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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店加盟合同.docx

手机店加盟合同

 

 

甲方:

(特许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受许人)

地址:

电话:

第一部分 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仰财”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XXXXX”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建筑物(首层)特许开设“XXXXXXX”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含运营商体系即特许人做联通受许人就做联通,做移动则做移动,做电信就做电信)(遵从附件1所列产品、服务)。

如受许人没按特许人经营要求做,则是为违约。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仰财国际”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b)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XXXXXXXXXXXX”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1)的权利;

第4条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作为“XXXXXXXXXXXX”专卖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

4.1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XXXXXXXXXXXX”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运。

第5条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经营及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

通知需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传递手段,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并由双方确认收到。

续约必须由双方当面签约。

第二部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2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1店面设计

受许人自已根据进行店面规划设计,经特许人审核通过,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

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2000元整。

(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2店面装修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

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

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2)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6.3店内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电脑、网络、打印复印机等设备(详见附件2),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统一按特许人制定标准制作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4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7条 品牌形象与管理

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店铺形象

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XXXXXXXXXXXX”专卖店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其指定执行者会通知受许人进行改善。

如果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10天内仍没有对要求改善之事项(店内的清洁、维护、修复或更换)做出完全调整的,特许人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3次对不符合特许人标准的店面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2授权的产品和服务

7.2.1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附件1)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3服务的标准

7.3.1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

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

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1.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2.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3.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4.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

5.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6.营业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7.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及相关产品的使用;

8.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9.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10.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11.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3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2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

7.3.3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7.4监督

7.4.1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市场部人员、审计,律师……)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经营、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时,应无条件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并提供完全、忠实的合作。

7.4.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

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受许人须在每日的18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该店该日的销售情况;

按特许人要求在每月的5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A.会计报表;

B.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

C.该店的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

第8条人员的聘用与培训

8.1受许人必须聘请不少于2人专业全职管理该店,且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入职档案,符合XXXXXXXXXXXX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特许人的培训,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以保证其运作和管理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要求。

8.2特许人应提供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

培训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

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

日期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

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c.特许人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地点及费用特许人承担。

8.3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在特许合同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XXXXXXXXXXXX”专卖店不同方面问题的解说,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84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特许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或不定时地向受许人提供任何修订、更新经营”XXXXXXXXXXXX”专卖店的实施方法或相关资料,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资料。

第9条产品质量和安全

9.1该店营业前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营运该店必备的证照,受许人需将上述证件复印件发往特许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特许人有权不予接受受许人订购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上述证件受许人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重新办理,凡不按规定进行办理,导致证件失效的,特许人有权停止供应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9.2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运营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贮存、调配、使用、销售从特许人处订购的产品。

否则违反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1%,累计违反3次及以上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

如因受许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规定致使该店发生相关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的,受许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但符合下述第9.5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9.3受许人对产品质量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该店发生相关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5受许人不得擅自外购产品,不得销售任何其它未经特许人允许的产品,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致使该店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6所有产品必须在受许人店内进行销售,如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书面许可在指定范围外销售产品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部分特许使用费及其他收费

第10条特许使用费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双方签约时,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人民币叁万元整,其中每三年的特许使用费人民币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后,受许人无违约情形的,特许人在1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受许人,若延期退还,受许人有权每日向特许人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以上费用在本合同签字时以(现金/转账)形式支付。

特许使用费指特许人品牌及服务的使用费,但不包括本合同第l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本合同第6和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1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11受许人须于每年协议到期15日前向特许人支付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现金人民币元/年。

如受许人不按时向特许人交纳以上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受许人需按欠款的3%支付滞纳金。

如超过15天受许人仍不补缴以上欠款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11.2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特许人开户银行及账户为: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龙岩第一支行;户名:

钟兰英银行帐号:

6210801880808989

11.3如受许人有积欠款项(包括滞纳金、违约金),特许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11.4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1.5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的权利。

第四部分产品、易耗品供应

第12条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本合同第l条所述的产品。

特许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知会受许人后,对本合同第1条所述价格体系进行合理调整。

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必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

12.1产品价格体系(见附件1)

受许人有责任维护特许人的价格体系,不得擅自调整终端零售价;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如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或不按本约定的产品价格体系进行销售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3条订货与退换

13.1订货

13.1.1特许人提供的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受许人单品种进货须执行特许人之规定最低进货量,对于特许人提供的新品,试销期30日内期间可退调货,但试销期结束后受许人单次进货量均按特许人最低发货量计发。

试销期后受许人二次所进货物不予退换。

13.1.2受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期间内向特许人订货,特许人在确定收到受许人购货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单并通过物流或送货方式将货物递达受许人。

13.1.3特许人免费为受许人提供10次/月的配送服务;如受许人需订购多批次的产品的,特许人从第11批次开始,所有配送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3.1.4受许人或受许人指定受领商品者在验收货物时,应当场拍照清点,并当面签收,出现少货、破损等情况的,须当场在验收单据上注明并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后给予补、退、换。

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丢失、破损、缺少现象的,其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13.1.6特许人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往来账《对帐单》给受许人。

受许人如果没有收到《对帐单》或对《对帐单》有任何异议的,须于本月15日前向特许人指定部门提出,否则特许人视受许人收到并对《对帐单》且无异议。

第14条退换货

14.1换货(仅限于销售后三包7天内退机,15天内所换机器)

往换货方法如下:

14.2受许人每一次换货总额不超过每次换货前最后一次进货总额。

14.3受许人保证换货的产品质量、配件及包装外观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14.4换货产品在受许人发运到特许人指定地点后,特许人按照其中符合上述第14.2、14.3条款规定标准的实际货品金额扣除5%后换货,换货金额多退少补。

14.5换货的往来运输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4.6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下调,则按新价格进行结算;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上涨,则按旧价格进行结算。

14.7退货:

仅限于新品符合上述(13.1.1)款部分。

第15条窜货管理

15.1窜货定义

乙方货物只能由乙方自身完成销售的责任。

如乙方货物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区域销售或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发给第三方销售的行为即为乙方窜货,外区域货物在乙方区域内销售即为乙方被窜货。

15.2窜货的确认与证据的确定:

如合作商发现疑似窜货,则将该货品的串号(即IMEI号)或者编号拍照及邮件的形式提交到甲方进行核实,核查该货物是否窜货,并查出窜货源。

15.3窜货及进货违规处罚与补偿依据的定义

窜货的证据为窜货机实物,为加快窜货处理的速度,甲方会要求窜货方现金收回窜货物品;若窜货方拒绝收回窜货,甲方以被窜货方提供窜货机器及保修卡、顾客联作为窜货处罚和被窜货补偿的依据,甲方对窜货方按2000元/台进行处罚,甲方并以罚金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窜罚金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货款中扣除。

如乙方未从甲方中进货,甚至卖翻新机、二手机、水货机等等,发现一台处罚2000元,发现二台以上不给予退还加盟费并立即停止一切加盟。

第四部分产品的售后

16.1受许方在销售期间必须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和特许方制定的客户服务政策,详见售后细则。

16.2产品售后维修服务由每款机型对应的第三方售服单位或者特许方负责,受许方及受许方销售渠道有义务用商品机为顾客提供换机服务,并配合特许方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16.3在销售过程中,如果受许方制作促销礼品或赠品,其后续服务工作由受许方自行负责,受许方并需在包装中注明服务受理电话和服务承诺;如果出现因受许方使用非特许方原装配件引起的任何产品责任事故和产品质量纠纷由受许方负责。

第五部分同业竞争及商业秘密

第17条不允许同业竞争

17.1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建筑物半径3公里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独立地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亲友)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

如果受许人不遵守上述17.1条规定的义务,视同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8条商业秘密

18.1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

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

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本人确已持有的信息。

18.2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处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者,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须的信息除外。

18.3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秘密信息于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18.4按法律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被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

18.5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18.2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的信息的秘密性质。

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

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

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特许人有权对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

在任何情况下,受许人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

18.6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本条亦适用于本合同第21、22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第六部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9条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19.1特许人保证:

他是名称与商标持有人;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该店的权利。

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或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9.2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安排、场地装修和产品(服务)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

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就受许人为其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19.3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

在销售过程中,若因特许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由特许人方承担。

19.4当特许人于受许人所在区域确定代理商后,特许人有权将所承担的产品配送、管理、监督及服务的义务转移给代理商,并保障受许人享有的其它权利不变。

第20条受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20.1特许人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所述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名称与商标的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合同第1条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20.2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第8.2和.3条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以及按本合同第8.4条的革新。

20.3受许人及其职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20.4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受许人同意为了特许网络的利益向特许人提供关于这一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

  特许人应保证,特别是向受许人提供技术时,通知他们此种信息的秘密性质,因而要保证使他们保守秘密和遵守不使用信息的义务。

特许人也须保证在出现违反秘密合同时,受许人享有采取直接行动的好处。

20.5受许人应当排他性地从特许人获得产品和服务。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价值最少不低于人民币2元整的存货,以确保该店在经营中不出现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缺货或断货;如因受许人的原因造成该店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缺货或断货的,经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执行者确实将给予受许人书面警告,如受许人拒绝改善上述行为,且累计出现3次以上的,特许人有权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20.6受许人应向特许人购买产品,其最低总值应为:

该店开业首次向特许人购货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万元。

受许人每月购货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万元/月,其中广告主打产品系列每月订货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5万元/月;如果受许人连续6个月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则特许人在考量该店的经营情况后,有权解除本合同。

20.7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特许人针对战略或市场需求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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