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与秦凤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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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与秦凤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与秦凤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二中民终字第10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月海,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桂华,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凤增,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冷晓辉,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秦凤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通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5月2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委会在一审中起诉称1996年8月28日,村委会、秦凤增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秦凤增承包村委会鱼场,面积为100亩水面。

  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50元,付款期限为每年12月20日一次性付清次年承包费。

  承包期为30年,自199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底止。

  协议书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秦凤增不按期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

  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鱼场及设备交秦凤增承包。

  到2001年秦凤增共拖欠村委会承包费、特产税及其它费用9167278元。

  为此,村委会、秦凤增于2019年1月1日再次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同意秦凤增由原来的水面养殖改为水面种植,承包期限为25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底。

  承包面积为水面92亩,秦凤增自投设备自有,村委会投资的财产归村委会,由秦凤增使用并进行维修保养,损坏自行解决。

  承包费每年23000元,特产税6440元暂定,于每年10月底前到村委会村财务室交纳,否则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按天计算。

  2019年6月10日,村委会、秦凤增之间就终止秦凤增承包水面33亩达成《终止部分承租协议书》,约定终止部分的范围,以及村委会给予秦凤增一次性经济补偿,为每亩400元,即132000元。

  2019年7月8日,双方就村委会给予秦凤增经济补偿和秦凤增拖欠村委会承包费、电费进行清算并制作《核实账目清单》,确认至2019年7月8日止,秦凤增欠村委会承包费4581139元。

  因村民顾长林占水面8亩,双方当时未签协议,故2019年承包面积减去8亩。

  村土地确权,村民每人12亩,秦凤增核定人口4人,减去48亩承包费,再减去终止部分33亩,故自2019年起至2019年,秦凤增承包费以462亩计算。

  2019年2月4日,村委会、秦凤增双方再次签订《鱼池承包合同》,又减去村民李虎林占用的水面78亩,确定秦凤增承包数额为432亩水面,承包费为每年9600元。

  自2019年起至2019年止,秦凤增共欠村委会承包费7851139元。

  此外,秦凤增常年占用周边土地水面3233亩,埂地4391亩。

  村委会曾多次要求秦凤增支付拖欠的承包费用,并要求其返还多占土地,秦凤增均以种种理由拒绝。

  2019年11月12日,全体村民代表签字形成《村委会决定做出终止合同的方案》,决定终止合同,收回所承包的土地,返还超出合同部分占用的土地,用法律手段解决。

  2019年11月20日,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向秦凤增发出律师函,限期10日内交纳拖欠的费用和约定的违约金,逾期将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到期后,秦凤增未缴纳承包费。

  故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9年2月4日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范围内土地水面432亩,埂地566亩;2、秦凤增返还常年占用的水面3233亩、埂地4391亩;3、秦凤增立即给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7851139元;4、秦凤增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为止,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为4883746元;5、诉讼费由秦凤增承担。

  秦凤增在一审中答辩称2019年1月28日的群众代表议案中确认2019年前村委会在152号土地上挖去大量土方,造成秦凤增无法经营,租费无法缴纳。

  2019年由于村委会继续在秦凤增承包的鱼池北侧挖土,造成秦凤增无法从事经营的状态持续到现在。

  在合同履行中是村委会首先存在违约行为,造成秦凤增无法经营,租费无法缴纳。

  故村委会无权要求秦凤增支付承包费。

  由于秦凤增不存在违约,故不同意村委会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秦凤增承包的土地名称为152号地,1996年承包时为100亩水面,后陆续有其他村民承包,至2019年止,经双方确认,秦凤增承包的水面为432亩,秦凤增并未多占土地,故不同意村委会要求返还常年占用的水面3233亩、埂地4392亩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秦凤增系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农民。

  1996年8月28日,村委会、秦凤增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村委会提供秦凤增鱼场水面为100亩,由秦凤增自行管理;承包费每年每亩250元,共计25000元,在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

  从1998年以后承包期内的承包费,在前一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付清;承包期为30年,自199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底止;秦凤增不按期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鱼场及设备交付秦凤增。

  2019年1月1日,村委会、秦凤增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秦凤增由原来的水面养殖改为水面种植;承包期限为25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底;承包面积为水面92亩,秦凤增自投设备自有,村委会投资的财产归村委会,由秦凤增使用并进行维修保养,损坏自行解决;承包费每年23000元,特产税6440元暂定,于每年10月底前到村委会财务室交纳,否则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按天计算;此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双方于1996年8月28日签订的并在1999年6月29日修改的协议在此合同生效日废止;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可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6月10日,村委会、秦凤增签订《终止部分承租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自签字之日起,秦凤增承租的33亩水面终止合同,同时从原合同中减去同等水面;3个坑塘经实际测量2个坑塘水面面积分别为8亩,1个坑塘水面面积为17亩,共计33亩的;村委会给予秦凤增一次性经济补偿,为每亩4000元,即132000元。

  2019年7月8日,村委会、秦凤增双方核对账目后制作《核实账目清单》,双方确认2001年前秦凤增欠村委会承包费、电费9162278元,2019年欠承包费1029850元,2019年欠承包费6800元,2019年欠承包费22503元,2019年至2019年6月5日秦凤增欠村委会电费2906640元,以上合计欠款16029068元;村委会补偿秦凤增132000元,秦凤增用补偿费偿还2001年所欠款项的一半4581139元另一半以后再还和2001年以后的全部欠款6866790元承包费到2019年底,电费到2019年6月5日。

  综上,村委会应付秦凤增补偿费1752070元,秦凤增欠村委会承包费余额为4581139元。

  2019年2月4日,村委会、秦凤增双方再次签订《鱼池承包合同》,确定秦凤增承包期为25年,即自2019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底,承包水面92亩,减去水面41亩包括奶牛场和顾长林8亩,2019年元月20日李虎林承包水面78亩,秦凤增现有水面面积为432亩。

  2019年11月20日,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受村委会委托,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秦凤增送达律师函,通知秦凤增接到此函件10日内向村委会交纳拖欠土地承包费和约定的违约金。

  逾期不交,村委会将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后,秦凤增未交纳承包费,故村委会诉至法院解决。

  在法院审理中,双方认可1996年协议书约定的土地名称为152,秦凤增承包土地四至范围南至路,东至泻水沟,北至泻水沟,西至泻水沟。

  经现场勘验,双方确认,现秦凤增共种植经营7个坑塘,其中6个坑塘种植藕及茭白,1个坑塘种植杨树。

  另查2019年村委会开展土地确权工作,该村人均确权土地12亩,秦凤增家4口人,确权土地共计48亩。

  秦凤增现在所承包的432亩土地中包含其确权土地48亩。

  再查在双方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村委会曾多次从秦凤增承包土地范围内取土。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8月28日,村委会、秦凤增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秦凤增承包鱼场水面为100亩。

  该协议中未明确土地的名称及四至范围,但双方均认可秦凤增承包土地名称为152,四至范围南至路,东至泻水沟,北至泻水沟,西至泻水沟。

  2019年村委会收回秦凤增承包水面8亩转租他人,为此双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秦凤增承包土地面积为92亩,承包期限为25年,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了约定。

  2019年至2019年,村委会陆续收回水面488亩6个坑塘转租他人,并于2019年6月10日和2019年2月4日分别与秦凤增签订终止部分承租协议书和鱼池承包合同。

  上述承包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由于双方对秦凤增1996年承包土地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此后的合同及协议均约定秦凤增承包土地减少的数量,而未对秦凤增实际承包土地的范围重新界定。

  现秦凤增所使用的土地未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范围,故村委会主张秦凤增超出承包地多占3233亩水面、埂地4391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对其要求秦凤增返还常年占用土地水面3233亩、埂地4391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秦凤增未按约定期限交纳承包费,村委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从秦凤增承包土地范围内取土,双方均构成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双方核对,至2019年底秦凤增欠村委会4581139元。

  秦凤增于2019年和2019年承包土地水面面积为51亩,2019年承包水面面积为432亩,其中均包含秦凤增确权土地48亩不需缴纳承包费。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2019年至2019年秦凤增欠村委会承包费总计32700元。

  故村委会要求秦凤增支付承包费7851139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秦凤增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约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十条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应遵循这一法定承包期限。

  由于秦凤增承包经营的432亩水面中包含了48亩确权土地,但双方并未对确权土地的四至范围进行界定,因此本案秦凤增承包经营的432亩土地属确权土地与非确权土地混同在一起。

  故村委会要求解除双方承包合同、秦凤增返还水面432亩、埂地566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秦凤增给付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承包费七万八千五百一十一元三角九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秦凤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村委会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实际严重不符。

  秦凤增1996年承包的鱼塘坐落在村委会152号地,但并不是所有152号地都是秦凤增的承包范围。

  秦凤增侵占村委会集体土地水面3233亩、埂地4391亩的事实明白无误。

  秦凤增常年侵占村委会集体土地,从来没有交过任何费用,该无偿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村民的严重不满。

  一审判决审理严重不公平。

  一审法院对村委会提交的土地租赁平面图和村养殖基地平面图既不予认可,又执意不丈量土地,却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故村委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不公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不能的情况下,依法改判为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秦凤增返还常年占用的村委会土地为水面3233亩、埂地4391亩;秦凤增给付村委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883746元,以双方1996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第七项为依据,违约金分成四段;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一、二审诉讼费由秦凤增承担。

  秦凤增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村委会不享有合同的请求权,村委会以秦凤增没有按期交纳承包费为由解除合同,秦凤增没有交纳承包费是因为村委会首先违约了,并造成了秦凤增无法经营,也无法交纳承包费。

  2019年以后,村委会继续在秦凤增承包的鱼池北侧挖土,此事也是造成秦凤增经营困难的原因。

  秦凤增在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并在鱼池周围种了很多树,如果判决合同解除将造成秦凤增巨大损失。

  一审法院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才如此判决的。

  秦凤增承包的土地以前就叫152号地,该地1996年秦凤增承包时约定的水面面积是100亩,并没有丈量,后来本村村民陆续承包,2019年时,秦凤增与村委会协商确定,秦凤增承包地范围还有432亩,并没有超出最初152号地的范围,村委会要求返还多占的土地和水面并没有依据。

  村委会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是在合同履行中,村委会在鱼池周围取土造成了秦凤增没有交纳承包费,对此村委会2019年1月18日也有村委会群众代表签字的议案表明此事,村委会违约在先,秦凤增才行使抗辩权没有交纳承包费。

  故秦凤增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村委会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村委会提交的协议书、土地承包合同、终止部分承租协议书、核实账目清单、鱼池承包合同、律师函、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秦凤增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本院勘验笔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1996年村委会与秦凤增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秦凤增承包鱼场水面为100亩。

  双方均认可秦凤增承包土地的四至范围。

  2019年、2019年、2019年,村委会分别与秦凤增签订终止部分承租协议书和鱼池承包合同。

  上述承包合同及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由于双方对秦凤增1996年承包土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此后的合同及协议均约定秦凤增承包土地减少的数量,而未对秦凤增实际承包土地的范围重新界定,故秦凤增现承包使用的土地并未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范围。

  村委会上诉主张秦凤增返还多占用的3233亩水面、埂地4391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村委会要求秦凤增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诉请求,鉴于村委会在合同履行期间确实存在从秦凤增承包土地范围内挖坑取土的事实,秦凤增虽未按约定期限交纳承包费,但双方均有违约事实存在,一审法院认定村委会及秦凤增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019年2月4日,村委会与秦凤增双方签订《鱼池承包合同》,确定秦凤增承包期限为25年。

  故村委会要求解除双方承包合同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目前妥善解决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村委会与秦凤增之间纠纷的产生有其历史成因,双方应在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促进发展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纠纷。

  综上,村委会关于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但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驳回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系笔误,本院予以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通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通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三元,由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负担五百四十二元已交纳;由秦凤增负担八百八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六元,由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牌楼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判员

  盛涵

  代理审判员

  刘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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