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吉也克镇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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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吉也克镇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裕民县吉也克镇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有关要求,促进镇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我行政区域内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建立健全河流保护治理体制机制,结合吉也克镇河流实际,提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吉也克镇额敏河、江格斯河、切格尔河、哈拉布拉河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做到河长制工作全覆盖。

建立吉也克镇行政区河长和分级河流(河段)河长,河长全面履行行政区域内河流保护治理责任,创新河流保护治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流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加强水治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流健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吉也克镇范围内河流全面推行河长制。

河长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河流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流健康。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依法治水管水、社会共治,构建河流保护治理工作机制。

坚持兵地统一、属地管理,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行一河一策,协调解决好河流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流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10月底完成河长制组织体系、调查完成河流名录、编制完成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出台相关制度,2017年年底完成河流河长公示牌的设置和“一河一策”方案编制,2018年5月底前全面建成河长制,2018年6月起全面实施河长制。

到2020年,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河流基本生态基流、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得到保障,河流流域过度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建立有效的河流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为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四、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吉也克镇河长体系。

设立吉也克镇行政区总河长,由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视行政区域内河流保护管理任务情况是否设置副总河长。

河流河长根据河流所在区域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建立河长会议制度。

河长会议成员由总河长、河长、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五、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

河长是所辖河流保护治理的直接责任人,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河流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流巡查保洁、河流生态修复和河流保护治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河长制工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2.镇党委、政府职责。

负责制定河长制实施方案,提出一河一策具体措施。

协调领导好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全面推行河长制。

六、主要任务

(一)落实河流保护治理规划。

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流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

落实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流环境有关的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3)开展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

加强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

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

依法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

配合做好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工作。

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五)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加强河流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连通河流水系,保证河流生态基流和流泊最低水位。

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美丽乡村创建活动。

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力度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

(六)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

开展河流岸线巡查,依据划定的河流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制定巡查制度。

加强河道采砂监督,完善日常综合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配合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执法工作,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河流管理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清理制止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河流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河流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党委、政府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流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河长制实施方案。

发挥党委、政府的重要作用,带领各相关责任单位形成河流保护监督的合力。

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由行政区总河长负责牵头召集各河流河长、河段长和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流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对河流保护重要事项进行督查落实。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

(二)严格落实考核制度。

落实考核奖惩制度、验收制度和问责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为工作目标。

(三)加强督查。

建立推行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全面、及时掌握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四)落实资金。

落实河长制工作经费,保障河长制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分级保障分级落实。

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

(五)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河流保护治理的法律法规。

在河流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开展河流保护治理教育,增强河流保护意识。

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进一步增强乡村、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河流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流保护治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1裕民县吉也克镇总河长及河流河长名单

附件2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

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考核与奖惩制度(试行)

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

附件1

裕民县吉也克镇总河长及河流河长名单

总河长:

张易(政协副主席、吉也克镇党委书记)

副总河长:

叶尔江•朱曼(吉也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河流

河长

名单

额敏河

巡查员

孙春龙、马金明、杨立德、袁保生

保洁员

侯文生、罗晓波、赛日汗、晁岳斌、石军林、阿那提、邵世瑞

成员单位

林业站、草原监理所、农技站

江格斯河

巡查员

孙春龙、马金明、杨立德、袁保生

保洁员

侯文生、罗晓波、赛日汗、晁岳斌、石林军、哈那提、邵世瑞

成员单位

林业站、草原监理所、农技站

切格尔河

巡查员

孙春龙、马金明、杨立德、袁保生

保洁员

侯文生、罗晓波、赛日汗、晁岳斌、石军林、阿那提、邵世瑞

成员单位

林业站、草原监理所、农技站

哈拉布拉河

巡查员

孙春龙、马金明、杨立德、袁保生

保洁员

侯文生、罗晓波、赛日汗、晁岳斌、石军林、阿那提、邵世瑞

成员单位

林业站、草原监理所、农技站

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裕民县河长制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年度治理目标,特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一)吉也克镇河长制工作会议由吉也克镇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吉也克镇总河长会议人员为吉也克镇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吉也克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镇级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落实吉也克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3.总结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务;

4.调度全面推行河长制重点工作。

5.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镇、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6.需吉也克镇河长制工作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吉也克镇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承办事项,由吉也克镇总河长组织协调,有关县级责任部门、乡(镇)场河长具体落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存档。

 

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信息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为加强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规范管理,促进信息工作安全可靠、互联互通、突出重点、及时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 制度原则

(一)及时。

重要信息及时发现、及时收集、及时报送。

(二)主动。

信息共享与发布是各责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责任单位要本着规范公开的原则,主动共享信息。

(三)准确。

共享与发布的信息要确保实事求是,表述、用词、数据、分析务求准确。

二、 信息共享

(一)资料共享

1、主要内容

主要涵盖河流地理位置、河流状况、集雨面积、水资源总量、水文特性、涉河建筑物、取水工程、重要断面水质、主要污染物、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情况、水域岸线使用情况等重要基础信息。

2、共享原则

有关责任单位为推动河长制工作需技术资料支持,可向资料持有单位提出技术需求。

资料持有单位应在确保数据结果准确无误、表述清晰的前提下,及时向需求方提供相关资料。

涉密数据资料共享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共享

1、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

河长制工作相关领导、总河长、河长各相关单位工作信息;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信息;上级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信息;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河长制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一河一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信息;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特色、亮点工作信息;工作推进中的出现的问题情况及意见建议信息等。

2、共享原则

各责任单位应将河长制相关工作措施方法、成效经验以简报或信息形式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然后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编制汇总,下发共享。

涉密信息的报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事件

1、主要内容

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较大突发性事件;跨流域、跨镇域、跨部门的较大问题;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其它突发、较大事项。

2、报送方式

各河长、责任单位在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数据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三、 公众发布

(一)发布内容

全镇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河长制工作成效等图文信息;水质、水量、水面监测情况;突发危机事件处置情况;公众参与河长制渠道,参与情况等信息。

(二)发布渠道

通过公众网站和已有发布渠道,县政府网,河长制工作公众网页、微信公众号、微博、报刊、新闻媒体客户端等。

(三)发布原则

为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各类监测信息、突发危机事件处置不改变已有发布渠道。

在公众媒介及时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畅通群众对河长制工作的知晓渠道,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河长制工作。

四、 工作要求

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的河长、责任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全面有效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文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主体:

裕民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报送程序:

河长将河长制日常相关信息以及年终工作总结上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

日常相关信息经县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上传外宣网站,年终工作总结由各河长报送总河长汇总后,由镇总河长审签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

应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信息报送每月1-2次;年终总结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

(四)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吉也克镇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流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吉也克镇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六)信息报送要求:

一是及时,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二是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三是高效,及时为县级总河长、县河长制办公室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借鉴。

 

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督查相关工作,提高督查上级安排部署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也克镇级河长制工作督查。

第三条吉也克镇总河长负责协调、实施督查工作。

第四条督查分类

(一)日常督查。

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工作上报等形式督查。

(二)专项督查。

吉也克镇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查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吉也克镇总河长批办事项,采取相关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查。

(三)重点督查。

对河流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查。

第五条  督查要求

(一)任务督查。

吉也克镇总河长、河长接到县级总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督查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吉也克镇总河长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

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吉也克镇总河长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吉也克镇总河长应当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二)督查反馈。

总河长应当定期将本吉也克镇督查情况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督查任务完成后,督查总河长应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三)立卷归档。

吉也克镇河长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

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裕民县吉也克镇落实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裕民县吉也克镇落实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

一、落实考核责任主体

裕民县吉也克镇总河长、河长。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

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

按照裕民县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考核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权责相应原则。

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总河长、河长、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该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严格落实考核。

按照县河长制办公室制定的年度考核标准。

具体安排落实以下主要工作:

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内容、考核评价标准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根据县河长制办公室考核要求,完善落实考核工作。

(三)公布考核结果。

裕民县吉也克镇总河长应及时公布年度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运用及激励机制

(一)考评结果纳入年终绩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抄送裕民县吉也克镇河长制成员单位及吉也克镇政府等有关部门。

(三)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县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

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河长制工作不考核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限期整改。

五、责任追究

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对河长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及时追责。

 

裕民县吉也克镇落实河长制年度考核验收制度

(试行)

为促进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的重点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验收对象

裕民县吉也克镇。

二、考核验收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出台、组织体系与责任落实情况、工作机制落实情况、河道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三、考核验收方法

(一)实施主体

考核验收在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下,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验收形式

1.考核验收采取吉也克镇自核自验与县河长办组织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2.开展全面自查工作,采取向县河长办汇报、递交资料等方式。

3.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办按程序报县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

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吉也克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验收时间安排

2017年11月15日前吉也克镇完成自核自验,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自核自验报告上报县河长办;2017年11月25日由县河长办组织开展考核验收。

五、考核验收结果的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吉也克镇年终绩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办予以通报。

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河长制工作进展不力,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限期整改。

六、其他

考核不合格的在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吉也克镇向县委、县政府、县河长办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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