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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43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管理、设备、土建、电力、工艺等职能部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施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与施工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吊装作业,起吊5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5动土作业

4.1.6抽堵盲板作业

4.1.7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施工部门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施工部门填写作业许可证。

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施工部门申请人持经施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项目部审批,特殊动火由生产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施工部门制定措施签字后,报设备管理部门或生产部审核、审批。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部门审核后报生产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力部门审批。

动土作业由集团公司生调部或机动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由施工部门到生产部领取作业票后填写相关内容签字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签字后,由施工部门交审批人签字审批后部门存档。

4.3.4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施工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3.5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3.6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4.4动火作业

4.4.1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4.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特殊动火作业区域: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

如生产及生活气柜,氨站、氨管线周边10米范围内、硫酸储罐及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4.4.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4.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4.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4.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4.3.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4.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3.6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4.3.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4.3.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4.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

日下曝晒。

4.4.3.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4.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4.3.1—5.1.3.10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4.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4.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应急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4.3.11.3动火作业前,项目部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4.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4.4职责要求

4.4.4.1动火作业负责人

4.4.4.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4.4.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4.4.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4.2动火人

4.4.4.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4.4.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4.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4.4.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4.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4.4.3监火人

4.4.4.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4.4.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4.4.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4.4.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4.4动火部位负责人

4.4.4.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4.4.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4.4.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4.4.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4.4.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4.4.4.5.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4.4.5.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4.4.5.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4.4.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4.6.1《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4.4.4.6.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4.4.4.6.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4.4.4.6.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4.4.4.6.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4.4.6.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4.6.5《作业证》一式二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人和安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4.4.4.7《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4.7.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4.4.4.7.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4.4.4.7.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5.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临时用电及高空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5.2安全隔绝

4.5.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

4.5.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5.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5.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拆除动力线并加挂警示牌。

4.5.3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5.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5.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4.5.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5.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5.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5.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5.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4.5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5.4.6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5.4.7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5.4.8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5.5照明及用电安全

4.5.5.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5.5.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5.5.3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4.5.6监护

4.5.6.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5.6.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5.6.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5.6.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5.7其它安全要求

4.5.7.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5.7.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5.7.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5.7.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5.7.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5.7.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5.7.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5.7.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5.7.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4.5.7.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5.7.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6临时用电作业

4.6.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6.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6.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4.6.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4.6.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搭设。

4.6.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米。

4.6.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4.6.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4.6.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4.6.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4.6.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4.6.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4.6.13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力单位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7吊装作业

4.7.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至小于40t。

d)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4.7.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7.2.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7.2.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7.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7.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7.2.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7.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7.3.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7.3.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7.3.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7.3.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7.3.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7.3.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7.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4.7.4.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4.7.4.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7.4.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7.4.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7.4.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4.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7.4.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7.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7.5.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7.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7.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7.5.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7.5.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7.5.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7.5.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7.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7.5.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7.5.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7.5.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7.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7.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7.5.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7.5.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4.7.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7.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7.6.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7.6.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7.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7.7.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7.7.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设备科批准。

对本规定

4.7.7.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科负责人批准。

4.7.7.5《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7.6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7.7.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4.8动土作业

4.8.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4.8.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8.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8.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8.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8.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8.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8.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9.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8.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

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9.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8.9.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8.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10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8.11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8.12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8.13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4.8.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9抽堵盲板作业

4.9.1盲板要求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4.9.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

高压盲板应按

设计规范制造。

4.9.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9.1.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9.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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