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项目工程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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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项目工程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2008—10—15发布,2009—05—01实施。

发布公告:

其中,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同时作废。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2质量评定基本规定

4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一般规定

4.2施工降排水

4.3沟槽开挖与支护

4.4地基处理

4.5沟槽回填

4.6质量验收标准

5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5.1一般规定

5.2管道基础

5.3钢管安装

5.4钢管内外防腐

5.5球墨铸铁管安装

5.6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7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5.8玻璃钢管安装

5.9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10质量验收标准

6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6.1一般规定

6.2工作井

6.3顶管

6.4质构

6.5浅埋暗挖

6.6定向钻及夯管

6.7质量验收标准

7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一般规定

7.2沉管

7.3桥管

7.4质量验收标准

8管道附属构筑物

8.1一般规定

8.2井室

8.3支墩

8.4雨水口

8.5质量验收标准

9管道功能性试验

9.1一般规定

9.2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3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4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5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附录A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C注水法试验

附录D闭水法试验

附录E闭气法试验

附录F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

附录G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H取氨酯(PU)涂层

本规范用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压力管道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2无压管道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3刚性管道

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强度的控制。

本规范指钢筋混凝土、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钢筒混凝土管道。

2.0.4柔性管道

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坏。

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管道。

2.0.5刚性界面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

2.0.6柔性界面

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

2.0.7化学建材管

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

2.0.8管渠

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注的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形(非圆形)断面的输水通道。

2.0.9开槽施工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10不开槽施工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在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法等。

2.0.11管道交叉处理

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

2.0.12顶管法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3盾构法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4浅埋暗挖法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5定向钻法

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6夯管法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7沉管法

将组装成一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沉埋法。

2.0.18桥管法

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

2.0.19工作井

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工作坑、竖井等。

2.0.20管道严密性试验

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统称。

2.0.2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的压力降)标准的试验。

2.0.22无压管道闭水试验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2.0.23无压力管道闭气试验

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1.1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档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数据、工程水文地质数据,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平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平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临时水平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平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椐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表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水平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20

(mm)

山地

±6

(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40

(”)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开槽施工管道

1/1000

其它方法施工管道

1/3000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1/5000

注:

①L为水平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②n为水平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1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方案。

3.1.14有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件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1.16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1.18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质量评定基本规定

3.2.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档;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娄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念头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数据以及相关试验检测数据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数据和试验检测数据应齐全、正确。

3.2.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数据应完整;

4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档进行验收。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数据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3.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4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一般规定

4.1.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数据,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4.1.4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

2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4.1.5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4.1.6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4.1.7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1.8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

2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它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3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4.1.9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载入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

2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井室、雨水口及其它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4.2施工降排水

4.2.1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降排水量计算;

2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5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4.2.2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

4.2.3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

2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2.4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4.2.5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4.2.6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鼎足之势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4.2.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沟槽开挖与支护

4.3.1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3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技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4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

6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保护要求等。

4.3.2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B=D0+2(b1+b2+b3)4.3.2

式中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

D0—管外径(㎜)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可按表4.3.2选取;

b2—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范本的厚度(㎜)。

表4.3.2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管道外径D0(㎜)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1(㎜)

混凝土类管道

金属类管道、化学建材管道

D0≦500

刚性界面

400

300

柔性界面

300

500﹤D0≦1000

刚性界面

500

400

柔性界面

400

1000﹤D0≦1500

刚性界面

600

500

柔性界面

500

1500﹤D0≦3000

刚性界面

800~1000

700

柔性界面

600

注:

①槽底需设排水沟时,b1应适当增加;

②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b1宜取800㎜;

③采用机械回填管道侧面时,b1需满足机械作业的宽度要求。

4.3.3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米以内,沟槽不设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深度在5米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

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荷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1:

1.00

1:

1.25

1:

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

0.75

1:

1.00

1:

1.25

硬塑的粉土

1:

0.67

1:

0.75

1:

1.0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1:

0.50

1:

0.67

1:

0.75

硬塑的粉质粘土、粘土

1:

0.33

1:

0.50

1:

0.67

老黄土

1:

0.10

1;0.25

1:

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

1.25

4.3.4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它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它设施的安全;

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4.3.5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米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米。

2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

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4.3.6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2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4.3.7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

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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