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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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保障原则和标准及方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政策,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辽政办发〔2002〕82号)的规定,制定本溪市城市低保工作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条制定城市低保标准要遵循保障最低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低保标准要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基本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标准可采用“市场菜篮法”、“恩格尔系数法”、“收入比例法”、“生活形态法”、“基数法”、“社会认同法”等办法制定。

为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城市低保标准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5%。

本市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拟定,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备案。

本溪县、桓仁县城市低保标准分别由两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拟定,由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条采取定期差额救助或定期定额救助为主的保障方式。

在此基础上,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具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按保障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实施分类救助。

享受定期差额保障待遇的家庭月人均救助额,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减去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

家庭成员月人均差额救助额及分类救助金之和为居民家庭每月应领取的城市保障金总额。

城市保障金主要以货币形式发放,以实物发放为辅。

第五条申请享受保障待遇人员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工伤人员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负责鉴定;残疾人(不含伤残军人)由市残联负责鉴定;其他人员由市(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鉴定。

工伤人员、残疾军人和市、县(区)民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鉴定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分类:

1-4级为一类丧失劳动能力,5-7级为二类丧失劳动能力,8-10级为三类丧失劳动能力。

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一级盲、二级盲,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残疾标准中的一级、二级,以及多重残疾中的一级、二级、三级为一类丧失劳动能力;三级低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残疾标准中的三级,以及多重残疾中的四级为二类丧失劳动能力;四级低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残疾标准中的四级为三类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享受保障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分为以下5个等级:

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终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备完全劳动能力。

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行动不便需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的保障对象,经社区居民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确认,县、区城市低保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可暂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

阶段性8-10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病残鉴定每满1年后都要进行重新鉴定,阶段性1-7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病残鉴定每满2年要进行重新鉴定。

逾期3个月未重新鉴定的,原劳动能力鉴定自动失效。

重新鉴定后其病残等级发生变化的,由县、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重新按现行的低保标准及政策核算其家庭应领取的保障金额。

保障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有争议鉴定结果的裁定,由县、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纪检监察、残联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组成,具体鉴定工作由县、区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的专门医院承担。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申请享受保障待遇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低保标准;(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七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具体有:

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1人户特指无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个人独居生活户。

第八条失踪、潜逃、服刑(不含监外执行人员,下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人员不计算家庭人口及收入。

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宣告认定;潜逃人员由公安派出所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服刑、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人员由相关的司法单位出具证明认定。

第九条现役军官、士官应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家庭人口和收入。

现役义务兵不计算家庭人口和收入。

第十条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户口虽迁出,仍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但军队、公安、师范等公费在校生不计算家庭人口和收入。

高中(含职高、技校)以上学生毕业时间一律以当年九月份为准。

第十一条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户籍证、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2.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3.有关裁决判决材料;4.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每学年(期)的缴费收据;5.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6.提出申请前3个月支出电话费凭证等证明材料;7.夫妻或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变户、落户的,本市跨县(区)和外市的由变户前所在村、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出具家庭成员、资产和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转移性等收入证明,不跨县(区)的由变户前所在村、乡(镇)出具家庭成员、资产和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转移性等收入证明;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人户分离,在暂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下的,由当事人持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下同)出具人户分离家庭情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申请;在暂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向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其他成员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代理申请手续。

(二)入户调查核实。

以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为单位组织由社区社会救助站人员和当地居民代表组成的核实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核实后,填写《入户调查表》,提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初评意见,并经社区居民代表评议委员会1/2以上成员评议同意,将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申请人名单的,在社区张榜公布3日后,无异议的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整理相关证明材料。

对社区居民代表评议委员会评议中有不同意见、争议较大或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申请对象,需重新调查核实。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听证。

要在前期入户调查和相关证明材料齐备后,按规定程序开展审核听证,审核听证现场公布审核依据,将《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受理书》送达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张榜公布,3日后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局;听证未通过或公示期间存在异议并查证属实的,退回《城市低保待遇审批表》,并告知退回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四)审批。

县(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上报的审核听证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审批所依据政策规定条款必须在《城市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注明,并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城市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退回申请人并说明退回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县(区)民政局可以直接审批听证,并当场将审批听证政策依据和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县(区)民政局批准后,指定申请人所在的社区社会救助站对批准结果张榜公布,核实、审核听证、审批听证后每次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由社区社会救助站代发《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与保障对象签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议书》;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组织调查核实,认定是否属实,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及完整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存款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我市上年度住房人均建筑面积3倍的。

(三)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档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有空调、高级音响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摩托车和其它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用车除外)的;家中的固定电话或单个手机,月电话费用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的;有高价值可流通的收藏品(市场价值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0倍以上)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家中饲养观赏宠物的(宠物市场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或家庭月领取保障金总额3倍以上或月饲养成本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经常出入歌舞厅、保龄球馆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在饭店、酒吧等餐饮场所一次消费超过当地低保标准或家庭月领取保障金总额3倍的;佩带金银首饰、着装和服饰,其市场价值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倍以上的;子女择校就读(城区高中生不离开城区、两县高中生不离开本县的,可不视为择校)、出国留学、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超服务半径学校或在外市学校就读的;连续3个月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固定电话等各项生活支出之和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不按月向社区社会救助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并办理续保的;连续2次不按月领取保障金的;无正当理由2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五)以离婚或改变抚(扶)养关系等其它方式,将高收入与低收入、有收入与无收入的家庭成员户籍分离,放弃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六)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和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七)其他不能享受保障待遇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四条社区社会救助站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的初评工作,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必要时管理审批机关可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法。

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法。

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法。

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联动法。

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跟踪消费法。

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由社区社会救助站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六)居民代表评议法。

对于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的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而又无法采取取证等办法进行核实的特殊家庭,要召集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与社区低保对象评议小组共同评议,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

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一切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上述家庭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其它经市、县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七条在职职工、离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本人收入,实际领取额高于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实领额计算。

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一律从领取退休金当月开始计入其家庭收入。

无稳定职业及收入的人员按零工收入标准计算其实际收入。

零工收入是指临时择业、无稳定职业(从事一项工作连续不超过3个月)、收入不稳定人员的收入。

用零工收入标准计算收入,适用于就业不稳定、收入不稳定、从事行业评估项目以外职业或本人实际收入无法搞清的人员。

职业、收入不稳定人员的实际收入高于零工收入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零工收入标准或无法核准的,按零工收入标准计算。

零工收入标准根据市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最低按每月工作55—96小时核定。

各区零工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两县零工收入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

第十九条自谋职业者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评估标准核定收入。

各区自谋职业评估标准由市统一制定;两县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一类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自谋职业或适用零工收入标准计算实际收入的,分别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和零工收入标准的50%计算其实际收入;二类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自谋职业或适用零工收入标准计算实际收入的,分别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和零工收入标准的60%计算其实际收入;三类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自谋职业或适用零工收入标准计算实际收入的,分别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和零工收入标准的80%计算其实际收入。

第二十一条赡、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给付方的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

但单亲家庭抚养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算,高于50元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工农混合户中的农业人口要同其他家庭成员合并计算家庭人口和收入,但家庭成员中农业人口不享受城市保障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保障待遇。

农业人口自谋职业的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零工收入标准或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二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单独立户,但家庭人口和收入仍要合并计算。

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虽然单独立户,仍要与父母合并计算家庭人口和收入。

第二十四条因家庭中有重病(残)人员需专人照料,造成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暂时未能就业的,该家庭可有一名护理重病(残)的成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二十五条妇女产假按五个月计算,即从产前半个月(预产期)起至产后四个半月(哺乳期)止,产假期间妇女本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四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发放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列入预算,建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出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保证足额发放。

月保障资金发生变动,由民政部门在上月底前提出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及时拨付。

如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协调,提出调整年度资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行保障金银行化发放的,财政部门按月向受委托发放保障金银行(邮政局)拨付保障资金,保障对象凭存折领取保障金。

银行(邮政局)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保障金支付清单反馈给相关民政部门。

未实行保障金银行化发放的地区,由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或社区负责发放。

无行为能力等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可由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或社区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第五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动态管理。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已保障家庭人口、收入等发生变化的,要按现行低保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第三十条实行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制度。

社区社会救助站要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公示板予以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就业、就学、收入、领取的保障金等基本情况,以便于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行备案备查制度。

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规定,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社区社会救助站必须建立保障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保障档案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第三十二条实行续保申请制度。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每月15日前应当向社区社会救助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等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的口头或书面申请。

第三十三条实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保障工作定期检查制度,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检查。

社区社会救助站每2个月对辖区内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每季度重点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县(区)民政局每半年对保障家庭整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重点是家庭人口、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

在此基础上每年的1至3月份对《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进行一次年检,在《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年检印章,否则所持证件无效;市民政部门在不定期检查基础上,每年抽查一次,必要时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填写与修改。

证件的编号,由10位本溪市低保系统行政区划编码加5位流水号组成;户主姓名,按有效身份证(无有效身份证的按户口簿)姓名填写;详细住址,按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社区顺序填至居民组;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全称;月发保障金,按差额补助金额加分类救助金额或定补金额加分类救助金额的总额填写;发放保障金时间,按批准时间的下月填写;批准机关,在填写基础上加盖印章;批准时间,按实际审批时间填写。

《本溪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的编号,按低保证编号前加A,其有效期一年。

其它填写要求同上。

第三十五条对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和社区社会救助站要按就业援助有关政策规定,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积极介绍、安置其就业,尽快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益劳动制度。

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和社区社会救助站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为社区建设做贡献。

第三十七条对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书面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由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或委托社区社会救助站办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续,收回《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本溪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和银行(邮政局)领取保障金的证件。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要建立保障信息网络中心,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社区社会救助站建立网络终端,实行联网。

对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保障金发生变化的情况,要随变随录随传,实现微机管理。

第三十九条保障手续迁移。

符合办理迁移手续条件的要及时办理迁移手续,经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通知办理迁移手续而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的,由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取消其保障待遇。

第六章保障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保障对象有下列权利:

(一)从政府获得救助、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权利;

(二)有向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咨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利;(三)对行政机关不予救助、保障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其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布申请低保的程序和条件,解释宣传低保政策,并按照城市低保政策规定向其做出具体答复。

第四十一条保障对象和申请享受保障待遇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社区社会救助站递交保障申请时必须做出诚信承诺,对自己申报的家庭情况真实性负责;

(二)郑重申明如虚报、瞒报冒领保障金,不履行保障对象应承担的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全面如实地提供办理保障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服从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的管理,定期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变化情况;(五)有完全劳动能力的要到市、县(区)、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劳动就业机关主动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就业安排;

第四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居民享受保障待遇申请和组织收入核实工作,组织开展审核听证;

(二)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保障对象保障金的管理、发放工作;(三)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四)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五)按县(区)要求管理本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保障对象档案;(六)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城市低保统计工作,并指导社区社会救助站做好统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社区社会救助站,受民政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在初步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由经办人盖章,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在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低保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重新核实;

(二)将享受保障待遇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保障金数额、保障政策等情况在保障对象长期公示板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三)每月核定所需保障金,向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提出资金需求计划,要按月向保障对象发放保障金;(四)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变化,提出调整保障金意见;(五)组织社区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六)按县(区)要求做好低保档案管理工作;(七)按政策规定初步确定对象,发放临时救济金;(八)负责经常性捐赠工作和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帮扶工作;(九)管理使用计算机统计信息网络,负责城市低保信息采集工作;(十)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工作。

第七章城市低保的配套制度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低保定期差额、定期定额救助的同时,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学救助、就业援助、社会互助等配套制度。

第四十五条建立以市、县(区)财政出资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临时救助制度。

对保障对象或不符合保障条件但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城市居民,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和出现特殊情况时,给予一次性现金或实物救助。

第四十六条实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通过市、县(区)财政出资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对城市特困居民实施医疗救助。

第四十七条实施住房保障制度。

按规定对保障对象家庭核减公有住房租金,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核减物业服务费等,分层次实施住房保障,解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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