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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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的函

理由和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理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为规范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下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理由: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三条【推行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的原则,建立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

理由:

1.《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2〕168号)“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互利共赢局面”。

2.《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212号)确定的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政府推动。

(二)先易后难,积极推行。

(三)防补结合,重在预防。

(四)浮动费率,激励约束。

(五)市场运作,依法合规。

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条款和费率

第五条【条款制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

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统一条款。

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应当简练、易懂。

理由:

1.《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即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2.针对保险条款复杂、不易看懂影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提出第二款要求。

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以外的死亡或者伤残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责任,为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伤残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分别为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至一倍。

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理由:

1.2011-2016年,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金标准是20万元,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1—10级分别为10、9、8、7、6、5、4、3、2、1万元。

2.自2017年起,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金标准是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1—10级分别为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1倍。

参考:

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4.《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负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七条【费率厘定原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费率。

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八条【差别费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统计情况和安全生产风险,提出行业差别费率方案,听取生产经营单位、保险公司意见后确定。

行业差别费率,每三年根据事故统计、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调整一次。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初保费率】生产经营单位初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行业差别费率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初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一级标准化企业下浮5%,二级标准化企业下浮3%,三级标准化企业下浮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优良标准化企业下浮3%,合格标准化企业下浮1%。

理由:

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执行此费率优惠政策。

第十条【浮动费率】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分八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差别费率的300%、200%、150%、125%、100%、80%、60%、40%。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等情况,每年公告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执行。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章投保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确定】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采取遴选、招标等方式,确定并公告相关行业领域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

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竞争谈判等方式,确定并公告相关行业领域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公布。

理由:

自2008年起,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与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进行了两年多的沟通、谈判,与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自治区保险业协会等多次沟通,因保险公司要求费率过高、生产安全事故由保险公司研究确定是否赔付等,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10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引进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2011年通过招标方式,国寿财险、大地财险、阳光财险、天安财险、渤海财险五家公司接受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共同承保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6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采取遴选方式确定了第二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人,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承保义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不执行生产经营单位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公告的保险公司,不得承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与投保单位订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十三条【参保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材、机械制造、纺织、家具、箱包、印刷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理由:

《意见》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十四条【参保方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记名投保,可以按生产经营规模不记名投保。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全员投保。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与保险公司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录入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后生效。

第四章索赔

第十六条【报案】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检查发现职业病病人,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检查确诊从业人员为职业病之日起2日内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经纪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单位报案之日起5日内互相通报投保单位报案情况。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报案之日起5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案。

投保单位自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从业人员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30日未报案的,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责任由该投保单位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向保险公司通报投保单位报案情况造成投保单位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索赔】投保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

(二)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认定书;

(三)死亡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办理保险索赔的其他必要材料。

保险经纪人应当协助投保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

第十八条【事故和职业病认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依照职责分工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职业病认定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出具职业病认定书。

对不能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检索到的事故,任何部门不得出具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认定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或者有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二)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系统;投保单位已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

第十九条【死亡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人员的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或者医院(不含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依职权出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委员会依职权出具。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接到保险经纪人报案后,应当及时查勘定损,依法做好理赔服务,保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伤害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偿部分保险金。

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材料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索赔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理赔事宜,并将理赔数据录入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为了查勘定损,做好理赔服务工作,需要向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的,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防灾减损

第二十一条【服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促进投保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督促投保单位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

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促进投保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应当发挥风险管理作用,帮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创新保险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投保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保险公司应当发挥风险管理作用,帮助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应当创新保险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三条【防灾减损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收取保险费的10%提取防灾减损费用,用于下列防灾减损项目:

(一)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二)对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

(三)对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专家服务;

(四)其他依法用于投保单位的防灾减损项目。

防灾减损项目、费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理由:

《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保费一定比例建立安全生产防灾减损资金,用于开展公益性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服务等”。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适用作为其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其优先进入工业园区的条件,以及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设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定期依法公开布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并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

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并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责任1】保险经纪公司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终止与其订立的经纪服务协议,并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责任2】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未经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告,擅自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告,擅自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二)超出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告的行业领域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数据录入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的,由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告取消其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资格:

(一)拒不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逾期10日以上的。

保险公司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其他保险违法行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经纪公司责任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再次违反的,对公司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企业不保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

《意见》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强制实施的最重要措施,是设定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保责任2】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检查确诊从业人员为职业病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标准支付赔偿费用。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附加险】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投保抢险救援费用、医疗费用、第三者赔偿费用等附加险。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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