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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集团酒店管理办法

附件一:

某地产集团酒店系统管理办法

第1章人事管理

第1条酒店管理集团及各地区酒店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薪资结构体系和年度员工薪资调整方案,经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2条酒店管理集团定岗定编方案及调整方案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各地区酒店定岗定编方案及调整方案经酒店管理集团审核,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3条人事审批权限

1、酒店管理集团领导班子的入职、任免、工资、离职等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酒店管理集团其他人员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2、各地区酒店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离职等经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3、各地区酒店部门总监级及供应部经理、保安部经理的入职、任免、工资、离职等,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4、各地区酒店其他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离职等由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不符合入职条件人员的入职及提拔晋升,须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4条酒店系统与集团系统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酒店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5条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离职的人员,酒店系统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6条各地区酒店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员工福利标准由各地区酒店参照当地酒店行业福利水平制定,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7条各地区酒店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

在各地区酒店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前,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当地地产公司代为签订。

第8条各地区酒店须按照集团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编制花名册,并于每月28日前将花名册报酒店管理集团备案。

第9条酒店管理集团外派员工的人事关系由各地区酒店负责,确需申请继续在广州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由酒店管理集团统一安排。

第10条集团公司驻地直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每月30日中午12:

00前将考勤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2章财务管理

第11条财务管理模式

1、各地区酒店财务部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后方可报出。

第12条资金管理模式

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

酒店管理集团及各地区酒店在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月度及周资金使用计划。

财务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计划执行,资金中心负责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贷款计划、方案、报表及相关材料须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3、向银行贷款、还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4、利息支付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13条对外付款审批

(一)酒店筹建期的款项支付

1、酒店公司成立之日(即机构文下发)起因筹建所产生设施设备和酒店用品配置、酒店开发建设及与产权相关的费用、人员薪酬福利及其他费用等所有款项支付由所在地区公司支付。

2、地区公司财务部按酒店公司的管理流程及审批权限执行资金支付。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10万元以上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及分管酒店的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酒店开业后的款项支付

1、工资(含考核奖金)、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上缴税费、水电费等款项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支付。

其它对外付款:

3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2、特殊情况的付款(无合同或超出合同、无计划或超出计划等非正常情况):

5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再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14条筹建期及开业后费用报销的审批

1、各地区酒店的费用报销由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的费用报销须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所属部门主管签字、财务审核。

2、一次性采购金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酒店物资,原则上必须签订合同,并按相关权限审批。

一次性采购金额3000元以下的酒店物资,可进行现金采购,须报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政府或集团重大接待的紧急采购及海鲜、干货、香烟等按行业惯例确需现金采购的,金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的,由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再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采购报销应附有采购申请及订货审批表、采购入库单和有效发票。

3、业务费的开支,各地区酒店年度不超过24万元,其中接待费原则上只限于系统内酒店,由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全年统算,超出限额部分从酒店总经理(董事长)的工资中扣回。

如确因工作需要,费用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书面提交申请报告,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15条借款

1、酒店管理集团人员的借款按照地产集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各地区酒店的借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

每人每次借支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倍;

司机:

每人可借支2,500元;

采购人员:

每人可借支金额20,000元;

供应部主管级以上(含主管):

每人可借支金额30,000元。

采购人员借支现金时,购回的物品在办理入仓手续并及时冲账后方可再次借支。

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否则不得再次借支,并将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采购人员借支的现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借款全额报销还款,经财务核对无误后再重新办理借款,如未按时办理核消手续,不得再次借支,并将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如因特殊情况借款超额时,经办人应附专题申请报告,报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酒店每月尚未报销冲账的借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

第16条收银备用金及应收帐管理

1、酒店各收银岗位需配发收银备用金,用于酒店找零、押金退付及外币兑换等,收银备用金由酒店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酒店财务部制定收银备用金管理制度,报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前台收银岗位备用金合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含4万元),其他收银岗位备用金合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含3000元)。

酒店财务总监负责收银备用金的借款,报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2、酒店财务部负责应收帐及定金的收缴和管理,禁止任何非财务人员代收款项。

酒店财务部负责制定应收帐管理制度报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17条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审批权限

1、每个地区酒店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理,金额3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所有汽车(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商务车辆和小轿车)的购置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2、每个地区酒店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须再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

3、酒店系统内资产调拨,由相关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第18条对外捐赠、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须经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3章档案印章管理

第19条档案管理

1、酒店管理集团需设立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各地区酒店行政人事部须设专人负责本酒店的档案管理工作,人事档案和会计档案等由各业务口自行管理,但须接受集团监察室和酒店管理集团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档案归档、借阅和立卷等工作规范、工作标准以及档案利用审批流程等,均按照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印章管理

1、酒店管理集团及各地区酒店的印章须设专人保管,并严格按照集团《印章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各地区酒店行政公章的管理由地区酒店行政人事部负责,市场营销部、供应部等其他部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由酒店行政人事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4章合同管理、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21条审批权限

1、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自行审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酒店管理集团自行审核,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2、肉菜、水果、粮油等食品类月结合同的签订经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贵重干货、印刷品、文具耗材等其他酒店营运消耗品和服务外包项目月结类合同的签订,经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报酒店管理集团采购监察中心审批,再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3、各地区酒店的客房、餐饮、会议、运动等经营合同由地区酒店自行审批,不受上述权限限制。

4、对外发包项目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主要经营项目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5、合同发生变更,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自行审批;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3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6、各种赔偿、补偿、奖励及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理,合同金额单次3万元以下(含3万元)、批次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自行审批;金额单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批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超过上述权限的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22条合同备案

1、各地区酒店须依据集团相关管理办法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设立专人负责合同审核及管理,每月1日前将上月《合同重要信息台帐》及合同复印件报酒店管理集团备案。

2、酒店管理集团每月5日前将上月签订的300万元以上合同(复印件)报送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备案。

第23条合同标准化

各地区酒店对外订立合同时应参照使用集团公司的合同范本。

其中客房、餐饮、会议、运动等经营合同由地区酒店自行拟定合同范本,经酒店管理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

第24条合同履约

1、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对酒店管理集团及各地区酒店合同履约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酒店管理集团及各地区酒店须设专人负责合同履约监督,对合同进行履约监督、维权取证;对合同对外付款进行审核并建立合同付款审核台账。

第25条在酒店未进行工商登记之前,筹备期各地区酒店的签约主体为所在地地产项目公司,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及权限执行。

第5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26条按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6章采购管理

第27条各地区酒店筹建期物资采购供应方式

1、由材料公司负责统一采购供应给各地区酒店的物资按照《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相关类别执行。

集团统一采购供应的全国性物资由各地区酒店申报物资计划,报酒店管理集团汇总审核后,材料设备公司负责配送。

所有物资申报前须先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2、非材料公司统一采购供应的物资,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各地区酒店供应部按照采购供应管理制度进行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酒店管理集团按集团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3、由酒店集团组织的招标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由酒店管理集团定标,集团监察室核价后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28条各地区酒店开业后物资采购供应方式

1、酒店开业后物资采购由地区酒店自行负责。

2、材料公司签有年度合同的物资补货,由地区酒店供应部统一下单,材料公司统一配送。

3、各地区酒店须制定采购供应管理制度,报酒店管理集团备案。

各地区酒店各项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照采购供应管理制度执行。

4、酒店管理集团负责对各地区酒店物资采购的程序、价格、品质及供应商的资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7章品牌、质量及考核管理

第29条全国酒店品牌管理系统,由酒店管理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与地区酒店市场营销部构成,在集团品牌中心的指导下严格遵守《某地产集团品牌管理办法》。

酒店系统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均负有酒店品牌建设、品牌维护的重大责任。

第30条酒店系统内发生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上报酒店管理集团,报酒店管理集团主管副总裁界定一般突发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

各地区酒店总经理(董事长)在获悉得重大突发事件后10分钟内须组织有关人员,做出事件解决应急方案并立即实施。

同时方案报酒店管理集团主管副总裁后,上报董事局领导。

第31条各地区酒店须严格遵守《恒大酒店系统营销品牌管理条例》,每月须按时填报《月度营销报表》。

第32条各地区酒店须严格执行《恒大酒店质量标准》,酒店管理集团按照《恒大酒店系统质量检查管理条例》,定期与不定期对各地区酒店的经营管理工作及服务质量进行明察暗访,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

第33条酒店管理集团对各地区酒店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筹建期实施月度计划考核与管理,开业后实施绩效考核与管理。

第34条酒店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方案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各地区酒店自行制定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包括销售考核方案),报酒店管理集团备案。

第8章综合管理

第35条各地区酒店须遵照执行酒店管理集团制定的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包括行政办公、信息化、资产、车辆等管理制度。

第36条各地区酒店负责所有外包经营单位(包括物业租赁、承包经营等)的合同履约工作,并对其服务质量、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进行综合管理。

第37条委托给专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地区酒店或部分经营项目,如相关合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则以合同条款约定内容为准。

第38条各地区酒店所有涉及法人、董事、监事、注册资金、章程、注册地等的变更事项,必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39条除酒店管理集团外,没有集团公司发文或董事局主席批示,集团其他部门无权要求各地区酒店上报书面报告、汇总数据资料等。

第40条集团总部相关部门到地区酒店检查工作,事先须书面报告报最高分管领导;检查完成后须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集团最高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

第41条各地区酒店如发生重大事件须及时上报集团董事局。

第9章附则

第42条本办法适用于酒店系统所有单位(各恒大酒店、高尔夫球会、温泉中心、金碧大世界、恒大歌舞团)。

第43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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