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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意台顾问合同

金怡华庭物业管理顾问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深圳嘉意台实业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深圳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提升金怡华庭的物业管理质量,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安全、清洁、优美、舒适、方便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金怡华庭(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金怡华庭;

座落位置:

深圳市福民路与金田路交汇处;

四至:

东西

南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55200平方米,分一期开发;

Ø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用房(有/无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及电梯)平方米,会所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设备用房平方米(根据使用功能分类);

绿化率:

%;

电梯品牌:

,其中垂直梯品牌,扶梯;

电梯数量:

部,其中垂直梯部,扶梯部,会所部;

车位总数:

个,其中地下车位个,地面车位个;

总户数:

户;

物业类型:

高层商住楼

以上各项指标如有变更,甲方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条顾问期限

本合同顾问期限共20个月,由2003年8月日起至2005年4月日,顾问期限分为前期介入、实操指导和服务质量跟踪三个阶段。

其中前期介入阶段为合作双方签约之日起至金怡华庭入伙之日(即发展商书面通知业主入住的日期)前两个月;实操指导阶段为六个月,自金怡华庭入伙之日前两个月起至入伙之日后四个月;服务质量跟踪阶段为实操指导阶段结束至本合同结束。

第三条顾问工作方式

<一>发展商为深圳嘉意台实业有限公司,

管理商为深圳嘉意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顾问商为深圳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发展商全权委托管理商实施金怡华庭的物业管理工作;同时,为提高管理商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发展商聘请乙方作为本物业顾问商,利用其自身的人力资源、从业经验、管理模式和工作制度等优势为管理商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三>工作方式:

1、乙方于本合同生效日始成立项目小组于合同期限内定期与甲方、乙方召开物业管理顾问定期会议不少于28次,具体之会议安排除按《顾问工作安排表》执行。

2、乙方另选派一名特别顾问主要负责本项目的运作,特别顾问每次均随项目小组一同赴现场参与定期工作会议以外,其余时间则按《顾问工作安排表》阶段性驻场工作。

3、除却上述例行顾问工作指导、监督会议外,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保持联络,如因现场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到场予以指导,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甲方需预先予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安排相关人员工作。

<四>顾问管理的范围是金怡华庭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顾问工作范围

乙方提供顾问服务的物业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三>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停车场等。

<四>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园艺景观(绿地、花木、水景、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六>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

<七>规划红线内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秩序的管理。

<八>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九>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一十>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等。

<一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

<一十二>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的行为进行处理。

<一十三>客户服务、会所经营的策划。

<一十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

<一十五>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顾问工作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管理目标

<一>乙方参照政府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对甲方委托的金怡华庭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二>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三>协助甲方及其管理商组建本物业管理机构,本物业物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其日常运作管理,建立一支高水准的物业管理队伍,务求令本物业的物业使用者能享受到高质素的物业管理服务。

<四>本物业一经入伙即协助管理商按照中海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管理,乙方协助管理商制订本物业管理方案,在日常运作管理中予以导入,并及时检讨管理商之物管工作流程,使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化、标准化,符合中海物业管理模式的要求。

<五>乙方承诺:

本物业一经入伙即按照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符合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要求并选择性地引入ISO14001体系内容。

且在本物业符合政府要求的参评自然条件、甲乙双方履行政府及本合同规定的有关责任、义务,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于实操指导阶段内组织下述评比,本物业管理商取得申报资格的情况下,于合同期内协助管理商使本物业达到区级、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管理标准。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顾问期内甲方可以就本物业在深圳和香港使用“中海物业顾问管理”等文字进行对外宣传,但不得对乙方之社会声誉及经济造成损失,否则须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及其管理商负责本物业正常物管工作之全部投资、收益及债权、债务,并承担以下费用:

1、为获得所承诺管理目标中各项评比的参评资格,甲方需对本

物业的设备、设施等硬件及公共环境中的不达标项予以整

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担本物业ISO9000认证及参评创优所需经费。

<三>甲方应履行政府及有关文件、公约中订定的管理条款及责任,并给予乙方派驻的驻场顾问以下几方面的权利并充分尊重其建议:

1、人事建议权:

如员工的招聘、任免、调配、培训、考核、奖惩,以及人事制度、劳资办法等;

2、物业管理建议权;

3、财务管理建议权:

如日常管理性开支、优秀小区参评创建的开支等。

<四>甲方于签约后指定专人与乙方及时沟通双方工作情况(此人宜为本物业管理骨干人选)。

<五>本物业的预计入伙时间为2004年6月,入伙时间如有变更,甲方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且本物业的单位工程评定等级均需达到合格,并应依据建设部(91)年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规定向管理商交接房屋。

<六>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并提供特别顾问在本物业驻现场工作期间的食宿(特别顾问住宿和伙食标准与甲方管理层员工标准相同)。

<七>向乙方特别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如电脑、传真机等)、文件图纸资料、本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通报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程进度、内外部的消息;负责与本物业所在地外部各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

<八>充分支持并督促管理商积极配合乙方的顾问服务工作,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联系;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承担因拒绝或未及时采纳乙方各项合理建议而产生的问题及影响。

<九>保证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及不向管理商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及合同金额,不得向管理商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管理资料等。

<一十>甲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要求管理商保守乙方商业秘密,不得对乙方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非法拷贝和泄露。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尽职尽责完成顾问工作内容,协助管理商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

<二>乙方将本物业物管工作列入其考核、检查、评比序列,由顾问团人员负责指导管理商拟定本物业相关管理方案、提供物业管理工作必需的文件资料、工作制度、检验标准等,根据项目工程进展及入住情况提交各类物业管理顾问工作报告。

<三>乙方根据顾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管理商对顾问意见的执行情况,若发现执行偏差,有权要求其纠正。

<四>特别顾问每两个月向甲方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递交书面顾问建议书,对顾问项目的物业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此建议应只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提出,以确保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顾问期结束前一周内,完成与甲方及其管理商的交接工作,以确保顾问期结束时,本物业的物管工作正常运作。

<六>乙方派遣的特别顾问驻现场作息时间按甲方制度执行;驻场期间的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当甲方有合理正当的理由说明乙方派遣的特别顾问不能胜任工作或由于乙方人事变动原因需更换人员时,乙方均须提前一周时间派遣新的特别顾问跟随原特别顾问熟悉本物业情况及办理工作交接,并保证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正常运作不受影响。

<八>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或转让其于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权利、责任、义务。

<九>顾问期内,积极支持甲方及其管理商工作,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联系;接受甲方的监督;充分尊重并考虑甲方提出的各项合理化建议。

<一十>保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不向管理商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和合同金额;同时不得向管理商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的项目资料。

第九条服务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本项目顾问费总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其中:

Ø前期介入阶段顾问费用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Ø实操指导阶段顾问费用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

Ø服务质量跟踪阶段顾问费用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二>具体付款方式:

1、前期介入阶段: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顾问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款到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项目小组即刻展开工作。

2、实操指导阶段:

✧2004年5月的首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顾问费用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

✧2004年10月的首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阶段剩余顾问费用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3、服务质量跟踪阶段:

✧2004年11月的首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阶段顾问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违约方须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始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根据顾问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该比例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期分三种情况,分别为:

前期介入阶段为90%,实操指导阶段为80%,服务质量跟踪阶段为20%。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公司内部出现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甲方将本物业转卖第三方及双方其它单方面的原因均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因自身其它原因而致使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对方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整改或解决,限期整改或解决不了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还需给予相应赔偿。

3、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顾问费用,则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收费用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收取滞纳金,若拖欠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乙方除收取拖欠款及滞纳金外,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取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致使物业不能按时入伙而给甲方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乙方须给予甲方赔偿;因甲方原因致使物业推迟入伙或强行入伙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甲方须给予乙方赔偿。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对方之商业秘密、管理资料或项目资料等泄露给管理商以外的第三方,否则违约方须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并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四>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与管理商签订保密协议,造成乙方资料外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与管理商签订了保密协议,管理商擅自外泄乙方资料的,乙方有权代为追偿。

第一十一条其它事项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并须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规定的顾问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政府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共十页,附件一份,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合同起草人:

 

附件:

金怡华庭物业管理顾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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