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式地下车库设备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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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地下车库设备安装合同.docx

机械式地下车库设备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机械式地下车库设备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地停车库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签订地点:

**

机械式地下车库设备安装合同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职务:

********

委托人/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帐号:

地址:

北京市

邮编:

传真:

010

电话:

010-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人/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甲方: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2乙方:

公司

1.3施工现场:

甲、乙双方共同划定的场地

1.4合同工程(简称本工程):

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1.5工程总包:

工程总包是指由一个施工企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承揽一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

1.6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建设任务中的一部分通过合同委托给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的行为。

1.7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相应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1.8甲方指定分包:

甲方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的行为。

1.9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义务人负共同义务或对共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0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及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对工程损害的自然灾害。

1.11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12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万年花城#地停车库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附件;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洽商、变更、签证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备忘录、纪要、往来函件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以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1.13合同价:

合同价是指在中标通知书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4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地停车库设备安装工程

2.2工程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

2.3质量等级:

优良

2.4停车库类型:

式停车库

2.5停车数量:

辆(总停车位:

辆,扣除检修占用车位:

辆后为辆)

第三条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3.1工程内容:

除土建及其他配套专业工程外,包括金属结构、自动驱动机构(即存、取车装置)、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及停车库管理系统、动力配电系统及车库自动门等工程。

3.2承包范围:

机械式停车库设备的全套工艺安装设计以及机电设备、安装材料的采购、储运、安装调试、验收、培训、交接、保修等全部工作,以及虽未说明但为本系统正常施工和调试运转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承包范围详见招标书)。

3.3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技术衔接

4.1乙方配合公司完成车库方案设计(含各相关专业)。

4.2向公司提供施工图及有关专业的设计条件。

并在车库土建设计及其他专业设计完成施工图后,及时对其设计进行审核并在图上会签确认。

第五条现场情况和接受现场

5.1本工程现场已具备相应施工条件。

5.2乙方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仪器、工具和车辆。

制定材料订货计划。

为所属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负责工程所需的标高定位并承担有关责任。

5.3乙方在接到甲方接受现场通知书后5日内,及时接受现场,不得无理拒绝。

第六条开工和竣工期限

6.1本工程竣工日期为200年月日(将于200年月日进入安装、调试)。

6.2乙方应遵从甲方的工程总控制计划工期的安排,不得提出其他额外要求。

6.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

①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主要设备增减和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改变);

②不可抗力;

③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乙方应将工期延误内容书面报告给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

6.4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完工,乙方承担全部因此涉及的经济责任。

6.5施工时间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乙方应自行支付上述费用。

第七条承包方式、造价及造价调整

7.1承包方式:

采取中标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差价及包专业的施工工艺设计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一次包死,但特别注明者除外。

7.2造价确定:

按本工程(工艺要求、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本造价。

7.3本工程合同价:

①中标价:

人民币(¥元);

②合同总价:

人民币(¥元);

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甲方审定后可调整本合同价:

①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

②应甲方要求单项设计变更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计算的直接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

③不可抗力。

发生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在5天内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以书面的形式(附有详细估算和甲方的指示)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

7.5变更价格应首先采用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时,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其相应规定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7.6乙方已考虑并同意承受施工期间因物价、工资和工程管理费用变动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不得提出任何新的要求。

7.7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税)等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

第八条甲方责任

8.1负责提供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其他事宜及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2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提供施工场地和办公场地以及必要的材料、设备堆放场地。

8.3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的土建工程及相关资料,并组织技术交底,互相签字确认。

8.4收到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审核并返回乙方。

8.5负责检查、督促乙方完成计划工期,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8.6负责现场安全保卫。

8.7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本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

8.8负责现场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

第九条乙方责任

9.1乙方按照施工分包合同就施工质量和进度对甲方负责。

9.2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非法分包,如因转包和分包产生的工程款项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9.3乙方选择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必须经甲方审查认可。

9.4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

9.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和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钢结构安装施工方案、设备安装调试规程与方案、对设备使用单位的培训方案、设备的验收与交接方案等,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每周需报周报予甲方。

9.6指派现场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

9.7负责处理现场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事宜。

9.8根据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蔽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而引致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9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

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9.10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9.11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至甲方指定地点,保持现场的整洁,争创北京市文明施工现场。

9.12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9.13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9.14每月23日前,向甲方报送一式两份月进度施工计划和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如延误报送甲方,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9.15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1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若发生损坏及时处理,费用自理。

9.17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修理。

9.18分包工程完工后,提交三套竣工资料,具体要求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

9.19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垃圾(包括建筑物内)、拆除临时设施(遵从甲方要求),并负责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按甲方要求处理。

9.20做好与其他专业施工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

9.21负责完成本系统必需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9.22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业主及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亦承担有关责任。

9.23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9.24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9.25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分包单位发生冲突时,应服从甲方和监理的统一协调。

9.26乙方保证停车库设备的使用、服务及任何有关事宜,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若受到指控,乙方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工程进度计划

10.1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甲方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

10.2乙方当月不能完成施工计划,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延误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和下月计划一并完成,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11.1甲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11.2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5天提出延期开工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11.3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4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12.1甲方增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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