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1.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380940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50.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案例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经济法案例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经济法案例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经济法案例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经济法案例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案例1.docx

《经济法案例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案例1.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案例1.docx

经济法案例1

【案例1】 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

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

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

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为什么?

分析: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2】 孙明亮,男,19岁。

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

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

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

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

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

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

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

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

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郭鹏祥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

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

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案例

某夏季晚,刘某8时骑车回家路过一个小树林被赵某持刀拦下预行强奸。

刘某趁其不备用自行车上气筒将其打晕后逃至一个村庄,天气已晚被迫到一户人家借住。

户主是个老太太十分善良,将其安排在一个炕上和其女儿一起居住。

晚十时左右,刘因受惊吓不能入睡,忽听有人敲门,老太太开门后发现儿子赵某满头是血,便问,儿子说是被一个女人打的,并描述了女人的特征。

老人说屋内有个借住的女人很像,就是在十点钟来的,赵某便悄悄进屋准备杀刘。

刘听到他们母子俩个谈话后,便悄悄与赵某的妹妹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致使赵某将其妹妹杀死后与其母亲一块抬出院外掩埋时逃走。

问题: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要有一点限制的,本案中要考虑两点:

1、农村女干部明知男子会来杀她,她采取与这名男子的妹妹调换妹妹睡觉位置的方式来避险,必然会导致这名男子的妹妹的死亡;既然她是明知的,那么有没有其它方式可以采取呢?

她对男子妹妹的死亡是不是有一种放任的心态?

2、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超过自己的损失,同是一样的生命,如此避险显然已经超过紧急避险的限度了;

案例李某,男。

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

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

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

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

李某行为如何认定?

分析:

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

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

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

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例题1】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诉讼时效超过借款还需还吗?

案例:

B向A借了5万元,留下借据,说一年归还,现在一年半都过去了,经A多次催收,B仍未还款。

有人说如果两年之内不起诉,法院就不管了。

如果超过两年,A还能拿到钱吗?

分析:

民间借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起算。

但这并不是说,超过两年就不用还了,因为诉讼时效还有中断、中止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A催B还款,这一行为就中断了诉讼时效,从A催B还款时起,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

案例,2006年9月9日晚,陈小姐在一次篝火晚会上的游戏中,耳朵被赵砸了蛋糕当时感觉耳闷耳堵耳痛,经多方诊断为耳膜穿孔。

医生说,左耳因蛋糕堵塞耳道后,手掌拍击的气流造成了耳膜穿孔。

2006年11月23日,陈小姐进行了耳膜修复手术,陈小姐说:

“手术两个月后,我开始耳鸣,至今没有痊愈,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陈小姐遂于2007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赔偿其各种费用近2万元。

案例,2003年6月20日,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产品一宗,给乙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

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

2006年7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

2006年8月2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

甲公司辩称,该欠款欠条形成时间是2003年6月20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即使未过诉讼时效,由于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承担利息。

【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的一个月的宽展期后起算,也就是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即2006年8月15日。

理由是本案为不定期债权,债权自债权人主张债权,宽展期结束之时成立。

此时,债权才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时间也才应该起算。

案例,张三于2008年1月1日被法院宣告为死亡人,此后张三的老婆甲带走存款20万,改嫁后又离婚,二儿子乙被依法收养;一辆价值8万元的轿车被大儿子赠给其女友丙;房屋4间被张三的父母占有并居住;五千斤小麦被其女儿消费。

2010年1月1日,张三返回家里,问张三和甲乙的关系如何处理?

张三财产如何处理?

案例,2002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2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

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B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

(1)乙于2月10日签订的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

有效。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1万元,所欠税款2000元,再偿还欠丁的10万元,用个人财产和合伙分红依次偿还上述费用。

●李某、王某、丁某约定成立合伙企业。

协议约定丁某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李某、王某负责。

丁某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A.有效,合伙协议书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B.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

C.该部分无效不影响李某、王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丁某不得成为合伙人

D.部分无效,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

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题: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

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3)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3.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某市税务局担任办公室主任的李三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

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伙事项。

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5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张某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的另2万元债权由他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过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药费共4500元。

李三与张某认为,这是李大的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

一周后,张某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为出资的货架及其其他物品。

王某伤愈后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

问:

以上案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

(1)李三是国家公务员,不得与他人合伙办合伙企业;

(2)合伙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才生效;

(3)《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周某的提议不合法。

李大因进货发生车祸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应对王某负责,不能推诿

4)张某擅自退伙不合法,其拿走出资的行为亦不合法。

若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符合其他条件;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能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5)张某对王某负有清偿义务,即使张某退伙,他也应该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共同出资合伙买了一头母牛共同喂养,共同使用,次年母牛生下了一头小母牛。

后甲、乙两人因他事发生了矛盾,乙赌气再也没有照看过牛,两头牛均由甲一人照料。

甲、乙二人一直没有提及这两头牛的归属问题。

几年后,两头牛在甲精心喂养下又生了两头小牛,至此,甲已喂养了四头牛。

因为草料不足,甲日渐年迈,再加上老母牛又有伤人伤物的坏毛病,于是甲便决定将两头牛卖掉。

在农贸市场,丙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这两头牛。

甲没有将老母牛的毛病告诉丙,第二年春耕时,丙赶着两头牛下地干活,老母牛突然挣脱缰绳逃跑,丙及其子丁便在后边紧紧追赶,老母牛踢伤了在后追的丁,踩坏了戊精栽培的龙柏树苗,为此丁花去医药费600元,赔偿戊的树苗款500元。

丙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事故,便决定干脆把两头掉都卖掉算了。

春耕过后,丙便将这两头牛赶到农村集贸市场上出卖。

在集贸市场上买菜的乙正巧碰致到市场上卖牛的丙,乙认出了丙的两头牛系其与甲共同饲养的牛,便向丙谎称都买了,乙遂将两头牛牵到家中,丙随后跟到乙家中要钱,不料到家以后,乙却说:

“几年前,这两头牛是我和甲共同饲养的,这两头牛各下了一个牛犊,现两个牛犊归甲,这两头牛就归我了。

”丙则认为,这两头牛是其从甲手中花5000元购得,现这两头牛归自己所有,如乙想要牛,应退回其购牛所花的5000元并赔偿老母牛伤人毁物所花费的1100元。

乙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还牛,丙遂起诉人民法院。

●试问:

1.甲将两头牛出售给丙的行为是否违法?

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这两头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向丙索要这两头牛?

4.老母牛伤人毁物花费的1100元钱应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

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

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请问: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甲是否可以退伙?

3、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4、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6、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7、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抵消?

10、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1、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不可以。

3、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4、甲不可以退火。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8、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效。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七家国有企业拟设立“方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0年3月,方圆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为2500万。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0年5月,方圆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

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

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则有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1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营,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增加到1.5亿。

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大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占表决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同意,4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

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2年3月,方圆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方圆公司是上海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方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方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方圆公司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吗?

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

为什么?

3.方圆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说出理由。

4.方圆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为什么?

5.方圆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责任?

为什么?

1.方圆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不合法。

应由出资最多的乙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

应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方圆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对于增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方圆公司应替上海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地位。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1、出资中戊的出资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只能是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的方式出资,劳务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2、组织机构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