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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工作.docx

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工作

 

武教基〔2011〕45号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认真落实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维护正常保教秩序,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保障适龄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厘清幼儿园规范管理职责

1.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主管职责。

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区教育局要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学前教育主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对幼儿园依法依规、保育教育、师资队伍、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2.进一步强化幼儿园常规管理主体责任。

作为常规管理的责任主体,幼儿园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民主参与的现代幼儿园管理制度,增强园长、教师法制观念和依法治园、依法执教能力,推动幼儿园管理、发展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程。

二、加强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幼儿园依法依规管理

1.健全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

各区教育局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原则,以幼儿园综合办园水平评估工作为抓手,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的监测与指导。

民办幼儿园纳入全市幼儿园等级评定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监管和指导。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定;市一、二、三级幼儿园由各区教育局组织评定,市教育局抽查认定。

幼儿园开办分园的,原则上分园应与本园一并申报评定;若只单独申报本园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分园不享受同级幼儿园待遇。

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分园。

对已评定等级的幼儿园,市教育局将定期组织复查(每两年一次),复查结果未达标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作降级处理;对教育质量严重滑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幼儿园,将直接作降级处理。

全市小学、幼儿园一律禁止举办学前班。

2.规范各类幼儿园园名班名管理。

各类幼儿园名称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审批部门批准的办园名称相悖。

各类幼儿园开办分园的,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分园园名应明确标注“某某幼儿园某某分园”或“某某幼儿园第几分园”。

班名应按小、中、大班冠名。

已举办的幼儿园园名未按照上述要求标注的,在年检时应予以更正,班名须立即做出调整。

3.加强幼儿园招生管理。

幼儿园招收3—6周岁(或7周岁)适龄儿童,其中小班招收当年8月底前满3周岁的适龄儿童。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根据辖区生源实际和幼儿园办园规模、班额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划定服务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举办的幼儿园在解决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基础上,有条件的可就近向社会公开招生。

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幼儿园原则上每年秋季报名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中、大班插班儿童,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生人数,并报所在区教育局备案。

4.严格落实幼儿园班额管理。

幼儿园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规定按儿童年龄编班,班级标准规模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对入园矛盾相对集中的区域,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教育质量前提下,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每班可在规定班额基础上增加5人,其他有条件的市一、二、三级幼儿园、等外园(经审批)每班可在规定班额基础上增加10人。

5.强化幼儿园假期管理。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合理安排教职工轮流休假,切实做好在园幼儿一日生活管理,最大限度地解决家长后顾之忧。

6.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和年检管理。

各区教育局要按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严把审批关,做到审批流程规范、手续齐全,备案资料完整、信息准确。

以区为单位,以确保师生安全为重点,抓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工作。

根据年检情况,对年检对象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对每年年检的结论,各区应于次年4月底前正式向社会公告。

7.加大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力度。

各区教育局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工作原则,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物价、房管等有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开展联合执法,清理排查无证学前教育机构,切实整顿民办幼儿园办园秩序,并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后在园儿童分流安置工作。

三、坚持保教并重,进一步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管理

1.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保教工作计划。

幼儿园要按照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区域特征、园所条件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教工作计划和安排一日生活作息时间。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合理开展生活、运动、游戏、学习等各类活动,重视每周、每日计划安排的系统性和平衡性。

保证儿童每天有不少于2小时户外活动时间(其中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和自主游戏、自由活动时间。

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避免消极等待和时间的隐性浪费。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儿童睡眠、运动和游戏时间;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儿童健康的比赛、训练等。

2.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健全完善一日生活制度,进一步加强儿童日常保育护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要根据儿童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教结合研究,提高保教工作的科学性,确保保育工作规范有序。

严格落实健康检查、卫生消毒、计划免疫接种证查验和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传染病防控,确保入园儿童健康检查合格率达到100%。

3.科学设置幼儿园课程。

幼儿园须选用省级及以上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和课程辅导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基础课程。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度安排选择性课程,利用多方资源开发适宜儿童的特色课程。

选择性课程、特色课程比例均不宜超过课程总量的20%。

高度重视课程计划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计划,不得开设超越学龄前儿童发展阶段的学科课程,不得布置有书面要求的家庭作业,防止幼儿园课程超载、缺失及小学化、学科化倾向。

4.严格教学指导与管理。

市、区教科研部门要加强幼儿园业务指导和课程管理。

幼儿园要依据“先备课,再施教”要求,为教师提供良好备课环境和充足备课时间(每天2小时左右),引导教师形成良好备课习惯。

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听课、说课、评课活动。

园长和业务园长要深入教育教学一线(园长每月应有1/4以上时间深入班级,听课20节/学期以上;业务园长应有3/5以上时间深入班级,听课48节/学期以上),全面了解教师教育教学情况,具体指导教师教育教学实践。

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教师周(日)计划、观察记录、教育笔记等批阅和指导工作。

间周组织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对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常态下教师组织活动的质量、班级管理状况、活动区创设及开展情况、儿童发展评估情况、教学计划与现场教学、环境创设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相关性,帮助教师解决常规教学和班级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5.加强实验班、兴趣班和特色班管理。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武汉市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武教基〔2005〕46号),严格控制实验班、兴趣班和特色班的开办范围与规模。

省、市示范性幼儿园和市一级幼儿园可开办实验班,实验班规模每园、每一年龄阶段均不得超过该园同年龄阶段实际班额数的1/3。

严禁擅自开办实验班和以研究名义开展各种形式的不符合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实验活动。

开办兴趣班、特色班要坚持儿童和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儿童参加;其教学内容均不得重复国家、地方规定完成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严禁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开办各种类型兴趣班、特色班,更不得以办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6.加强家园合作共育。

幼儿园要通过家长学校授课、举办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期至少1次),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

采取多种家访方式,与家长沟通、交流教育经验,共谋教育策略。

对入园新生,做到“家访在先,入园在后”;对在班儿童,做到每学年家访2次。

特别注重对单亲家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

7.做好幼小衔接工作。

科学开展幼儿园大班与小学一年级相衔接的社会性适应与学习适应性教育,注重教学的趣味性与游戏性,注重儿童入学愿望和兴趣的培育,注重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培养,注重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能力的养成,帮助在园儿童顺利实现由幼儿园向小学的过渡。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得为迎合社会的不合理需求而进行入小学模拟应试教学,不得出借幼儿园场地、教室举办小学托管班等。

8.建立健全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

幼儿园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倡导通过观察了解保教活动设计、活动过程、活动效果,尤其是针对儿童的反应与情况等进行教学评价,通过分析诊断保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保教质量。

四、重视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师资队伍管理

1.坚持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

幼儿园园长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

幼儿园保育员、保健医师、炊事员、财会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须按相应执业资格要求持证上岗。

2.落实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

幼儿园教职工(含临时人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教职工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教职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宜在幼儿园工作。

3.加大园长教师培训力度。

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专业要求,切实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培养教师敬业爱岗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严禁教师体罚、侮辱或变相体罚儿童。

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积极探索不同层次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培训策略,建立园本教师研训一体制度,提高园长课程领导力,教师课程执行力,促进园长、教师专业化发展。

4.注重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

幼儿园要在教职工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减轻教职工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使其学会心理调适,增强应对能力,有效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五、强化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安全防护管理

1.构建幼儿园安全工作保障体系。

在园儿童安全的第一责任在幼儿园。

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为首观念,认真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幼儿园园舍设施、食品卫生、极端天气、保卫等各类安全管理,保障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幼儿园举办大型活动、儿童集中外出活动等,须制订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

2.加大园车监管力度。

幼儿园要严格实行园车申报、审批、登记制度和教师跟车、收车、验车制度。

严禁幼儿园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黑园车”接送儿童。

幼儿园必须定期对园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儿童乘车安全。

3.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和演练。

幼儿园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坚持不懈地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避险知识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师生紧急避险逃生意识和能力。

以往我局制定有关幼儿园管理文件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

学前教育管理通知

抄送:

省教育厅。

武汉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8月17日印制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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