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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

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的作用,防范执业风险,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席评估师是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首席评估师岗位。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中评协直接负责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首席评估师的产生

第六条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中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近五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首席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拟定首席评估师人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其中,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向中评协报备,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报备。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

(二)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简介;

(四)本机构首席评估师制度。

第九条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以下统称评估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备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告知备案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协会审核期间,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拟定的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换人选。

第十条经评估协会审核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

第三章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首席评估师应当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并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二)对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三)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首席评估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首席评估师任期3年,可连任。

首席评估师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任职情况和执业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评估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首席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变更首席评估师: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职责的;

(二)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八条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档案。

地方协会应当将首席评估师档案向中评协备案。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首席评估师进行胜任能力培训。

第二十条评估协会对涉及评估报告执业质量的案件,可以对该机构首席评估师进行约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首席评估师,评估协会应当对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首席评估师简介(样表)

2.首席评估师任职情况报告(样表)

 

附件1:

首席评估师简介(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2寸彩色)

 

学历

民族

政治面貌

职务

 

证书编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学习培训经历

执业经历

工作时间

机构名称

职务

专职或兼职

奖惩情况

 

参与评估行业建设情况

 

 

 

所在机构(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

 

附件2:

首席评估师任职情况报告(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担任首席评估师时间

机构任职情况

 

参与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情况

胜任能力培训情况

 

对评估行业其他贡献情况

 

所在机构(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签名:

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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