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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考前资料吐吐血整理

法律文书写作辅导

一、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概念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是指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包括预审)阶段,由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文书。

二、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念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已具备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逮捕所制作的文书。

三、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和要求的文书。

四、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检察机关为实现检察职能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法制作制作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五、批准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所制作的文书。

六、起诉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制作的文书。

七、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文书。

八、抗诉书

抗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人 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所制作的文书。

九、刑事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先例审判权,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诉讼实体问题依照国家颁布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十、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法定 的第一程序,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审理终结的案件,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十一、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二、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 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十三、行政裁定书

行政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四、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赔偿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十五、公证书

公证书,是指国 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所出具的证明书。

十六、仲裁文书

仲裁文书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仲裁程序规则,处理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所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十七、仲裁调解书

仲裁调解书是指仲裁机构通过调解方式,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文书。

十八、律师实务法律文书

律师实务法律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委托,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办理法律事务所制作的文书。

十九、辩护词 

辩护词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接受被告人或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所形成的文字材料,是依法在当庭发表的言词。

二十、代理词

代理词是指代理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按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所发表的综合性发言。

二十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就某特定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

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并具体说明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限制性的规定。

(2)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3)投资合作者的资信情况,诸如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能力和水平、履约能力等。

(4)投资的申报、立项、审批程序和手续及其主管机关,并指出应当注意的问题。

(5)如果委托人是外国来华投资者,还应说明接受投资的我国厂家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其从事的活动属于一般商业性活动,并非国家行为。

因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但是用于从事商务活动的那部分财产除外,因此不会使外国投资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十二、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二十三、授权声明

授权声明是律师接受授权人的委托而发表的公开声明的简称。

二十四、起诉状 

起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或指控被告的书状,通称起诉状。

起诉状分为刑事自诉 状、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

二十五、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的书面请求。

二十六、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作出裁判的书面请求。

二十七、上诉状

上诉状是指 诉讼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面请求。

二十八、答辩状

答辩状是指民事或行政案件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限期内,针对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请求,进行回答和辩解的一种文书。

二十九、反诉状

反诉状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原告或自诉人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

三十、笔录

笔录是指笔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

从法律意义上讲,笔录是专指司法机关或公证、仲裁、律师等组织在进行诉讼和非法诉讼活动的过程中,以文字形式如实反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客观真实情况的记载。

  三十一、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公证员、仲裁员以及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法向被害人、受害人、证人和其他一切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有关案情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字记录或者称询问笔录、谈话记录,也有的称为证言笔录。

三十二、合议庭评议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简称评议笔录,是审判长审布休庭后,合议廷成员对经过法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讨论评定,依法作出裁判或提出处理意见的文字记载。

三十三、执行笔录

执行笔录是指执行机关的执行人员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其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制作的,记录执行情况的文书。

三十四、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送请领导审查决定的书面报告。

三十五、审结报告

审结报告,又称案件审理终结报告。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审理终结后制作的,反映案件审理全貌的综合报告。

三十六、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十七、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指劳改机关依法提请主管人民法院对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审核裁定减刑或者假释所制作的文书。

三十八、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后,依法作出的驳回异议或确认异议成立的书面决定。

三十九、申诉状

申诉状又称申诉书,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有有错误而向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理而予以复查纠正的书面请求。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性质

1、法律文书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中,由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和由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2、法律文书的主要特征是,一部分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二、法律文书的性质

1、从法律文书本质属性看,其性质和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是相致,因为其制作所体现的内容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即国家意志的反映,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同时法律又代表了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是维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所以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法律的宗旨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宗旨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需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也就是说,文书体现了必要的强制性。

2、从文书本身特有的性质来讲,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的专用文书,而非一般的通用文书。

3、从课程及学科的性质来说,即是指法律文书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课程和学科。

三、法律文书的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

这是指制作法律文书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进行制作。

2、内容的规范性。

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对各类主要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作了专款规定。

3、格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这种程式化的特点,主要由文书的 实用性决定的。

4、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法律文书是庄重严肃的文书,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求十分严格,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也不能任意夸大或缩小事实。

四、制作法律文书的指导思想

1、尊重客观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指导原则。

2、严守国家法律。

法律工作者承办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样,制作法律文书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

3、制作态度认真。

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或法律效力。

4、文书程式规范。

为了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法律,法律文书有严格的文书制作规范。

5、制作迅速及时。

制作法律文书,不仅要切实做到正确、合法,而且还必须迅速、及时。

五、制作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一)遵循一定格式,事项完备齐全

1、遵循一定格式。

法律文书属于格式化的文书,结构比较固定,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2、事项完备齐全。

法律文书中多数都有要求具体写明的有关事项,都必须把案情事实的基本要素记写清楚、完备。

(二)主旨应明确,取材要精确

1、主旨应明确。

制作法律文书必须有明确的主旨

2、取材要精确。

取材,是指对案件的材料加以选择和组织

(三)叙事必须清楚,说理应当充分

1、叙事必须清楚。

制作法律文书必须写清楚案情事实,因为案情事实是制作文书的基础。

第一,事实要素要完备。

第二,写清关键情节。

第三,明确因果关系及争执焦点。

第四,正确运用证据材料。

2、说理应当充分

第一,要注意事理分析。

第二,要针对案情说理。

第三,说理要前后保持一致。

(四)语言运用要准确,句式要求规范化

1、语言运用要准确。

第一,语意解释要单一,不能产生歧意,是则是,非则非,做到违法与合法 明确,罚与非罚界限清楚。

2、句式要求规范化

第一,制作法律文书句式力求完整规范,表述要明确。

(五)修辞手法恰当,表述言简意赅。

1、修辞手法恰当

2、表述言简意赅。

(六)逻辑严密,事理结论正确

1、概念准确,推理合理。

2、判断正确,符合事理。

(七)选择恰当的记叙方法

1、自然顺序法。

2、突出主罪法。

3、突出主犯法。

4、综合归纳法。

5、纵横交错法。

六、起诉书的基本内容和制作要求

起诉的内容由首 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具体到正文部分,又由四部分组成,即被告人身份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一)首部

1、制作起诉书的检察院名称要全称。

2、文书名称必须写起诉书,不能写起诉状。

3、文书编号简称为“诉”。

(二)被告人身份情况

1、被告人身份事项。

2、曾否受过刑事处罚。

3、对被告人采取强措施的情况。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起诉书中写这一部分,是要说明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管辖、移送和审查的程序。

应用一个自然段,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案由、侦查终结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时间、案件的审查经过及结果。

(四)犯罪事实和证据

这一部分是起诉书的核心内容,是认定犯罪和提起公诉的事实根据,也是适用法律的客观基础。

应当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实犯罪行为确系该被告人所为的主要证据,即按照记叙案情的表达方式,全面、客观、准确地写清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具体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法、手段、情节、过程、后果、参加人员等以及有关证据、作案工具、被害人的证言、血型鉴定结论、赃款赃物等)。

(五)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一部分是对全案的总结和概括,要求在总结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分析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特点、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后果等,指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确犯的刑法条文和所构成的罪名,依法提出对全案的处理意见。

(六)尾部。

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特征

(一)准确性

所谓准确性是指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必须严格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认定事实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无误,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二)权威性

所谓权威性是指案件 一经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权威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三)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的 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四)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必须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依法制作,而且也只能适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某些非诉讼事件。

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制作。

(五)规范性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极其严肃的法律文书,它的制作不但要求合法,而且要求规范。

八、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结果的内容区分:

有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书,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书,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书,变更行政处罚的判决书。

九、制作公证书的总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制作公证书的总的要求是:

内容真实、合法;文字准确、明了、易懂;印刷装订整洁、美观、大方。

制作公证书应注意的问题是:

(一)公证书一般采取一事一证,如有几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的,也可以几事一证 。

(二)出生地和出生日期。

当事人的出生地,一般只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的名称。

如果出生地名称有变化,则应写出生时的名称。

如果出生时的名称现已不存在,可在地名前加一“原”字。

  公证书一律不写年龄,要写出生日期,一般用公历,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三)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特别是现用名,不能写同音字。

对曾用名、又名、别名等,根据需要,用括号注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的名称,在公证书上第一次出现时应写全称,其后则可写简称。

(四)公证书均应编号。

一宗公证事务需要办几种公证书的,应按顺序每件编一个号,不能几件同编一个号,如果几项内容办成一份公证书的,应按件计,编一个号。

有关继承问题的公证书,如果有继承权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时,应将继承权公证书的编号排在委托公证书之前;如果还有遗嘱公证时,应将遗嘱公证书排在继承权公证书之前。

至于委托书、遗嘱,是委托人、立遗嘱人出具的文书,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私人文书,一般不编号,而把号编在委托公证书和遗嘱公证书上。

公证书的编号,应注意 接性。

每个公证机关应当编制公证书的总簿凹,使编号 接无误,便于归档、查找。

(五)按照规定,对于经历、学历、结婚等公证书,应一律贴照片。

(六)装订时,应将公证书证明内容按先后顺序排列。

十、制作涉外仲裁文书的具体要求

(一)叙述事实清楚。

叙述案件事实要写清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发生争执的焦点、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基本要素,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二)分清是非责任。

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判明违法合法,说理要抓住要点、结论要具体明确。

(三)适用法律准确。

根据“准据法”准则,凡双方当事人申请在我国仲裁并适用我国法律的,应适用我国法律作为仲裁依据;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选择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就应以当事人所选择适用的该国法律作为仲裁依据;此外,还应参照国际惯例。

(四)使用语言要准确,文本格式要规范。

语言文字做到朴实、精练、原文与译文要做到词意和内容一致。

仲裁文书有规定格式的,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无规定格式的,按国际惯例,采用约定的习惯格式。

同时注意副本、译本要与原本相符。

十一、辩护词的基本内容和制作要求

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

1、序言

2、正文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作有罪追究。

二是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作重罪。

三是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四是事实根本不存在。

五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犯罪,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等;

二是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三是量刑偏重,对应予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 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

二是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三是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进行辩护。

四是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3、结论部分

(1)辩护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什么刑法条款,向法庭提出要求建议。

十二、代理词的基本内容和制作要求

代理词的结构与辩护词大体相同,由序言、代理意见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1、序言

2、代理意见

这是代理词的正文和核心。

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

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写二审代理词,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并提出要求和意见。

3、结束语

结束语是代理词的结论,主要写明两点内容

(1)在阐明代理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代理词的中心思想。

(2)向法庭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和法庭裁判时参考。

十四、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和写作要求

答辩状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应写明文书名称,即一审写为“民事答辩状”或者“行政答辩状”;二审写为“民事被上诉答辩状”或者“行政被上诉答辩状”。

2、答辩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正文

这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必须针对起诉或上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1、答辩事由(案由)。

写明对何人起诉或上诉的什么案件提出答辩。

2、答辩理由。

答辩状理由的写法应针对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来确定。

(三)尾部

写明受状法院名称,附件的名称和份数,由答辩人签名或者盖章,写明答辩日期。

十五、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和制作要求。

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由首 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个部分的内容组成。

1、首部

(1)标题。

写明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2)案号。

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情况。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的表述。

写明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2、事实部分。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有罪、无罪和定性量刑的主要根据,必须实事求是,经过法定查证属实的才能写在判决书上。

对控、辩双方有争执的事实,应作为重点分析论定,但在归纳双方意见时,要注意简练和概括,避免与法院认定事实在文句上有明显的重复。

在叙述事实部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写在判决书上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查明认定的,依法确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对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只有一般轻微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事实或应按党纪、政纪处理,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均不能认作犯罪事实写在判决书上。

(2)选择犯罪事实的材料,必须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具体材料。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通常由案件发生的时间、犯罪地点、动机、目的、作案手段、情节、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七个要素组成。

(3)对涉及国家机密、侦查手段、阴私案件被害人姓名等,在叙述事实时,力求表达恰当,既要讲清楚基本罪行,又要注意保密,使国家机密不致扩散,淫秽言行不致传播,阴私案件被害人的名誉不致受更大的影响和损害。

(4)叙述犯罪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着重写清楚主要情节,其材料组织方法一般是:

一人犯一罪或一从多次犯一罪,按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写;一人犯数罪的,按照犯罪事实主次顺序写,先写主罪,再写次罪,先写近罪,后写远罪,做到主次、远近分明;共同犯罪的,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材料组织可先综合,后分述,再概括。

先综合是指共同犯罪的事实和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后分述是指分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再概括是指根据主犯、从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罪重罪轻进行概括叙述。

3、理由部分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其核心内容是 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与犯罪构成原理和要件,分析被告人行为的实质,论证应该如何处理,为下文的判决结果定好格调。

因此,书写理由部分的说明力求系统透彻,以事论理,以法论理,有理有据,充分论证;语言力求精练,并注意运用法律术语。

4、判决结果部分

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

因此,对结果部分的书写必须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相一致,与法律相适应。

5、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其特点是程式严格,用语固定。

依 次写明下列四项内容。

(1)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2)由参加审判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

(3)判决书正本签发日期。

(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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