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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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巢湖学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推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优秀青年大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组织人事部、团委是“推优”工作的领导机构,各院系团总支为“推优”工作的组织监督单位,各班团支部为“推优”工作实施单位。

特别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以直接推荐。

第四条“推优”工作的重点是各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优秀,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良好的团员青年可作为推荐对象。

其条件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工作勤奋,在学习和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团结他人,群众基础良好。

3.一、二、三年级推优对象综合测评名次原则上应在同班级学生前二分之一,毕业班发展对象综合测评名次应不低于同班级学生前三分之二,院级以上先进班级名次可适当放宽。

4.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党校结业证书。

5.同等条件下,获院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优先考虑;

第七条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本人申请入党、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推荐:

1.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推荐;

2.有必修课重修的,不能列为推优对象。

3.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列为推优对象。

4.推荐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推荐。

5.团支部民意测评票数不超过半数的团员不推荐(要求参加民意测评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90%);

6.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班团活动的团员不推荐;

第三章“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利用“青马工程”及团校等手段积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条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团日活动、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等形式,加强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一条推荐的团员青年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共青团组织也要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工作。

第四章“推优”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全面考察,对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杜绝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要求的现象。

第十三条团员应由各自所在支部推荐,但对校级和院系级主要学生干部,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团委、院系团总支直接向其所在党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培养对象,从新生入学以后开始。

第十五条关于“推优”的时间安排:

一般一学年两次,上半年五至六月,下半年十至十一月。

第十六条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是:

1.团员青年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团总支,团总支分别通知到各团支部,进行培养考察。

2.各团支部要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结束后,与会全体团员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注:

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总数的1/2方可获得推优资格)。

3.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推优”结果,结合日常表现、全面衡量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20%),交由院系团总支书面审批并将“推优”过程及结果撰写成文,交团总支存档。

4.团总支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各团支部“推优”名单进行汇总,填写《共青团巢湖学院委员会“推优”登记表》、《共青团巢湖学院委员会“推优”统计表》(表格在校团委网站下载),一式两份,经团总支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团委审核;团委签署审核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由团总支向学生所在党支部推荐。

5.对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其“推优”材料归入申请入党材料中。

第十七条团支部、院系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当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党支部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团总支报来的《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后,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及时讨论研究,并将讨论结果通知团总支。

第五章“推优”审核、考核及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团总支要在认真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巢湖学院“推优”汇总表》并上报团委备查。

第二十条团委在团总支“推优”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对其所报材料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推优”工作的考核制度

1.团委根据团总支“推优”工作情况对各院系的“推优”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标准:

(1)以团总支推荐团员人数的百分比来衡量“推优”的面;

(2)以团总支推荐人数的发展百分比来衡量“推优”的质量。

3.考核结果计入团总支工作考核评分中,作为评选年度先进基层团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团组织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汇报,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团组织的意见,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组织人事部将把“推优”工作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走后门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违反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以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和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团员青年的推优工作,比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1.巢湖学院优秀团员建党对象“推优”登记表

2.巢湖学院优秀团员建党对象“推优”汇总表

 

附件1:

巢湖学院优秀团员建党对象“推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照片)

所在支部

入团时间

申请入党时间

现任职务

团校结业时间

党校结业时间

民意测验情况

支部团员数

实到团员数

赞成数

反对数

各学年基本情况

学年

德育测评分

智育测评分

奖惩情况(奖学金、荣誉称号、素质拓展经历等)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所在

团支部

意见

 

团支部名称:

团支部书记签字:

年月日

系团总支意见

团总支书记签名:

年月日

院团委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基层党组织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巢湖学院优秀团员建党对象“推优”汇总表

团总支名称: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籍贯

团支部名称

综合测评

党、团校结业时间

现任职务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校团委,一份团总支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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