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TJC1QZ011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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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TJC1QZ011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细则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

2检验依据

2.1下列所列文件,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文:

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2.2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

3检验程序

3.1检验申报

3.1.1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与检验机构按报检的内容约定检验日期。

3.1.2在用桥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3.2现场条件

3.2.1检验检测现场环境要求

3.2.1.1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2.1.2供电电源电压应正常,工作电压应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

3.2.1.3检验露天作业的起重机,试验时现场风速应符合起重机作业对风速的要求。

3.2.1.4现场不应有影响检验及与起重机检验无关的物品和人员,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3.2.2检验检测现场检验人员及安全要求

3.2.2.1检验人员的要求

3.2.2.1.1检验人员应当在使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

3.2.2.1.2检验人员到检验现场时,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3.2.2.1.3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3.2.2.1.4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时,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3.2.2.1.5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3.2.2.1.6现场检验时,现场检验至少有2名取得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人员参加进行检验,并指定现场检验负责人。

3.2.2.2使用单位的要求

3.2.2.2.1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提供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3.2.2.2.2提供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3.2.2.2.3将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3.2.2.2.4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3.2.2.2.5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3.2.2.2.6现场检验时,应在有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3.3检验前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

3.3.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

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

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

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3.3.2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自检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3.3.3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3.3.4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3.4检验前的准备

3.4.1在实施定检时,检验人员现场发现检验方案的检验项目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3.4.2准备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仪器设备及常用工具等。

检验常用仪器设备及精度要求见附件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仪器设备表》。

现场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应经过检定合格,不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要经过校准合格,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现场使用仪器设备前应进行自检,只有仪器设备在正常范围内才能使用。

4检验流程

4.1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4.2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4.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流程图见附件2。

5.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3。

6.定期检验判定准则

6.1定期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一)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最近一次检验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进行检验,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但是使用单位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可以按照合格项对待,不影响最后按照本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的综合判断,但是需要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二)本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2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1),将初步检验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7定期检验记录与报告

7.1定期检验记录

7.1.1定期检验记录格式见DYTJ/C1-QZ-011-02

7.1.2定期检验记录有关栏目填写要求

7.1.2.1

a定期检验记录编号:

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原始记录的编号规则执行。

b设备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

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的设备注册代码,应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致。

c使用单位: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的全称。

d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e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f安全管理人员: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g联系电话: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

h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的内部设备编号,使用单位无内部设备编号时应填写“无”。

i使用地点:

填写设备具体的使用地点,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填写具体方位。

j设备代码:

按该设备《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中的设备代码填写,无设备代码时填写“/”。

k制造单位:

填写制造单位的全称

l制造许可证编号(型式试验备案号):

填写该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型式试验备案号)

m制造日期: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制造日期

n产品编号: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产品编号

o规格型号: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规格型号。

p设备品种: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设备品种

q工作级别:

填写出厂合格证的注明工作级别,填写A1-A8中的其中一个

i额定起重量: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额定载重量,单位为t

s起升高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起升高度,单位为m

t运行速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运行速度,m/min

u起升速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起升速度,m/min

v检验日期:

填写检验完成的日期。

w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填写设备规定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x检验依据:

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7.1.2.2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填写在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本院内部编号。

7.1.2.3检验结论:

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7.1.2.4

a陪检:

由使用单位陪同检验的签字,并签写日期。

b检验:

由经安排参加现场检验的持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人员签字,并签写日期

c校核:

由经安排参加现场检验的持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人员进行校核的人员签字,并签写日期。

7.1.3定期检验记录有关检验内容的填写要求

a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编号和检验项目:

以本检验细则的规定为准。

增加检验项目在“其它”栏中列出,序号顺延,项目编号按“其它”类编号排列。

b实测结果:

①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②该起重机不具有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无此项)。

7.2定期检验报告

7.2.1定期检验报告格式DYTJ/C1-QZ-011-03。

7.2.2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定期检验报告填写除7.1.2和7.1.3条款规定的要求外,增加以下要求:

1)检验报告编号:

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报告的编号规则执行。

2)签发日期:

填写授权批准人员签字的时间。

3)批准:

由经授权人员签字。

4)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单项结论。

5)规则中明确的按规则说明。

8后处理

8.1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见DYTJ/C1-QZ-011-03)。

8.2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确认已达到标准要求后可申请复检。

8.3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情况书面报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无效。

8.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一式二份,由本检验单位、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8.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的结论页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无本单位检验专用章无效;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报告的封面加盖认证、认可标志。

8.7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张贴在规定位置。

8.8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一)检验记录;

(二)检验报告;

(三)检验意见书;

(四)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起草:

审核:

批准:

附件1: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

 

2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3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4

钳型电流表

±2%

 

5

经纬仪

4”

 

6

水准仪

±2.5mm/km

 

7

便携式测距仪

±1.5mm

 

8

转速表

±1km/h

 

9

测厚仪

±0.5%

 

10

称重仪

±1%

 

11

声级计

0.1dB(A)

 

12

温湿度计

±2%

 

13

百分表

0.01mm

 

14

压力表

±7Pa

 

15

点温计

±1%

 

16

弹簧秤

±0.6N

 

17

游标卡尺

0.02mm

 

18

钢卷尺

1级

 

19

钢直尺

1级

 

20

塞尺

1级

 

21

力矩扳手

 

 

22

放大镜(20倍)

 

 

23

线锤

 

 

24

常用电工工具

 

 

25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26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27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

28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附件2: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流程图

资料汇总归档

 

附件3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序号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1

B1

技术文件审查

上次检验报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检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资料审查

2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1)门式起重机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宏观检查

3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宏观检查

4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级别

宏观检查

5

B3

司机室检查

(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宏观检查

6

(2)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宏观检查

7

B4

金属结构检查

(1)主要受力构件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

宏观检查

8

(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宏观检查

9

B5轨道检查

检查门式起重机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出现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宏观检查

10

B6

主要零部件的检查

B6.1对各类门式起重机的主要零部件,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

宏观检查

11

B6.2吊具

(1)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

宏观检查

12

(2)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并且有效;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

宏观检查

13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宏观检查

14

(4)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宏观检查

15

B6.3

钢丝绳

B6.3.1钢丝绳配置

(1)桥式起重机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

宏观检查

16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宏观检查

17

(3)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

宏观检查

序号

检验内容和要求

检验方法

18

B6

主要零部件的检查

B6.3

钢丝绳

B6.3.2钢丝绳固定

(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

宏观检查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宏观检查

(3)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

宏观检查

(4)用楔块固绳卡数量(个)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宏观检查

(5)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表B-1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9

19~32

32~38

38~44

44~60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7

注B-2:

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宏观检查

19

B6.3.3钢丝绳的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GB/T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宏观检查

20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宏观检查

21

B6.4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宏观检查

22

B6.5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

宏观检查

23

B7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以及升降机(指升降作业平台,简易升降机)的操纵机构功能是否有效。

宏观检查,操作试验

24

(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宏观检查

25

B7.2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不设司机室的桥式和门式起重机不检。

现场测量

26

(2)绝缘门式起重机,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MΩ。

现场测量

27

B7.3起重机接地

B7.3.1电气设备接地

(1)检查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宏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方法

28

B7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3起重机接地

B7.3.1电气设备接地

(2)检查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宏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29

B7.3.2金属结构接地

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整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

不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

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起重机械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

现场测量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现场测量

(3)采用I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现场测量

30

B7.4检查是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是否完好

宏观检查

31

B7.5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操作试验

32

B7.6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操作试验

33

B7.7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

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操作试验

34

B7.9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

(1)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能够保证桥式起重机内部各种原因使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

操作试验

35

(2)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

操作试验

36

B7.10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检查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是否是安全电压(电压不应大于50V,以下同),按钮功能是否有效,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

宏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37

(2)检查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是否有效。

宏观检查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方法

38

B7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1照明安全电压

(1)检查起重机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宏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39

(2)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宏观检查

40

B7.12信号指示

(1)起重机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宏观检查,操作试验

41

(2)起重机(手电门控制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宏观检查,操作试验

42

B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B9.1.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装置。

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第六十七条要求。

宏观检查

43

B9.1

制动器

B9.1.2制动器使用

(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宏观检查,要时操作和测量

44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宏观检查,必要时操作和测量

45

(3)制动器调整适宜;(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宏观检查,必要时操作和测量

46

(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宏观检查,必要时操作和测量

47

B9.2对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主起升机构,检查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宏观检查,资料审查

48

B9.3起升高度限位器

(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宏观检查,操作试验

49

(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宏观检查,资料审查

50

(3)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时,或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20m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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