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2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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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2111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消灭矿井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各矿井(生产、延深、基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及人员

1、各矿井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人员、资金、设备仪器、工程、措施落实(简称“五落实”)到位。

2、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空区、本矿采空区、相邻矿井超层超界开采的开采范围、开采情况、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3、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现场实施责任。

负责本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是现场实施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4、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监督责任。

5、矿井、公司有关部门,根据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安排,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6、年生产(设计)能力大于30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部;年生产(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含30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组。

7、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年生产(设计)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含2人);年生产(设计)能力60万吨以下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8、各矿井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

探放水人员应满足探水工作的需要,并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每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台探放水钻机的钻探人员。

9、物探由公司物探中心统一进行,各矿密切配合。

第二条:

设备配置

各矿井用于探放水的钻机不少于3台(生产能力不足30万吨的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并随时保持设备台台完好。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含水层施工必须落实“有掘必探”的探放水规定;在老空区附近应当采用“不探不掘、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制度。

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矿井水文地质调查说明

(1)老采空区、相邻矿井采空区及自采空区范围,并对积水区划定三线;

(2)未封孔或封孔不良的钻孔;(3)已知或分析确定的含水断层;(4)井下涌水点、涌水量及补给情况;(5)矿井地表水分布与井下水的关系。

2.矿井充水性图

3.矿井主要防水工程设计、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

4.矿井探水工程1:

500施工平面图

5.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

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防汛设备、队伍

第五条矿井排水设施

1、矿井延深水平必须设置主水仓,主水仓容量不得小于水平8小时正常涌水量。

主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并定期清理。

2、延深水平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排水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

备用水泵的工作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3、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其配合总排水能力,应满足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

4、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进行一次工作泵和备用泵的联合试运转试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防水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原则。

1.年代久远的老空区,开采范围不清时,以调查分析积水线外推10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2.资料较确切的老空积水边界外推6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3.封孔不良的钻孔,按照偏斜资料,确定探水线,但不得小于30米。

4.接近含水层、含水断层、外推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第七条各类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审批

1.矿井钻孔、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保护煤柱的留设,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2.积水区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3.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防治水方案、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防、堵、排、截、挡水工程设计,经有资质部门论证后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5、50万元以上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报集体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6.受顶水威胁或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同意后,编制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作业,进行探水。

1.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的

2.工作面遇到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的

3.工作面临近老空、钻孔、报废巷道的

4.工作面进入积水区探水线的

5.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工作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条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对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汇水情况,沟、渠、涵洞汇水能力及堵塞情况,历史及近几年洪水水位,洼地、水库、老窑、钻孔进行全面调查,并分析对矿井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地面防治水工程措施。

第十一条矿井成立雨季防汛队伍,办公室必须执行24小时值班,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地面防洪、防雷电情况,并记录降水量与井下涌水量的变化。

第十二条矿井每年五月底前必须准备齐全抢险物资和工具,专库放存,造册上报。

第十三条矿井调度室建立地测防治水专项调度纪录。

各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地质(包括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正常、工作面水情、规定的探水孔实施情况。

调度室设专用记录本作好记录,有问题应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同时作好记录。

第三章探放水

第十四条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按照“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

探放水工程设计应按规定内容编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探放老空水

煤层厚度

(m)

水头压力

(按水头高度m)

最小超前距和帮距

1.6以上

>50-100

20

20-50

16

<20

14

1.0-1.6

>50-100

18

20-50

14

<20

10

1.0以下

>50-100

12

20-50

10

<20

8

1、在煤层中探放同层老空水的钻孔,应成组布设,在

平面上呈扇形,煤层厚度超过2米的布置成上下交错的锯齿状,各孔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米。

探水钻孔最小超最小超前距及帮距见下表:

中间夹石大于0.5米厚、上下层煤的分层厚度都大于0.5米,应分层探水。

距老空不足20米,出水象征明显,打钻有危险时应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或砌筑水闸墙在墙后探水。

2、探水钻孔中遇断层时,应根据现场修改探水设计,探明断层产状、落差,然后在煤层布置探水孔,首先探明同盘煤层老空情况,接近断层时,布孔探明另一盘老空情况。

3、打穿层石门探放煤层采空区积水时,应先布钻孔放水,降低水头压力,同时向巷道前方的上、下、左、右打控制孔,防止因断层位移意外接近积水。

4、巷道必须在确认老空积水已疏干的前提下,方可在钻孔放水标高以上掘透老空,进入老空后遇有完整煤壁应继续探水。

5、放老空积水必须彻底检查放水点周围积水是否放尽,当水量变小或不流时,经分析研究确认后,方可用钻杆疏通堵塞物,经反复通透或扩孔,证明积水放尽。

第十六条探放含水层水

1、探水钻孔中遇断层、裂隙、破碎带、陷落柱、溶洞时,应根据现场修改探水设计,探明断层产状、落差;裂隙、破碎带的宽度、方向;到陷落柱、溶洞的岩墙厚度和空间情况。

2、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按岩层性质、厚度及水压等因素确定。

具体尺寸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可参照下表要求进行。

水压(kgf/cm2)

钻孔超前距(米)

止水套管长(米)

水平

垂直

<10

10

8

<5

10-20

15

12

10

20-30

20

15

15

>30

>20

>15

>15

第十七条探放水必须安装孔口安全套管,安设牢固后,需要按实际水压1.5—2倍的压力顶水试压,合格后方可钻进,并经常检查。

探水钻孔、套管以里的孔径不大于58mm,探水眼开孔应上、下错开,同时要将已竣工的钻孔及时封闭。

孔口安全水门,要根据水压大小和水质选用高、中压和耐腐蚀的水门。

长期疏放或控制有腐蚀性水时,套管、水门要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八条探水钻机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加强钻机和钻机附近巷道支护,背好顶帮,并在工作迎头打立柱和挡板,清理浮煤,挖好排水沟。

2.钻机必须平整牢稳,设立梁、打压柱、保证运转时不晃动。

3.伸出孔口部分的安全套管及水门要打立柱,用卡子卡紧顶牢,底座要在坚硬完整的岩石柱窝内。

4.钻机各转动的齿轮部分必须设安全罩。

5.水泵与钻机分开起动,实现停钻机时可不停泵,防止埋钻。

6.探放水压大于2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体或含水层时,要有防高压水顶出钻杆的逆止闸阀、抽放钻杆的控制闸阀、防喷挡板、反压下钻等安全装置。

第十九条探水设计中,应对下列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1.流水路线保证畅通,排水能力大于探放出来的预计最大涌水量。

2.上、下山探水,必须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每50米),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

3.为预防有害气体涌出和集聚,保证探水作业点有足够的新鲜风流,风筒口距迎头小于5米,并制定防瓦斯突出措施。

4.探水作业点与其他工作地点、井口应有联络的通讯设施。

5.探放水头压力大于2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体时,应有应急的缓冲蓄水区。

第二十条各类探水钻孔,见水抽出钻杆后,应立即关闭水门,测定水压,确定最大涌水量,调整有关泵房排水能力。

第二十一条探放水工作流程规定

1、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及时下达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探放水通知书。

探放水通知书必须注明巷道、工作面名称,探放水位置,单孔设计及要求,编制时间、编制人、审核及负责人签字。

2、钻探施工单位接到探放水通知书后,必须按照探放水通知书和探放水设计要求执行,并在收到单上签字。

探放水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质量。

遇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报告和采取必要安全技术措施。

3、钻探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施钻完一个循环后,钻探成果资料经钻探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交地测部门。

钻探单位必须安排钻探技术人员跟班掌握钻探情况和验收钻探资料,钻探施工单位对钻探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4、探水施工必须建立严格的现场交接班、岗位责任制、汇报、记录、验收制度。

5、地测部门根据钻探成果资料结合其它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达不到探放水设计的超前距,帮距安全控制要求,必须设计补探钻孔进行补探,直至达到设计的安全控制要求后方可编制允许掘进通知书。

6、允许掘进通知书必须注明巷道或工作面名称、探放水循环、施钻位置、钻探成果表、钻孔成果平面图、实际钻孔布置断面图、钻孔成果剖面图及分析说明、允许掘进距离,编制人、审核、负责人签字。

7、探水巷道恢复掘进时必须有按规定审批的掘进通知单。

地测部门必须将允许掘进通知书经矿安全部门审核签字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及时发送调度、技术、安全、施工单位或部门。

收书单位必须在地测部门的收到单上签字。

8、地测部门必须在现场醒目标注清楚允许掘进距离控制点,并现场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受交待人必须在地测部门的交待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控制点,严禁破坏。

9、施工单位接到允许掘进通知书后方可掘进,按照允许掘进通知书的要求严格控制许掘长度,严禁超掘。

10、探放水工作结束后,矿井地测部门应进行验收,并对探放水资料进行整理,写出探放水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地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掘进石灰岩巷道实行钎探验证的规定。

每循环打眼前必须打完5个探水孔,探水孔布置为巷道顶底、两帮、巷中各一个,顶底和两帮的孔在各方正中的巷道轮廓线上挂孔,以30度的外岔角方向钻进;巷中孔位于巷道断面中心,方位同巷道方位。

5个探水孔的深度为比炮眼的深度至少大3m。

工作面遇滴水、淋水、岩壁挂汗、听见水响时另有针对性的增加探水孔,增加的探水孔深以净岩柱不小于3m为准。

当用物探、钻机探水或巷探等方法已了解清楚前方确无突水危险时,方可减少或免打上述探水孔,但减或免打的探水孔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或专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凡掘进工作面遇岩溶、陷落柱或异常水体时,应停止掘进,严禁擅自爆破揭穿。

必须补打探眼,探明情况,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岩巷遇溶洞、裂隙、破碎带、断层面时必须每放一次炮支护一次;支护方式为锚网喷或砌碹,砌碹时碹体后必须注满砼,以防掘进过后突水。

若碛头难以实施永久支护时先用金属支架进行临时支护,但金属支架间距不能超过0.8m,且可靠固棚,并用背板背严四周。

金属支架临时支护要及时换为永久支护。

第四章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二十四条:

编制矿井水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应急预案,矿井每年3月前制定防治水年度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大水矿井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矿井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并加强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水害防治的责任、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矿井必须在每年5月前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落实机构、人员、项目、资金、时间、考核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定期收集、调查核实本矿及邻矿的老空区,建立矿井水动态观测系统,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图》《矿井水害避灾路线图》,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正、完善。

第二十九条:

对井田范围附近关闭废弃的小煤窑和生产的小煤窑进行调查、分析、上图,掌握其分布、开采范围、对矿井的危害等情况清楚。

第三十条:

水情水害预报应采用文字与规范图表结合,内容齐全,定性、定量描述准确,重点突出,措施有针对性,审查审批手续齐全;生产计划变更时,要提前5天将存在的水害隐患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及总结要装订成册保存。

第三十一条:

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坚持每月对正在施工的掘进工作面进行水害评价工作。

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先评价后施工,不评价不准施工。

评价后报矿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审核,审核后的结果报集团公司地测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矿井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

雨季、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特殊情况,应适当增加排查次数。

并有书面排查分析记录。

第三十三条:

威胁矿井安全的废弃小窑及钻孔等,均应进行封堵处理、并达到防水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根据地测部门提供的采掘地质说明书,水情、水害预报,有水害威胁和隐患的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防水患安全措施。

第五章:

考核办法

一、考核总目标:

1、地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一级;

2、杜绝重伤及以上地质灾害事故。

二、季度考核

集团公司对所属矿井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评比(见附表一:

防治水季度考评办法),凡获得第一名的奖励该单位领导3000元,获第二名奖励该单位领导2000元,获第三名不奖不惩,获第四名处罚该单位领导1000元。

三、年度考核:

年度矿井防治水实行目标考核,矿井单位若全年未发生透水事故,对该单位领导进行奖励,具体标准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如下: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奖励该单位领导5000元。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奖励该单位领导4000元。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奖励该单位领导3000元。

物探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4000元。

四、其他奖励、处罚条款

2、探明了带压水体,同时又保持了3米以上超前安全岩柱的,矿井单位一次奖励1000元,物探服务中心一次奖励400元。

3、开展雨季防治水专项活动,5至9月为活动期,按防治水考核单项进行考核,第一名奖励该单位领导2000元;第二名奖励该单位领导1000元;第三名不奖不惩;第四名处罚该单位领导1000元。

3、各矿要进行岩移观测,以建立本矿的岩移参数及采面回采后顶板冒落带和导水裂隙带高度参数,为防治水和地表沉陷防治提供基础参数。

每进行一次岩移观测(指观测起始的全过程),形成观测报告,按每获得一个岩移(包括冒落带、导水裂隙高度)参数,奖矿有关领导1000元。

没建立参数前,一年中都未观察时,上述矿领导处罚500元。

4、突水就是事故的规定。

凡发生老空水、岩溶水、陷落柱水或断层水透水事故处罚单位5万元。

(1)发生突水事故,其小时流量≥1000m3,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1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时,每次处罚矿总经理、分管技术、生产和安全的矿领导各500元;

(2)突水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时,上述人员各罚1000元;(3)突水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时,每死一人上述人员各罚2000元。

5、无探放水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或物探预报失误,造成误穿岩溶、陷落柱(或安全岩柱小于3米)的,处罚单位5000元,处罚矿总经理、分管技术、生产和安全的矿领导各500元,处罚物探服务中心一次400元。

6、采煤工作面提倡仰斜推进,尽量避免俯斜推进;采煤工作面要避免被迫在靠工作面的顺槽抽水,更不能在转载机尾抽水,工作面采空水要让其自流出或流出来再集中抽排。

采用俯斜推进的采面要经集团公司批准,未批准采煤又受水影响时,矿总经理、分管技术、生产和安全的矿领导各500元。

仰斜推进在转载机尾抽水造成水煤或影响生产安全时,罚上述人员各500元。

六、其他

1、生产、基建矿井同时参与考核评比;延深工程纳入生产矿井统一考核;XXXXX开始井巷施工参照考核。

2、奖励资金在集团公司计提的防治水单项奖中列支,本办法只考核矿井,奖罚只针对矿井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代收代支。

矿井单位对矿井防治水和地测部门的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报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备案。

3、请各矿井将参与考核的领导成员名单和根据工作职责应承担系数于3月底前报集体公司地测部。

第六章:

附则

1、本办法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与《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法规有抵触的,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法规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属XXXX集团公司。

附表一:

防治水季度考评办法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1

水害评价

对采掘工作面实行月度水害评价,只有经评价后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作面方可施工,无评价扣5分/面.次;

2

建立物探档案

(1)年、月度物探计划,缺一次扣2分;报送时间不符要求,扣1分/次。

(2)物探探测记录,控制点台账。

现场一处未标注扣1分/次。

(3)物探工程探测情况平面图(1:

5000),标注每次探测时间、位置、控制长度,一处不清扣1分。

(4)物探预报的验证和分析;对物探异常带应发放《地质预报通知书》,缺一次扣1分/次。

预报解释漏失水体,一处扣2分。

3

探防水挂牌管理

凡是要求探水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探放水设计及挂牌管理,一处未挂牌扣3分;牌板内容:

(1)挂牌对物探、钻探反应不清楚的扣1分/次(岩巷物探保持超前岩柱10米,钻探保持超前岩柱5米,煤巷保持超前煤柱20米)。

(2)数据未填写或有错漏一处扣1分;(3)钎孔(眼)缺一孔扣2分。

4

水害事故

(1)因水害事故,造成全矿停产,扣5分/天;造成水平或采区停产,扣4分/天;造成工作面停产,扣3分/天。

(3)凡发生煤矸仓积水溃水事故,扣10分/次。

(4)各类水害事故发生后,应有总结和有专门的治理措施,无总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扣2分/次。

5

防治措施

(1)制定矿井防治水考核奖惩考核办法,无办法扣2分,未按办法严格考核执行扣1分。

(2)在充水性图上标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防水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未按规定标绘的扣1分/处。

采空区或老巷积水掌握清楚,一处不明扣2分。

(3)遇岩溶、陷落柱、断层及异常含水体时,必须进一步探明情况,并制定专门的措施,特殊情况必须报批。

无措施擅自爆破揭穿的扣20分/次;措施不力扣10分/次。

(4)掘进工作面发现异常情况(见软岩、裂缝、出水征兆)未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扣连队动态分1分/次。

(5)采掘工程范围内形成积水区时,必须在低洼处施工标准水泵窝并用水沟将水引到水泵窝,泵窝规格参照1.5×1.0×0.8m考核。

无水窝扣1分/次。

积水达3米3扣连队1分/次。

6

知识培训

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未培训扣4分/次,现场抽查防治水基本知识,不能正确回答扣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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