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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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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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华阳公寓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址:

万航渡路1455号底楼

联系电话:

62264902

乙方(受托方):

上海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贵荣

资质等级:

三等,证书编号:

沪(宵浦)0041号

地址:

宵浦区蒸淀镇

联系电话:

62264902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华阳公寓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华阳公寓

物业类型:

公寓(商品住宅)

坐落位置:

长宁区万航渡路1455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

16658.89平方米;其中住宅14146.68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庭院等。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丁: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系统等。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届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届建筑物、构筑物

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丁:

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绿化、

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届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丁:

商业网点、文体运动场所等。

(五)公共环境的活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活运,包括但不限丁:

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等。

(六)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七)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八)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丁:

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九)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十)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十一)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保洁费等费用。

(十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十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十四)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或业主委托的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

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按成本核算方式计收。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丁万航渡路1455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活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宅:

1.1元/月每平方米

(二)办公楼:

2元/月每平方米

(三)水泵:

(文字看不活)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第八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乙方按下述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十制。

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按(自然)季度交纳,业主应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履行

交纳义务

第^一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停车场届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文件》长物价(2002)47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设施和场所所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

各类机动车停放费收入的25%乍为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

其余75湖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和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使用项目。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帐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方式续筹:

在业主大会确定的时限内,业主足额交纳续筹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三)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四)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六)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管理所需的全

部图纸、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等),并

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七)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催缴催改措施;

(八)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催交;

(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十)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负责编制房屋附届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

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六)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

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七)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六个月公布一次专

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帐目;

(八)不得将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九)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

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十)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

的监督;

(十一)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

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十三)开展适当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四)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十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如甲方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与该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

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在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情况下,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家庭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以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如造成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其他损失的也应予以赔偿。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

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物业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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