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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讲解

合同编号:

□□□□□□□□□□□□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

舒兰市农电有限公司

用电人: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

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

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

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

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及用电容量

(一)用电地址:

(用电人的详细地址)行忌

(二)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按照目录电价类别分类)

3、负荷性质:

(1)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2)时间特性:

□a、季节性负荷;

□b、连续性负荷;

□c、非连续性负荷;

(三)用电容量

1、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千伏安(千瓦),其

中:

保安容量()千伏安(千瓦);

2、自备发电设备容量()千瓦;

3、受电设备见附件1《受电设备一览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频率:

交流50HZ;供电电压等级()千伏;

2、(单/双/多)电源供电方式;(单/双/多)回路供电方式;

3、专用线路供电/公用线路供电;

4、供电电源

(1)第一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备用/保安);

供电人由()变电所/开闭所,()千伏()线路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受电点(),约定容量()千伏安(千瓦);

(2)第二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备用/保安);

供电人由()变电所/开闭所,()千伏

()线路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受电点(),约定

容量()千伏安(千瓦);

5、双电源的方式

(1)双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

(2)双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3)双电源正常运行方式;(同时供电互为备用/一路主供一

路备用/一路主供一路保安/两路同时供电互不备用/两路供电第三

路保安)。

6、用电人采用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

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地点。

□非电保安措施是()。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闭锁方式,用电人不得自行改变或撤

出联锁装置。

7、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2《主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用电质量

1、供电质量

(1)供电质量由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两个方面组成。

在电

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规定。

(2)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供到用电人受电端的供

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

不超过额定值的10%;

□10千伏及议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士7%。

(3)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的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为:

士0.2赫兹。

(4)供电人、用电人的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

其中,供电人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次数,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电人,每年不超过一次,10千伏供电的用电人,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2、用电质量

(1)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

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

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否则,供电人可中止供电。

 

(2)用电人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

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多路电

源供电的用电人应加装连锁装置,或按照供用双方签订的协议进

行调度操作。

四、用电计量

1、一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安装用电

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计量点、计量方式及计量装置

(1)第一路电源:

计量点:

计量方式:

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用电计量装置:

主要参数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产权

(2)第二路电源:

计量点:

计量方式:

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用电计量装置:

主要参数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产权

(3)对电价类别为()的用电,未装分表计量的用电量,供电人和用电人双方约定每月按:

□定比%口定量计算。

供电人对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每年至少核定一次,用

电人不得拒绝。

当发生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以填写登记书的形式

予以修订。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

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计算用电人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4、用电计量装置,供电人负责安装、拆除、加封、启封,按

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用电人对发生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

等情况履行告知义务,以便供电人采取恰当措施。

5、用电计量装置型号及参数以供电人计量管理部门记录为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千乏;

其中:

电容器()千乏,调相机()千乏。

2、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

无功补偿装置。

3、用电人的用电功率因数应达到:

第一路电源:

(0.9及以上//0.85/0.80)

第二路电源:

(0.9及以上//0.85/0.80)

4、无功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所计量的容性无功、感性无功

电量绝对值之和计算。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电价

1、电价类别及标准:

(执行的现行目录电价)

第一路电源:

第二路电源:

2、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

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电量计算

1、供电人、用电人双方约定抄表周期为1个月,抄表例日为

(),抄表方法为();

2、正常情况下,依据供电人在抄表日对用电计量装置的抄

见数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结算电量还应包括用电人分摊的线损和

变压器损耗电量。

(三)电费计算

1、供电人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

录计算电费,定期向用电人收取或通知用电人按期交纳电费。

2、两部制电价

用电人执行两部制电价(大工业电价),电费由三部分组成:

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其中基本电费以月计

算,计算方式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计算

方式确定后至少保持一年不变,执行一年后确需调整的,另行签

订协议;电度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

根据用电人用电功率因数高低减收或增收用电人的电费。

其中:

第路电源执行两部制电价

基本电费

□按计费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

□按最大需量,当抄见需量小于()千瓦时,按

()千瓦计算基本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3、单一制电价

用电人执行单一制电价,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符合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的用电人还要承担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用电人用电功率因数高低减收或增收用电

人的电费。

其中:

第路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四)电费支付

1、支付电费方式供用电双方确认按:

(1)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人交付电费;

(2)供电人委托银行收取电费;

□(3)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2、电费交付时间及比例

□于每月日(或者次月日)一次收取。

□分别于每月日、日、日、日、日

分次收取,每次收费数额占全月电费比例分别为%、%、

%、%、%,并于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3、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

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催告用电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全额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五)供电人、用电人可根据需要,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一)供用电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调度协议。

(二)通讯联系

1、用电人联系电话,联系人

传真电话。

2、供电人联系电话,联系人

调度电话。

八、供用电设施管理责任

1、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确认,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运

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第一路电源设在()处,()属于(供电

人/用电人)。

第二路电源设在()处,()属于(供电

人/用电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

双方按产权所属,各自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其负责运行维

护管理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供用电双方各自管理的供用电设施,其运行操作和事故

处理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3、除另有约定外,供电人和用电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

作或更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

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

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

理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应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用电人受电总开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及()由供

电人负责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变动。

6、供电人、用电人可根据需要,另行签订产权分界协议。

九、约定事项

1、为保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安全,用电人不得私自接引其

他电源、向外转供电。

2、用电人有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供电人申报用电计划,配

合供电人为保障电网安全按规定对用电人进行的用电检查,为供

电人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提供方便。

3、对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政府部门批准需要对用电

人进行停、限电,供电人、用电人约定停限电的序位()。

4、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停限电或

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

应通过()形式提前七天进行公告;临时检修停

电提前24小时通过()进行公告。

5、用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人按第6条约定的程序

办理停电手续后,可中止对用电人的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一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平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

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6、供电人、用电人约定第5条停止供电的程序如下:

(1)供电人在停电前()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

人;

(2)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方

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据情立即中止向用电人供电: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9、用电人发生重大用电设备及人身触电事故时,应及时告

知供电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

电。

10、用电人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

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11、用电人需装设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人备案,需要

并网运行的,必须与供电人签订调度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12、对下列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约定不再重新签订合同,

该变更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书面通知书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

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调整基本电费收取方式、供电线路

变更。

13、用电人发生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其他

可能对供用电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提前()日

通知供电人。

14、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

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人

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

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

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

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

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

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

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表电量如期交纳电费,退补电量确

定后,按实结算。

15、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区

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人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

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

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

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

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数

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

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

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向以抄表记

录为准确定。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

费。

退补电量确定后,按实结算.

16、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

17、本合同正、副本均采用法律规定的中文简体,用电人需

要的其他语种文本仅供参考,不作为有效文本。

十、违约责任

(一)供电人违约责任

1、因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

害的,供电人应按用电人在停电时问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

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补偿。

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

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

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但不承担因用电人责任

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违约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

任:

(1)不可抗力;

(2)用电人自身的过错;

(3)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

成功的。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

楠电人造成损失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未及时抢修,造成

用电人损失的,均应按本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供电人的供电电压、供电频率超出规定的变动幅度和偏

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用电人每月在电压和频率

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电人当月用电的平均电

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但因用电人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

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供电人不负赔偿

责任。

4、电压和频率超出允许变动幅度和偏差的时间,以用电人

自备并经供电人认可的电压、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

用电人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人的记录为准。

(二)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

电人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

给予赔偿。

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违约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

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

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违约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

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

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

收所欠电费和屯费违约金。

4、用电人的用电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对按国家规定属

于违约用电和禁止窃电的行为,供电人查获后应予以制止,对窃

电行为可当场中止供电,并按国家规定追究用电人的违约责任和

窃电责任。

5、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人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

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

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人应

予协助。

(三)因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人或者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

电人或者用电人均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应当甸去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违约责任按

《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

则协商解决或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如上述方法仍未解

决。

双方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申请仲裁;

2、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

格,并网运行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本合同有效斯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本合同到期时,经供电

人、用电人协商一致,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后本合

同继续有效延续执行。

十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进行。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供电人、用电人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

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

策调整,使订立本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供电人、用电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

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国家电力监

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十五、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I、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

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供电人对用电人的生产性质、负荷、电量、电费保密,未

经用电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壹份。

副本一

式〔)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授权委托书

b、供电线路名称更改通知书

c、电费结算协议书

d、自发电协议

e、电力调度协议

f.产权分界协议

g、登记书、变更协议

h、术语解释

i、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用电人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公章)(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受电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容量

千伏安(千瓦)

台数

投运日期

备注

 

附件2:

主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注1、图上标明变压器(高压电动机)型号、容量、线路长度、开关型号及调度编号

2、受电变(配)电所应绘至二次出线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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