤奋,不及格率低于4%;

4、积极开展素质教育的提高活动,有突出的做法和事迹;

5、主动关心学校建设,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自觉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内财产保护完好;

6、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7、全班同学社会实践参与率100%、社团参与率、讲座参与率高;

8、班级学生干部思想品德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作风正派,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全班同学的拥护。

9、“教师评学”优秀。

第二十九条在评选校优秀班级的基础上推奖申报江苏省和全国优秀班级,获得省优秀班级,奖金400元,获得全国优秀班级,奖金1000元。

第三十条五四先进集体的评选

学校每年五四期间由校团委牵头联合党委宣传部、学工部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包括:

1.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

2.义工实践(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3.优秀社团

4.十佳社团

具体评选比例、名额、条件及评选程序另行制定,评选时间在每年4月下旬。

第三十一条优秀学生党支部的评选

学校每年由党委组织部、学工部牵头联合评选一批优秀学生党支部。

(一)评选比例:

不超过全校学生党支部总数的20%

(二)评选条件

1.组织基础扎实,制度健全,支委团结协作,组织生活规范化

2.理论学习扎实深入,实践活动特色突出,在社区建设和学风建设中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严格规范,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富有实效。

附  则

第三十二条以前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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