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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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道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分3个层级,分别为:

(一)正职:

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人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二)副职:

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

各街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或以上学历;

(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优先;

(六)熟悉广州话优先;

(七)广州市户籍人员优先。

第十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新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招聘程序由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由区相关部门组织专门的考试择优录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依法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

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工人岗位劳动合同的,2年内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经考核通过,可变更为管理岗劳动合同。

考核标准由各街道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工作,除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可配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外,禁止混岗到街道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正式录用后十五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到区民政局审批:

《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入职审批汇总表》、《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入职资格审核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体检结果等资料复印件。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街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

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

4:

2。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与奖励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奖励工资。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定向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录基层公务员。

第十九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聘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补助。

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负责制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方案,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增长机制。

第二十一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奖励工资两部分构成。

岗位工资占总工资的60%左右,并应与所聘岗位层级、工龄挂钩。

奖励工资占总工资的40%左右,可设定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津贴(不低于100元/月)、日常考勤、月度年度考核、节日补贴、通讯补助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七章培训及退休

第二十四条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前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工作、居民自治、社区工作等内容,或根据工作实际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需求增加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统一移交社会化管理,移交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街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抄送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入职审批汇总表

2.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入职资格审核表

 

附件1

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入职资格审核表

录用单位

职位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身体状况

毕业学校

专业

学历

学位

原工作单位

及职位

工资

情况

家庭住址

户籍

所在地

包括受奖励情况

有何特长及业绩

经历

主要学习、工作

年月至年月

在何单位学习或工作

任职情况

社会关系

家庭主要成员及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单位及职业

政治面貌

科目

成绩

成绩排名

笔试

面试

试用期表现

录用意见

用人单位意见

基层政权和

社区建设科意见

民政局审核意见

 

注:

此表一式两份报批,一份街道存档,一份区民政局存档。

附件2:

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入职审批汇总表

街道办事处(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聘用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街道意见

基层政权和

社区建设科意见

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意见

区民政局主要领导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录用意见”栏需相关领导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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