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265170 上传时间:2023-01-2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保证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根据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的意义:

新农合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健保险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目标:

全县新农合制度要覆盖全县所有镇村,力争实现96%以上的农民自愿参加。

第四条 实施新农合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3、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县为单位统筹实施;

4、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5、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服务、受益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节余。

第二章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某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

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计划生育、发展计划、公安、物价、广电、食品药品、统计、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负责新农合制度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

具体职责是:

1、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

2、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新农合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转诊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

4、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

5、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保证新农合基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6、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7、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得到合理补偿;

8、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馈新农合信息;

9、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10、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某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农合工作的具体牵头协调部门,由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

1、组织开展基线调查,修订新农合实施方案,完善新农合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培训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

3、对经办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督导;

4、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以及医疗服务提供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处理;

5、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县新农合管委会、监委会汇报运行情况。

第六条某县新农合经办中心:

为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新农合工作实施单位,事业性质,副科级建制,同时挂“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隶属县卫生局管理。

其职责是:

1、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鉴证下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收费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2、按照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使用;

3、管理新农合基金账目,编制基金预决算方案;

4、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5、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补偿台帐;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6、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7、调查新农合违规违纪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8、实施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测算、制定和调整工作;

9、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七条镇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

由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确定1—3名工作人员具体办公(即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科,接受县经办中心业务管理),其职责是:

1、组织实施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2、开展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3、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改善诊疗环境,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4、建立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台帐;

5、按规定审核、现场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统计、汇总、分析、上报新农合补偿信息;

6、检查、监督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新农合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7、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农合补偿报销情况;

8、协助调查新农合工作违规违纪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第八条某县新农合技术指导委员会:

由县卫生局牵头,由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定点医疗机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1、制定新农合各种医疗方案及标准;

2、检查与评审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

3、调解与仲裁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相互之间的纠纷;

4、培训新农合相关业务及医疗技术;

5、向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新农合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参加对象:

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十条参加新农合者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报销;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农合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5、检举、投诉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及干扰破坏新农合制度的人和事。

第十一条参加新农合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按要求足额缴纳新农合个人承担的参合资金;

2、遵守新农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3、监督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及总额划分

第十二条基金筹集:

1、筹资主体:

新农合基金由县财政局和各镇政府共同负责筹集。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各级政府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50元(遇政策变动时,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此项资金直接进入县新农合财政专户。

镇政府负责参合农民每人每年50元(遇政策变动时,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参合基金的收缴,并及时上解到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

2、筹资时限:

农民缴纳的新农合参合资金以户为单位每年筹集一次,每年11月1-15日缴纳次年参合资金(遇政策变动时,以政府筹资方案为准),逾期因故未跟上集中缴费参合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持村委会证明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镇卫生院申请补办参合手续,超过12月31日视为自动放弃,后果自负。

3、农村五保对象和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参合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标准全额一次性代缴(具体办法由县民政局制定)。

4、符合政策规定享受补助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的参合资金由县计生局按规定标准全额一次性代缴(具体办法由县计生局制定)。

5、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工作。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

1、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由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管理。

县新农合经办中心设立收入、支出专户,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时将基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2、按规定累计提足当年新农合基金总额10%的风险基金,使用时,执行中省市有关规定。

3、新农合基金当年结余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15%或者累计结余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应按规定实行“二次补偿”。

第十四条基金总额划分:

1、风险基金:

累计提取够当年基金总额的10%。

2、门诊补偿:

提取风险基金后总额的20%。

3、住院补偿(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住院观察补偿):

提取风险基金后总额的75%。

4、特殊重大疾病互助补偿:

提取风险基金后总额的5%。

第五章新农合基金补偿模式及范围

第十五条门诊补偿:

参合患者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按照诊次总额预付、就诊直补的模式补偿(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第十六条住院补偿(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住院观察补偿):

参合患者住院,按照就诊审核程序和报销审核程序审核,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参合患者患特殊慢性病非住院治疗,符合病种规定的,实行按比例限额补偿】。

【住院观察医药费用补偿:

参合患者在镇卫生院住院观察治疗费用≤300元的,按规定比例补偿】。

第十七条特殊重大疾病互助补偿:

对0-14周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耐药性结核病、重症精神病、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6类特殊重大疾病住院报销达到封顶线后的合规费用,实行大病互助补偿。

第六章新农合基金补偿办法

第十八条设置住院补偿起付线:

1、省级(三级)医院2000元;

2、省级(二级)医院1000元;

3、市级(三级)医院800元;

4、市级(二级)医院400元;

5、县级(二级)医院300元;

6、镇卫生院100元,住院观察费用≤300元的不设起付线。

7、各级医院0-14周岁儿童患者起付线按60%执行。

第十九条符合规定的费用按下列比例补偿:

1、省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50%;

2、省级(二级)定点医院补偿55%;

3、市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60%;

4、市级(二级)定点医院补偿65%;

5、县级(二级)定点医院补偿70%;

6、镇卫生院住院补偿85%,住院观察治疗补偿70%;

7、县外所有非定点医院补偿比例:

比照省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下浮10%执行;

8、省市直通车补偿定点医院:

统一执行省市规定;

9、住院补偿封顶线: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二十条其他配套政策规定:

1、对符合农村免费住院分娩和降消项目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按山政办发[2009]41号文件执行;

2、对参合患者接受“白内障复明工程”手术的,按商合疗组办发[2009]8号文件执行;

3、对参合患者实施“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按商合疗组办发[2011]3号文件执行;

4、对0-14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狭窄6种疾病,在县外任何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均按合规费用的70%补偿;

5、对年满80周岁、90周岁的参合患者,无论在那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分别按合规费用的80%和90%比例补偿;

6、对各级医院中药汤剂和针灸治疗费用,在同级别医院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镇卫生院最高不得超过90%);

7、对年满65周岁的参合居民满口义齿修复的,每人次补偿600元;

8、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住院补偿。

享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合的方可继续享受补偿。

新生儿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用药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纪念册、照片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

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纳入参合母亲封顶线之内;

9、规范一次性内置材料使用的管理。

一次性内置材料应首选国内普及型,且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由经治医生申请,科主任、医务科长复核、主管院长审批,经办科备案,符合“三合理”要求的,其纳入合规费用的比例为:

<1000元的100%纳入、1000-3000元的80%纳入、>3000元的60%。

确需使用合资或进口产品的,一律按上述国产产品价格核算。

10、严格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和非单病种次均费用控制管理:

确定的单病种及限额标准,为最高花费限额和补偿限额,超支不增补、结余归医院。

确定为非单病种的,县内各级定点医院的次均费用控制限额为:

县医院3200元/人次、县中医院3200元/人次;县妇保院2500元/人次;晨辉医院1500元/人次;城关、高坝、中村、照川、漫川、宽坪、色河、户垣、小河、板岩、杨地、银花、法官、十里共14个镇卫生院1200元/人次;其余9个镇卫生院1000元/人次。

县医院、县中医院重症住院病人预计费用可能≥15000元、镇卫生院重症住院病人预计费用可能≥5000元的,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由经治医生申请,科主任、医务科长复核,主管院长审批,经办科备案,符合“三合理”要求的,单独统计,不计入次均费用控制指标,年底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另行处理。

11、全面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县级医院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2010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且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45%;使用乙类药品必须先由患者自付20%(不属自费项目,不需签订协议),其余全部纳入合规费用按比例核报。

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和住院)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凡超出以上范围的药品,均为自费药品,严禁纳入合规费用核报,自费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费用的10%。

特殊病人确需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白蛋白)的,经院科两级批准,可以纳入合规费用核报,且不计算药品比例。

12、严格执行入出院判定标准:

严禁因单病种限额管理或非单病种次均费用管理而缺失服务,特别是入院指标把关不严而造成的门诊病人住院治疗、挂床治疗和小病大治现象,出院指标把关不严而造成的提前出院、重复住院和分解住院。

同时规定,同一病人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医院的同一科室住院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4天,特殊情况确需重复住院的,由经治医生申请、科主任、医务科长复核,主管院长审批,经办科备案,符合“三合理”规定的方可补偿,否则,按分解住院对待。

13、严禁住院病人门诊购药:

诱导或诱迫住院病人门诊自费购药,严重损害了病人的切身利益,群众反响特别强烈,给新农合制度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特别是县级医院尤为突出,必须强力制止,严格管理,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补偿方式:

参合患者在省市县“直通车”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经治医疗机构负责承办相关补偿业务,统一实行“直通车”式现场补偿制度,属单病种定额付费病种的,入院时只交纳该级别医疗机构限额费用的自付部分;非单病种的,核准符合规定的费用后按比例补偿,补偿资金暂由经治医疗机构垫付,病人在出院时必须一次性结算清楚,由经治医疗机构在当月16-19日到县新农合经办中心报解,30个工作日办结资金拨付手续。

参合患者在县外非“直通车”补偿医疗机构住院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患者垫付,出院后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或委托代理人到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办理报解手续,由镇卫生院经办科每月报县经办中心审批一次,其补偿资金6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联社“一折通”账户转账兑付。

第二十二条参合患者住院补偿必须提供的材料:

1、患者必须提供的材料:

①、《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外就医报销者60天后到卫生院领取);

②、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审结退回原件);

③、住院分娩者必须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外伤患者必须提供受伤地村委会等单位证明;

⑤、县外就医补偿需提供本县信用社“一折通”户名及账号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的材料:

①、报销审核审批表;

②、填报后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③、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④、诊断证明原件;

⑤、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医保联)及费用清单原件(卫生院为复式处方);

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证件、出生医学证明等复印件;

⑦、病历原件(审核后退回,外地就医者提供复印件);

⑧、其它必须的材料。

第七章新农合管理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实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为镇卫生院及其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医疗机构参与定点竞争。

参合农民患病后,原则上在县境内自愿选择定点医院就诊,并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标准补偿。

参合农民在县境外患急症病后,可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三日内电话报告县经办中心备案,病情缓解后或患慢性病者,原则上返回本县就治。

第二十四条县、镇政府要把建立和推动新农合制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年度目标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列入政府及干部政绩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保本辖区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6%。

第二十五条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全县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违反党政法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2、贪污、挤占新农合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3、擅自批准不属新农合补偿项目的;

4、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5、其他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凡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运行管理指标超标(指非单病种次均费用超标、药品比例超标、自费药品比例超标等行为)和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指单病种超限额报销、非单病种自费药品纳入报销、乙类药品未20%自付报销、违规多收报销、分解住院报销、超封顶线报销、住院病人门诊购药等行为),由县经办中心依据《协议》条款执行。

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新农合工作管理不到位,影响正常运行的;

2、不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国家物价政策,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转诊、推诿病人的;

4、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编写假医技资料套取新农合基金,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5、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6、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挂名报销的;

7、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换成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的;

8、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补偿的医药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资金的;

2、将户口簿、《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

3、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

4、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新农合补偿除外责任

第二十九条新农合补偿除外责任:

1、非单病种合规费用未达到规定起付线者;

2、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费用;

3、超出补偿范围的费用以及未经批准的特殊材料费用;

4、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手术(检查、治疗)费、会诊交通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生优价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特别营养费等;

5、住院病人的伙食费、陪人费、取暖(降温)费、电话费、损害公物赔偿费、就医交通费等;

6、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个人从事生产生活劳动发生意外事故除外)、医疗事故及计划生育手术、计划外生育的医药费用;

7、各种保健、健美、整容、美容、配镜、常规镶牙及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磁疗用品,家庭自备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具等费用以及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不符合新农合规定的费用;

8、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洽谈、考察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九章新农合运行监督

第三十条某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

由县人大副主任任主任,政协联系领导、监察局长任副主任,县人大办、政协办、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社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其具体职责是:

1、检查、监督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2、检查、监督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4、检查、监督参合农民缴费和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对农村五保对象、一二类低保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合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

6、检查、监督新农合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7、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等情况及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问题;

8、检查、监督定期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9、检查、监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医疗收费情况;

10、检查、监督专项审计新农合基金的情况;

11、向政府、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卫生、财政、民政、计生等部门及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反馈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新农合筹资、运行和管理中的问题;

12、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13、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违纪和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新农合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建立新农合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

新农合基金按照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封闭运行;补偿审批实行医疗机构和县新农合经办中心两级审核制度。

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补偿情况实行县、镇、村三级同步公示。

第三十二条健全组织监督体系:

县、镇人大、政协定期对新农合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县新农合技术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全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管理经办机构进行检查指导。

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县人大和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6月26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行)》(山政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