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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劳动合同

暂停劳动合同

篇一:

劳动合同的中止

劳动合同的中止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

中止期间如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是指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又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

“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

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的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此,符合上述条件劳动合同中止,可能会出现与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矛盾的特殊情况。

当这些老职工被宣告错捕,无罪释放,企业应恢复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由司法机关赔偿,这时候劳动合同表现的形式是中止,反之,也有可能这类老职工经审理确有问题,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

针对这类老职工可能会出现的两种情况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

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

人才市场报

篇二:

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

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

作者:

劳动管理法律网高级顾问崔炜律师

《劳动合同法》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的“中止履行”的概念,而且劳动法学界也没有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较为统一的看法。

专门提出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一说的,是为了便于实操和应用。

在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中以及我国的相关法规中,有着一类相类似的情形,提出“中止履行”一说,可以便于实操者理解、运用这些情形及相关规定,并可能会向实操者提供解决问题新的思路。

一、概念说明

为了更形象的理解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概念,可以用一个相近的概念类比: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推而广之,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姑且可以定义为: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障碍,或经双方同意,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限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计算)。

二、现实中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职工应征入伍后,原则上应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退伍后原则上会单位复工复职。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若满足相关规定,则可解除劳动合同。

若不满足相关规定,则应在相关事由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注意:

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笔者认为,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不应计算工龄。

劳动合同强调的是必

须由劳动者本人履行,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无法由本人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享受到劳动者因其劳动而给用人单位创造的价值,并且工龄计算的增加,劳动者明显是受益者。

因此不计算工龄较为合理。

3、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举例而言,员工因家中有事需亲自处理,但不能确定具体时间,但双方都愿意继续合作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并且现实中类似的情况又时有发生。

但要注意:

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仅适用于对用人单位来说有非常强烈的留用需要或留用意愿的员工。

一旦双方协商中止履行,就等于把主动权交到了员工手里。

首先,若员工在中止履行的原因消灭之后,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企业没有较好的方法对员工进行约束,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

其次,若员工在中止履行的原因消灭之后,用人单位不愿继续合同时,若无适当理由,反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合同,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应当尽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费用、恢复履行的条件、可能发生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年休假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篇三:

试析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研究

试析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研究

一、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出现了法定或约定情形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但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的状态。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互不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任何一方均既不能解除,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即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仅存在劳动关系之名,而无劳动关系之实。

中止事由通常情况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实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分为双方约定中止与单方中止两种类型,单方中止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与法定原因所引发。

(一)中止≠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定情形出现而致使双方劳动关系自然消灭的行为。

而劳动合同的中止,只是暂停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双方仍继续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当中止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即恢复原状。

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与消灭,但劳动合同的中止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

(二)中止≠变更

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变更,并非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变动,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有期限的停止状态,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运行形式。

但从广义上理解,劳动合同的中止实质上是双方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时间节点进行了变更,可视为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变更行为。

因此,劳动合同中止和劳动合同变更存在着相似之处,两者均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重新做了新的约定。

劳动合同中止行为必然会导致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如中止期届满后双方须重新约定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但劳动合同变更并非代表劳动合同中止。

(三)中止条件与期限

劳动合同的中止条件,可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法定条件包括劳动者意外失踪、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征入伍等情形。

例如,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企业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此即为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单方实施中止劳动合同行为,待法定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况恢复劳动合同或转换其他形式进行处理。

而在非法定条件下,劳动者确切因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经由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具体的中止期限需要根据中止条件的不同进行判断。

原《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劳动合同的中止作出了不超过5年期限的规定,部分地方法规至今仍沿用此规定。

而对于未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地区而言,只要用人单位不违反劳动法律的立法精神与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使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并根据具体中止条件规定中止期限,这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权。

一般而言,因法定条件中止劳动合同的,中止期限为法定条件出现至消失期间。

一旦中止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中止达成新协议约定的,劳动合同即恢复原状,双方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期限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当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后,双方应当接续中止前仍未履行完的期间继续履行,此时则存在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

当然,不得重复计算劳动合同订立次数。

例如,双方原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履行至一年期时,劳动合同中止三年,中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两年期劳动合同。

(四)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权利

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受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权利,可以是部分暂停履行,也可以是全部暂停履行,取决于不同的中止条件。

对于劳动者而言,中止期间可以不再受用人单位部分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制度等。

而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暂停支付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或发放相关生活补贴予以替代。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因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采用相关形式履行送达中止劳动合同决定的义务,如内部公告、送达劳动者亲属、向拘留机关送达函告等,否则容易因履行程序的瑕疵而导致劳动合同中止行为的失效,最终使用人单位自身为原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买单。

2.中止期届满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履行中止与劳动合同履行终止不同,它是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在暂停事由消失后仍然要恢复履行,因而会出现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问题,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既是其权利,同样也是其义务。

比如意外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公安机关进行销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则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失踪的劳动者又因涉及故意犯罪等情况被继续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惩处规定进行处理,不在此处加以赘述)。

而属于双方约定中止的,中止期限届满之日起,则自动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逾期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视为旷工处理。

如用人单位已无原工作岗位或不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尽可能安排调整岗位或适当工作内容,不能擅自以无工作岗位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其他权利义务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附随义务。

比如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劳动者的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等方面的文书档案及劳动者的私人财物等,并且不得泄漏劳动者的个人隐私。

如果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应为劳动者提供原有的工作岗位,交代相关工作要求,并将劳动者私人物品等交接给劳动者本人。

如果劳动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则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家属发放抚恤金,移交劳动者的私人财物等。

而劳动者则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利益等。

二、构建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设想

(一)必要性分析

构建与完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在不规范劳动关系形成期间,由于突发情形的不确定性而未能依法依规正确作出继续履行或解除劳动合

同的决策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另外一条科学、公平且合理处理劳动关系双方矛盾的途径,有利于消除劳资双方的矛盾纠纷,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例如,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即意外失踪的情形,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失踪期间形成的不规范劳动关系应如何界定的问题,劳动法律并无具体明确。

(二)风险评估

当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任何制度都有固定的适用范围,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超过了其本身适用的条件则会产生相应的风险,则会出现反面效果。

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亦然。

20XX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发布了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要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的报告。

报告认为“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

我们可以看出,以前的国有企业为了解决富余人员,降低人工成本而过度滥用“内退”、“中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导致面临扎堆停薪留职人员的现象,不仅不利于企业人力资源整体战略规划的发展,大量劳动合同中止人员在中止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行为也给单位造成一定的劳动风险,同时也直接损害了单位的利益。

这种现象值得企业在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时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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