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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docx

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油田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部门、二级单位、全资子公司以及招标机构的国内工程、物资、服务招标的管理、组织与实施工作。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交易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投标,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内容,并最终签订交易合同的法律行为。

招标管理:

包括招标职责、招标范围、评审专家、招标机构、招标准备、招标实施、招标投诉等方面的管理。

招标单位:

提出招标申请、委托招标机构招标,并负责中标合同签订的单位或部门。

招标机构:

由油田公司设立、专门为油田招标工作提供代理服务的部门。

第四条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业务主导、管办分离、监管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统一管理:

油田公司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流程。

分级负责:

对招标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和二级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各自在管理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

业务主导:

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管理框架下,制定本专业招标规范和技术标准,发挥招标专业管理职能。

管办分离:

公司招标管理与招标实施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监管分开:

公司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分开,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第五条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遵循专业、有序原则,招标组织工作遵循集约、效率原则,招标实施工作遵循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油田公司设招标管理委员会,由油田公司招标主管领导任主任,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制度;

(二)核准向集团公司报审的招标事项;

(三)协调处理公司招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法规部,负责招标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起草拟定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权限内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项目归口上报,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招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油田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和专家库建设;

(四)负责对油田公司招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核发上岗资格证书;

(五)负责油田公司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运行管理;

(六)负责对二级单位、招标机构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七)负责油田公司招标异议投诉工作的规范管理;

(八)负责油田公司招标项目的统计分析;

(九)负责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专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招标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本专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

(四)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本专业招标活动;

(五)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备案本专业招标项目;

(六)负责推荐、监管本专业评标专家;

(七)负责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协调解决本专业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的招标监管职责:

(一)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察监督,对不作为、不当作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及油田公司的招标工作制度;

(三)公司造价中心负责对中标价格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审定具体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四)公司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参与招标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公司二级单位是招标责任主体,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报审,指定项目承办人,准备项目实施所需资料,审批项目是否招标;

(二)负责编制与批准招标方案、编制或核准招标文件;

(三)负责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配合招标机构的招标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招标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

(五)负责本单位招标异议、投诉处理;

(六)负责接收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七)负责依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归档保存招标有关资料;

(八)负责不招标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九)负责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的申报。

公司二级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配备与招标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招标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要求;

(二)依法实施招标活动,协助处理异议、投诉等;

(三)负责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公示;

(四)归档管理招标资料,并向招标单位转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专业主管部门、二级单位、招标机构以及监督部门应当向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反馈招标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需要整改和提升的建议。

第三章招标范围与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

(一)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二)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

(三)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的项目是否纳入应招标范围,由二级单位自行决定。

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年度总需求估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属应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应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不招标项目。

按招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

(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只能与特定相对人发生的支付项目;

(十二)经招标机构二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项目;

(十三)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特别规定不宜招标的;

(十四)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招标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通过拆分的方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编造虚假理由或任意扩大解释可不招标项目范围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对招标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一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二)二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

(三)三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负责管理;

(四)四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二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三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中,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为5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评估等项目为50万元及以上;

(二)合同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四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四)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其他项目;

(五)在公司规定的应招标项目以外,二级单位自行确定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一类、二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组织内部审查审批手续后,上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经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核准后,以呈文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

三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公司专业主管领导审批。

四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推进的标准化项目、公司层面的新技术引进项目、需要跨单位实施的油气田工程项目,相应的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招标。

需要由公司机关部门直接签订中标合同的项目,相应的招标事项由该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并作为招标单位委托招标机构招标。

第二十三条对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本专业系统招标制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未制定相应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的,二级单位可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单位适用的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需要由物资公司进行邀请招标的,相应业务的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应当为物资公司制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

入选短名单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

第二十四条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按下列程序制定:

(一)准备工作:

明确工作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相关要求以及相关表单制作等;

(二)确定候选人:

拟定候选人名单并说明理由;

(三)组织评审:

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按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

(四)核准:

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准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

(五)公示:

经批准的,形成短名单予以公示。

制作短名单形成的资料、表单等应当建档保存,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企业秘密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集团公司、油田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因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投标人应当从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或公司市场准入名录中选定,人数不得少于3家。

采用短名单制进行邀请投标的,可仅对商务要素进行招标评审。

第二十六条招标信息应当进行公示。

公示媒体包括:

公司招标信息平台、大庆油田招标投标网、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

信息公示的其他有关要求执行集团公司《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先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药品采购可执行黑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执行国家卫生部招标结果或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有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低值医用耗材采购应当招标。

第二十九条涉外项目采购招标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油田外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总包合同的约定;油田内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发生在油田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项目,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工作中专门负责对招投标文件资料进行评审的工作人员。

评标专家人选由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进行推荐,经统一培训合格后,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核准,录入专家库。

评标专家不参加评标业务培训的,不得录入专家库。

油田公司员工凡具备评标专家基本条件的,应当申报担任评标专家;公司各二级单位、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单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保障其参加评标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掌握所申报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二)参与投标文件的评审;

(三)参与评标异议、投诉处理;

(四)参与其他与招标有关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责任心、遵纪守法、出勤情况等履职表现提出评价意见,并记录台账;评价存疑的,应当书面说明事实和理由。

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评价意见按年度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应当申报担任评标专家而拒不申报,或者因考评不合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由公司人事部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油田公司评标专家库按照电子招标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评标专家库功能设计和专业类别设置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最终与集团公司专家库并轨、实现一体化运作。

第五章招标机构

第三十七条油田公司招标机构:

(一)大庆油田物装招标有限公司。

(二)大庆石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机构隶属二级单位应当对所属招标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为招标机构配备足够的招标工作人员,提供招标所需的软硬件设施,确保所属招标机构能够及时高效、合法合规地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招标机构为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招标代理服务:

(一)协助制定招标方案、编制合成招标文件;

(二)接受委托依法组织招标、开标活动;

(三)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为评标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四)负责招标信息公示的具体实施;

(五)负责招标资料归档和有关招标资料的转交;

(六)完成招标单位委托的其他招标事项。

第三十九条招标机构应当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立受理台账、开标台账、评委评价台账、流标与废标台账、异议与投诉台账等,并按年度将所有台账抄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招标工作规范开展招标工作,应当按年度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标机构考评工作。

招标机构应当将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场所布置及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在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平台上,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一条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依法收取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单位交纳,招标单位要求中标人交纳的,应当在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招标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交纳人、交纳方式以及交纳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六章招标准备

第四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按年度统筹规划本单位(部门)的各类采购项目,提前研究拟定项目实施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为招标工作和不招标审批预留出必要的时间。

招标单位应当适当归纳集成招标项目规模,灵活选择招标方式方法,减少招标频次,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招标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实施计划、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被邀请投标人及确定理由、评标委员会组成、监督部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授标原则、合同主要条款、其它特别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文本,应当以经批准的招标方案为依据。

委托招标机构编制合成招标文件的,招标单位应当核准确认。

第四十四条对于需求量较大、且可分期交付结算的项目,招标单位可选择集中招标、联合招标、不带量招标、分标段(标包)招标等方法实行规模化招标,提高招标运行效率:

(一)集中招标:

为降低库存和运行成本,招标单位可将本单位一定期间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的采购总量集中,作为一个标的统一组织招标,并根据供应商服务质量等情况,按年度签订实施合同。

(二)联合招标:

对于若干采购单位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组织招标,相关采购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招标结果对所有采购单位有效。

对于规模较大的联合招标,专业主管部门可直接牵头组织招标,也可以指定牵头单位进行招标。

(三)不带量招标:

在具体数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采取总额控制方法,对除具体数量以外的其他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进行招标,明确计价、计数方法、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等。

实行多人中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价控制与调整的方式方法,中标人数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数的50%。

(四)分标段(标包)招标:

对于规模较大、单一中标人无力全部承担的项目,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可将项目分成若干标段或者标包进行一次性招标。

(五)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连续两次以上中标,且履约信誉好的中标企业,可将后续预估工作量作为标的,探索与其签订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战略合作协议,并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纳入集团公司战略承包商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技术因素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招标单位可视情况选择两步法招标、两阶段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或者允许联合体投标等方式方法进行招标:

(一)两步法招标:

应当要求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提交,第一步先开技术标并进行评审,第二步仅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开标评审。

(二)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单位根据投标人的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单位仅向提出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正式的投标文件。

(三)邀请招标: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作为被邀请投标人。

(四)资格预审:

招标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申请人技术实力方面的资格要求、业绩要求以及技术审查方面的标准和方法等,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参照评标委员会相关规定。

(五)联合体投标:

对于技术与设备或安装关联度较高的招标项目,可允许联合体投标,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一并确定技术服务商、设备供应商或者安装工程承包商。

第四十六条为避免投标人以高于市场价投标中标,招标单位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单位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为约束没有能力、没有实力的投标人恶意竞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等问题的发生,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的2%,但一般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八条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代表参加评标。

招标单位(包括用户单位)要求指派代表参加评标的,需按授权范围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指派一名代表,仅限于参加技术标评审。

要求指派全部技术评标人员或者要求从油田外部指定技术评标人员的,需报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批准。

招标项目超出公司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范围的,招标单位可按不低于1:

3的比例推荐全部技术评标人员,需按授权范围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招标机构将名单导入专家库,通过计算机以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评标的具体人员。

第四十九条评标方法的选择: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对于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对项目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三)其他评标方法,如低价法、性价比法、全寿命周期成本法、投票法、排序法等,可根据不同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选择适用。

第五十条编制评标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标准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要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评标要素,所选要素要表达出项目的所有特点和要求。

(二)编制评标标准应体现公平原则。

不得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评标要素,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或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评标分值确定为区间的,需要评审的要素应当具有差异性,避免所有投标人得分一致,失去比较作用,对同一评标要素不得重复计分。

第五十一条审批招标方案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招标项目计划、资金等是否落实、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否确定招标项目承办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招标单位的名称与实际要签合同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联合招标的招标单位列名是否齐全;

(三)招标范围界定、工作量描述、标段(标包)划分、计价方式是否准确、合理、合规;

(四)采取资格预审的,预审方式、审查标准、确定投标人的方法是否公平、合理;

(五)采取邀请招标的,理由是否合法合规,被邀请投标人的产生方式是否合规;

(六)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准确、可施行;

(七)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数和专业构成是否合规、是否有能力评审该项目,指定代表参加评标是否必要;

(八)评标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评标标准是否全面、准确、有针对性、可理解、可操作,授标原则是否合规、可行;

(九)招标工作计划是否可行;

(十)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合同管理要求;

(十一)是否属于集团公司总部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

(十二)是否存在限制公平竞争问题,是否存在虚假招标问题。

第五十二条核准招标文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案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标准(或示范)文本有哪些差异,是否存在问题;

(三)技术条款、专业要求是否齐全、准确,投标人是否能够理解,评标委员会是否能够把握;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招标方案、核准招标文件、审批不招标申请以及其他招标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招标实施

第五十四条油田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应当委托油田公司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机构不得拒绝招标单位的招标委托要求。

油田公司招标机构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外部招标机构代理招标。

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进行招标;申请油田公司招标机构招标的,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五十五条招标机构协助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方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但招标单位提供的情况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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