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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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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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

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

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条为了指导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的执业行为,合理选择市场法的评估模型、确定评估参数,提高执业质量,依据资产评估相关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在使用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条在使用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时,应关注宏观系统性经济因素,如:

广义货币(M2)、市场利率、汇率等对金融企业市场交易价格的影响。

第四条运用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涉及对资本市场的选择时,应首选与评估对象注册地处于相同国家、地区的市场,如确需选择不同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应考虑对其差异进行修正。

第五条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选择可比上市公司时,应慎选如下上市公司:

1.近期发生有重大并购重组行为,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业务结构、未来盈利状况、行业类别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公司;

2.新上市公司;

3.近期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司;

4.近期发生严重亏损的公司;

5.近期出现有暂停交易,或因累计涨、跌幅限制而导致临时盘中终止交易的公司。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交易案例的交易行为应为公开市场上的正常交易。

第六条选取可比公司时,应关注可比公司与评估对象的可比性。

这种可比性通常体现在行业、企业规模、业务结构、经营及盈利模式、盈利状况、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

第七条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参数的选取应突出行业及评估对象的特点,从盈利、资产、收入、风险、行业监管等角度,选择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因素。

可比公司与评估对象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法、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时间等交易因素应一致,存在差异的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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