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第一条 为了指导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的执业行为,合理选择市场法的评估模型、确定评估参数,提高执业质量,依据资产评估相关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第二条 在使用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条 在使用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时,应关注宏观系统性经济因素,如:广义货币
2、(M2)、市场利率、汇率等对金融企业市场交易价格的影响。第四条 运用市场法评估金融企业,涉及对资本市场的选择时,应首选与评估对象注册地处于相同国家、地区的市场,如确需选择不同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应考虑对其差异进行修正。第五条 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选择可比上市公司时,应慎选如下上市公司:1.近期发生有重大并购重组行为,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业务结构、未来盈利状况、行业类别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公司;2.新上市公司;3.近期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司;4.近期发生严重亏损的公司;5.近期出现有暂停交易,或因累计涨、跌幅限制而导致临时盘中终止交易的公司。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交易案例的交易行为应为公开市场上的正常交易。第六条 选取可比公司时,应关注可比公司与评估对象的可比性。这种可比性通常体现在行业、企业规模、业务结构、经营及盈利模式、盈利状况、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第七条 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参数的选取应突出行业及评估对象的特点,从盈利、资产、收入、风险、行业监管等角度,选择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因素。可比公司与评估对象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法、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时间等交易因素应一致,存在差异的应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