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产面积测算手册试用版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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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面积测算手册试用版0801

第一章、房产面积测算手册

第1节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方法、要求

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

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

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产权面积测算。

房屋尺寸丈量基准:

(1)独立成幢房屋:

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水平丈量。

(2)毗连房屋:

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处;借墙量至墙体内侧;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或文字表示。

(3)异形房屋:

增加辅助线测量。

如:

不规则多边形房辅助线测量后分割成若干规则图形;丈量弧长、弦高和弦长计算其半径和圆心角。

(4)结构墙体厚度:

指剔除粉灰的裸墙厚度。

(5)房屋层高:

系指房屋地面至楼面、楼面至楼面的垂直高度,房屋每层均应丈量层高。

房屋丈量方法:

(1)检核法

即按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局部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及其相关部位尺寸。

(2)实量法

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核定房屋的结构和墙体应尽量丈量房屋尺寸,丈量内空尺寸(净尺寸)加装饰粉灰厚度和两个半墙厚度后为轴线距离,丈量的外围,内空尺寸(净尺寸)和轴线尺寸应加注予以区别。

测算精度要求:

(1)长度单位为米,最终成果取至0.01米(偏轴墙体可取至0.001米)

(2)检核精度:

采用经检定的钢卷尺或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对照规划部门审查的图纸,实地检核房屋轴线尺寸,

若实测长度D与设计尺寸L的较差绝对值满足以下条件时,按照设计值进行绘图计算取值:

当D≤10米时,|L-D|>0.03米;

当10<D≤30米时,|L-D|>0.003D米;

当D>30米时,|L-D|>0.10米

若实测边长D与设计边长L的较差绝对值不满足以上条件时,按照实测边长进行绘图计算取值。

(3)实量精度:

按实际丈量尺寸计算房屋面积时,应分别丈量房屋外廓尺寸和室内分间尺寸及各墙体厚度,房屋外廓全长与室内分间尺寸及墙体厚度总和较差应不超过0.03米,并以室内分间尺寸与墙体厚度总和作为最终结果。

(4)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成果取至0.01平方米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5)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二级):

限差:

0.04√S+0.002S中误差:

0.02√S+0.001S

房产要素:

(1)房屋产别分为八类:

国有产,用1表示;集体所有产,用2表示;私产,用3表示;联营企业产,用4表示;股份制企业产,用5表示;港、澳、台投资房产,用6表示;涉外产,用7表示;其他产,用8表示。

(2)建筑结构分为六类:

钢结构,用1表示;钢、钢筋混凝土结构,用2表示;钢筋混凝土结构,用3表示;混合结构,用4表示;砖木结构,用5表示;其他结构,用6表示。

(3)房屋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室外地坪以上的自然层数,所在层次用自然数表示,地坪以下为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房屋总层数:

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架空层、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机房、水箱间不计层数,但应具体注明位置,(即第几层上的附属层)。

(4)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用公元纪年的四位数表示。

拆除翻建的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的,应分别注明。

(5)房屋总建筑面积:

指房屋按面积计算规定所计算的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分为11类,其编码名称为:

1住宅2商业、金融、信息3办公4文艺、体育5餐饮、娱乐6教育、医卫、科研

7工业、交通、仓储8商住楼9多功能综合楼10军事11其他(涉外、宗教、监狱……)

房屋设计用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认定。

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为自墙、共墙、借墙三类。

房屋墙体以外的围墙归属不予调查注记。

房屋墙体四至归属由产权人填写墙界申报表,对于自墙、共墙须由邻户认证

房屋测量草图绘制要求:

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的,可按设计施工图纸预先绘制现场测量对照草图;无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或虽有施工图但实际测量有变化的,均应“现场”绘制草图。

草图内容及要求如下:

(1)测量草图采用A3幅面图纸绘制。

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也不得凭记忆补记数据。

汉字字头一律朝上,数字字头向上或向左。

尺寸数据应与所测方向一致、并标注在对应位置。

(2)按比例尺分层绘制,加绘指北方向线。

(3)房屋外墙、权限分隔墙均绘单实线,并标注墙体厚度。

(4)注明房屋座落、产权人姓名、幢号、结构、层次、建成年代。

(5)注记户室号、注记实际开门处。

(6)逐间实量时、注记室内净空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数字取至厘米。

(7)凡有固定设备的配套用房如厨房、厕所、卫生间等,以及阳台、门廊、门斗、柱廊、廊道等均须加注记。

(8)遇有地下室、复式房、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

(9)丈量层高和阳台尺寸并注记。

(10)备注。

房屋产权证附图绘制要求:

(1)平面图房屋户室号编注:

对于一幢房屋各层不同的权属单元,应编立户室号。

基本原则为:

从北到南、从西到东、从左向右、从小到大编注户室号。

商业楼层内的权属单元须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或能现场实际确定其权属界限的才能编注户室号。

(2)平面图比例尺:

在1:

100--1:

500之间选用。

  (3)房屋轮廓线绘制与尺寸标注

(1)权属界线、封闭阳台等用0.6mm实线表示,未封闭阳台用0.6mm虚线表示,周围关系、阳台与房屋的分界线用0.6mm实线表示。

(2)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用0.6mm虚线分隔2.20m以上部位,并标注其平面尺寸。

(4)分层分户平面图(简称分层图):

是多层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及商品房办理房屋产权大证的主要附图。

可根据实际房屋尺寸采用A4或A3幅面图纸,个别房屋平面尺寸较大者,亦可采用相应标准大幅面的图纸。

分层分户图应表示出每层的平面细部尺寸,图中应能明显区分出各个产权单元的界限尺寸和户室编号。

其方位应使房屋主要边与图廓底线平行,图廓内标注北方向

在图纸上方采用表格形式注明:

图幅号、丘号、幢号、产别、结构、层数、建成年代、总建筑面积、比例尺、绘图人、校对人、项目负责、审核、打印日期

(5)分户图:

分户图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是房屋产权证的主要附图。

采用A4幅面图纸,图中应能明确区分出该户室的权属界限、尺寸、户室编号、内部分割情况和尺寸、左右邻权属单元的范围、所属单元号、及本单元与左右邻单元的位置关系。

图廓内标注北方向

在图纸上方采用表格形式注明:

图幅号、丘号、幢号、户室号、结构、单元数、层数、层次、建成年代、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面积、产权面积、比例尺、测量员、检查员、打印日期

(6)平房(别墅)平面图:

表示该套平房或别墅的平面尺寸、院落范围及周围关系。

是房屋产权证的主要附图。

采用A4幅面图纸,对于多层别墅,应分别绘出各层的平面图,并在第一层中绘制院落图。

 

第2节房屋面积测算中的有关概念及其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

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等于2.20米的永久性建筑)之和。

2、套(户室)建筑面积:

等于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

为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4、套内使用面积:

是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室内楼梯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指套内所有阳台按下列规定计算的面积之和。

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维护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若阳台维护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封闭的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6、套内墙体面积:

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指自共有墙结构墙体中线到套内之间的半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共有建筑面积:

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并按如下方法确定计算:

1)位于本幢楼内且供本幢楼使用的电梯井、管道井、电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公共廊道、值班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均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割墙、四至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指按结构墙体中线计算的外半墙体水平投影建筑面积)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3)以下几种情况不计入本幢楼的共有建筑面积:

(a)非本幢房屋内的公用建筑物(如:

锅炉房、变电所、泵房、污水处理设备间等)

(b)位于本幢房屋内但为多幢服务的公用建筑物(如:

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和管理用房、小区监控室等)

(c)可供出租或出售的具有独立使用空间的地下室、固定车位、车棚、车库等

(d)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e)幢外用作公共休息的设施或架空层

(f)房屋天面上用作公共休息或观光的廊、亭

8、房屋产权面积:

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9、分摊面积:

指套内(单元)根据其套内建筑面积大小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随意划定具体部位和界限。

10、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指将本幢房屋内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单元)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所占相应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随意划定具体部位和界限。

11、幢:

幢是进行房屋面积分摊计算的基本单位。

一幢房屋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12、房屋幢的划分:

原则上,幢的划分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幢数及各幢的界限(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来进行划分。

规划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1)独立建筑的房屋为一幢。

2)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的建筑物,若“各个塔楼及其相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作为明显分隔界线、且各部分之间无共有面积的,则该建筑物按多幢处理,分隔界线两侧各为独立一幢;否则视为一幢建筑。

3)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各楼房之间的空间,以不相通的裙楼将各个独立楼房连成一片的建筑物,按多幢建筑物处理,“独立的楼房、楼房两侧的裙楼”各自作为独立一幢。

4)地面以上为多座独立的建筑物,地面以下由一个大的地下建筑物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如大型连体地下车库),按多幢建筑物处理,地上“多座独立的建筑”各自作为独立一幢、地下部分按“独立使用的建筑物”(其中为地上服务的共用部位按为多幢服务处理)作为独立一幢。

5)以通廊相连的多个房屋,各自作为独立一幢,通廊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3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1.单层建筑物: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房屋: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层及其以上各层按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挑楼:

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其相应出入口:

层高超过2.2米(包括2.2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其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不论其结构形式如何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7.夹层、插层、技术层、管道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管道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包括2.20米)部位按其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下方空间如果加以利用的、并且确实需要办理产权的,则其大于等于2.2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相应楼梯对应部分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9.楼梯中间洞口面积:

若楼梯中间洞口面积大于等于楼梯间面积的一半时,空洞面积不计入楼梯面积。

如下图所示:

10.室外楼梯与台阶

室外楼梯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进门)的高差(高度)应不小于2.2米。

b)室外楼梯的下面不是与山坡连成一体的实体,而是室外楼梯的水平投影范围内可形成一个建筑空间。

如图4-8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利用山坡建成台阶,而上部分架空后进房屋门而形成的桥,则不应作为室外楼梯处理。

但如图4-9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紧靠山坡,且其最低部分属人工砌填而形成实体,其余不足一楼层高度部分为架空,则该建筑仍作为室外楼梯处理。

图4-8图4-9

11.室外楼梯和室内楼梯

室外楼梯:

a)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外、仅有扶手栏杆、没有墙体封闭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外的有墙体封闭的专用楼梯为室外楼梯。

c)直通顶层的观光电梯视为室外专用电梯。

室内楼梯:

a)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内的楼梯、电梯视为室内楼梯。

b)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外的有墙体封闭的非专用楼梯视为室内楼梯。

c)各层使用兼向外观光的电梯,视为室内电梯。

12.室外楼梯:

按每层顶板底板之间的楼梯部分在该层底板所在平面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计算全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面积。

13.将单幢或多幢房屋的地下室连在一起的地下建筑物:

(如大底盘连体地下车库)

应按独立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和“与其相连的各幢建筑物”一起计算分摊,其面积计算范围按如下原则确定:

(a)各幢房屋地下室与大底盘连体地下室(车库)的界限按其外墙体外围计算。

(b)若各幢房屋的地下室与大底盘连体地下室(车库)相通,则其地下部分归大底盘连体地下室(车库),不再计入本幢楼房。

(c)若房屋的地下室与大底盘连体地下室(车库)不相通,则其地下部分归本幢楼房,不计入大底盘连体地下室(车库)。

(d)大底盘连体地下室(车库)中为各幢地上部分服务的设备间、管井等共用部位作为多幢服务的共用面积按“户室”处理,名称采用原始设计名称。

14.斜面结构屋顶(坡屋顶):

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或净高大于等于2.10米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斜屋面阁楼层楼梯间的层高按如下步骤进行界定:

以阁楼层楼板所在平面为基准面,向阁楼屋面做垂线,截取层高H≥2.2米或者净高h0≥2.10米处,作为计算面积的界限。

(如剖面图1示)

16.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

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

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8.与建筑物四至外墙相连的(属于本建筑物的)挑廊、走廊、檐廊:

(a)有顶盖和柱的,按柱的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b)有顶盖无柱的,按其围护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若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则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其中封闭的计算全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c)当顶盖投影面积与底板面积不等时:

若顶盖投影面积小于底板面积的一半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顶盖投影面积大于等于底板面积的一半时,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连接两个建筑物的地上通道(走廊)、架空通廊:

(a)有顶盖且有围护(或柱)的按围护或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若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则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有柱计算全面积;无柱----封闭的计算全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b)无顶盖、或有顶盖但既无围护也无柱的,不计算面积。

(c)单排柱按顶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架空层: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并加以利用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1.伸缩缝、沉降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不能正常利用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2.体育馆场看台、杂技演艺厅看台下面空间:

体育馆场看台、杂技演艺厅看台下面空间加以利用的其高度超过2.2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23.阳台:

(a)阳台按围护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若围护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封闭的计算全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b)阳台的顶盖与底板之间距离大于等于2个自然层高度时(如:

隔层阳台等):

若封闭计算全面积;不封闭按露台处理,不计算建筑面积。

(如图1所示)

(c)未封闭阳台结构顶盖面积小于阳台底板面积时(如图2所示):

若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大于等于阳台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时,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1/2)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阳台的面积。

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d)封闭阳台结构顶盖面积小于阳台底板面积时(如图3所示),而又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按阳台维护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阳台面积。

若封闭阳台存在小于2.2米情况,则按层高2.2米位置计算阳台面积。

24.厨房:

实测时:

以建筑物竣工时的实际用途为准;预测时:

以设计图纸为准。

若为厨房则计算面积时不论其外墙厚度如何均按户室处理。

25.门廊、门斗:

(a)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6.雨蓬:

(a)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独立柱雨蓬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c)无柱雨蓬不计算建筑面积。

(d)有维护墙体的雨蓬按维护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若维护墙体为借墙或共墙的按顶盖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7.老虎窗面积计算:

(a)从屋面做起的老虎窗:

老虎窗区域的净高大于等于2.10米或层高大于2.2米时,按老虎窗的净里尺寸计算(外业草图应用零墙表示该区域);

(b)直接从分割墙体做起的老虎窗:

老虎窗区域的净高大于等于2.10米或层高大于等于2.2米时,按窗户外墙中心线计算面积,(外业草图应用实际半墙表示该区域)

28.外墙墙体上的挑窗:

当挑窗净高大于等于2.10米、窗台距地面高度小于等于0.3米、且可通达时,计算全面积;否则不计面积。

29.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

(a)独立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或其他)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c)四至外墙的外墙面贴面保温层或贴面装饰层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d)通过龙骨与结构墙体连接的保温层、装饰层(如干挂大理石墙面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e)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0.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

(a)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单排柱、独立柱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c)若柱的排列不规则,采用按柱的外围拉直线方法所形成的多边形计算面积。

(d)若柱位于顶盖之外,则按顶盖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单排柱计算一半面积,双排柱计算全面积。

31.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斜柱(如图4-10)。

以柱外侧离地面2.20米处(垂距)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虚线范围)有盖部分计算全面积(斜线部分)。

图4-10

32.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

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

柱、垛、勒角、台阶、无柱雨蓬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33.构筑物—如:

独立的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储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34.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5.岗亭、警亭、书报亭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36.房屋的平台、挑台、晒台、花台、屋顶平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37.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3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39.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40.别墅等顶层阁楼无正常入口(如俯身,侧身才能艰难进入),而其内部又有层高>=2.2米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

41.临街(或临小区内公共通道)的楼房、挑廊下的底层部分

临街(或临小区内公共通道)的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道路街巷通行的,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5)。

图4-15

42.一栋建筑物围合形成的院子,其闭合走廊为非独立柱时,均属一条有柱走廊。

(如下图所示)。

43.当房屋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则非独立柱部分按有柱走廊计算,其余部分按无柱走廊或檐廊计算。

走廊两端有剪力墙的,视为走廊的柱,按有柱走廊计算。

一栋独立房屋的四面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也按此原则处理。

如图4-14所示,房屋的长边一面有柱,两柱之间按有柱走廊计算,其余部分为无柱走廊;若图中柱立于走廊的A、B处,则长、短边的外走廊均为有柱走廊。

4-14

44.立体车库,

没有结构层的立体车库,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停车位,在车库的中间部位未设固定停车位或多个汽车进出口的,该建筑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1所示)。

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汽车载体并在车库中间部位设置多层(结构层)固定停车位的,或使用传动式机械设备间使汽车垂直升降到达多层停车库的,该设备间按立体车库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立体车库层高不小于2.20m)(如图4-12所示)。

        

 图4-11图4-12

45.济房政字[2006]83号文规定

46.自2006年12月29日济南市房管局发布济房政字[2006]83号文-实施《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为了减小预测与实测成果中的差距、严格执行济房政字[2006]83号文的规定,确定预测中坡屋面房屋按照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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