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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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建设单位和检测、管理部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工程:

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二)二级工程:

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三)三级工程:

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五条公安机关履行技防工程质量监督、技防工程使用检查、查处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行为等职责,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从业条件告知证明和自愿确认登记。

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三级工程原则上由市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技防工程由公安部公布的技防工程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具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人员。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中级职称);外聘人员不超过1人,并不得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等),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四)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地公安机关。

符合规定的,市地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证明》(见附件六)。

省外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工程时,应将从业条件告知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可自愿申请设计、施工等级确认。

一级设计、施工单位由省公安厅确认登记,二级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地公安机关确认登记。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确认为技防工程一级设计施工单位:

(一)具有完成二级以上工程5个(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个)且工程投资额累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管理规定并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二)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三)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制订了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贯彻执行;

(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备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清晰度测试卡、低频频率计、脉冲信号发生器等施工调试设备。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确认为技防工程二级设计施工单位:

(一)具有完成三级以上二级以下工程5个(其中8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且投资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管理规定并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二)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三)建立起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本规范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施工调试设备。

第十二条市地以上公安机关在收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自愿申请从业等级确认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从业等级进行确认。

符合条件的,确认等级,发给《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见附件七);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不收任何工本费用,此证有效期为一年。

设计、施工单位应于下年度的4月中旬前,持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工程业绩和其他从业条件证明材料,向原确认机关申请重新确认登记。

市地公安机关应将确认等级登记的设计、施工单位名单于本季度内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四条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邮政局(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技防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审批。

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审批,三级工程由市地公安机关审批。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防工程建设方案须经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公安厅审批。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方案审核手续:

(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工程合同;

(三)设计任务书;

(四)设计方案(包括设备器材清单、系统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中心控制室布置图等);

(五)三级工程提供有关技术专家的评审意见,二级以上工程提供按照GA/T75-94标准要求形成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和整改意见;

(六)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方案的审核。

公安机关签发《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开工通知书》后(见附件二),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设计方案的,应提前报公安机关审批。

一、二级技防工程申请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省公安厅提出工程检验申请,填写《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申请表》(见附件三),办理检验手续。

工程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报告;

(四)初验报告;

(五)检验报告(一、二级工程);

(六)工程合同;

(七)设计任务书;

(八)正式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整体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清单、线槽管线敷设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系统功率配置表等)。

公安机关收到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GA308-2001标准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非行政审批的三级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后即可施工。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系统竣工,且甲、乙方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市地公安机关协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GA308-2001标准进行验收。

非行政审批的一、二级技防工程,在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生效后应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应按GA/T75-94标准组织方案论证;工程竣工初验后,施工单位应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工程检验手续。

工程检验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会同公安机关按GA308-2001标准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技防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属行政审批工程的建设单位和非行政审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竣工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材料见附件五)。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验收单位申请重新验收。

工程未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不得交付和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强化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维修措施,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掌握技防工程建设情况。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技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规范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等程序。

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式〉的通知》规定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范共七个附件。

附件一: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

附件二: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开工通知书》

附件三: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申请表》

附件四: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五: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登记备案表》

附件六: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证明》

附件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

 

附件一: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

工程名称

 

地址

 

风险等级

 

预算金额(万元)

 

名称

 

项目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审核意见

 

年月日(公章)

施工单位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附件二: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开工通知书

 

你单位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符合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准予施工。

 

 

 

 

年月日(公章)

 

 

 

 

 

 

 

附件三: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申请表

工程名称

 

详细地址

 

风险等级

 

实际投资额

(万元)

 

 

名称

 

项目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公章)

名称

 

项目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1.系统试运行报告;2.系统竣工报告;3.系统初验报告;4.正式设计方案;5.原理框图;6.平面布防图;7.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8.器材设备清单;9.落实论证意见的相关材料。

年月日(公章)

公安机关

受理时间

 

经办人

 

委托检验

单位名称

 

检验单位

联系电话

 

委托编号

 

 

签批人:

年月日(公章)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建设或施工单位一份,公安机关一份,工程检验单位一份。

附件四: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竣工日期

 

风险等级/投资额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

施工

意见

 

年月日(公章)

施工单位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

施工

意见

 

 

年月日(公章)

公安机关

审批意见

 

年月日(公章)

附件五: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登记备案表

工程名称

 

风险等级/投资额

 

使用部门电话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图纸资料

1

设计任务书

 

13

系统原理图

 

2

工程合同

 

14

平面布防图

 

3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一、二级工程)

 

15

器材配置表

 

4

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

 

16

线槽管道布结图

 

5

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17

监控中心布局图

 

6

系统试运行报告

 

18

器材设备清单

 

7

工程竣工报告

 

19

主要设备、器材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8

系统使用说明书

 

20

验收结论汇总表及附表

 

9

工程竣工核算报告

 

21

出席验收会人员与验收机构名单

 

10

工程初验报告

 

22

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

 

11

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23

系统操作和有关设备日常维护说明

 

12

工程检验报告

 

 

 

 

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盖章)

工程检验单位

(盖章)

公安机关(盖章)

登记备案日期

 

受理人签字

 

 

说明:

1、本表由设计、施工单位于工程移交前填写。

2、“工程图纸资料栏”内容,应提供文字材料,并在相应栏目内打“√”,否则打“×”。

 

附件六: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

施工条件告知证明

 

编号:

 

根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第6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已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条件告知我局,特此证明。

 

 

年月日(盖章)

附件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

 

编号:

 

经对自愿申请材料评定,确认你单位为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现予登记。

 

 

 

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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