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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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合同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____________
住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签订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2、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工作或其他任何不宜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疾
病(包括精神疾病);
3、与任何第三方人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4、没有任何与被协议条款相抵触妨碍乙方向甲方履行职责的债权债务关系;
5、基本社会保险关系等能够按照甲方规定时间转至甲方或指定管理机构;
6、本合同生效前及生效时:
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身份资料、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及其他
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就甲方提问所做的全部答复均如实告知,无隐瞒、编造等情形。
若乙方所承诺的以上事项与事实不符,则乙方的行为构成以欺诈的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本合同因此而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由于合同无效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劳动合同的期限为第___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_____年,
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日期: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3、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特定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起始日期为该项工作开始日期: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条在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如果因为对乙方进行具体工作安排的需要,或者对乙方进行培训安排的需要,或者其他与乙方有关的事项的需要,甲方应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然后与乙方签订单项合同,并在单项合同里明确是甲乙双方的新增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上述第四条所述单项合同(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除外)的合同期限长于本合同的第三条规定的合同期限时,本合同的终止日期自动延长到单项合同的终止日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乙方受甲方聘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类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
甲乙双方应就此调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如因工作内容调整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则工作岗位应一并作出调整。
第七条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单方对乙方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八条乙方从事工作的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乙方从事工作的地点进行重新安排与调整。
甲乙双方应就此调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因工作地点调整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的,工作岗位应一并作出调整。
第九条根据工作的需要,甲方可以适当安排甲方出差。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小时,每周工作___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为周期,总工时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一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并按公司的薪资发放办法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_种形式执行,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初始工资额为____元/月(或___元/小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确定应保证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第十四条甲方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不得以有价证劵代替货币支付。
第十五条甲方于每月___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如果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倒休的除外。
第十七条非因乙方本人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第十八条乙方个人工资属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
乙方向他人泄露甲方此项商业机密的,甲方可同时参照违反规章制度的约定进行处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北京市和本地区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数额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一条乙方所享有的婚假、丧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乙方为女职工的,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甲方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甲方按照国家、北京市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的思想觉悟、职业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七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公死亡,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款》的规定办理。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通过向乙方提供书面文件、会议培训、电子邮件、张贴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公示。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提供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4、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履行所在岗位的职责;
5、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6、爱护甲方的财产,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因乙方违纪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经甲方允许和授权,乙方不得已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类型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签订本合同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含十五日)书面答复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十五日内未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经双方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另一方发出续订合同的书面意向,甲乙双方就续订意向达成一致后,在合同期满前按照与初签合同相同的程序完成合同的续订,续订的合同自原合同终止的次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续订的劳动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续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四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
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条解除本合同并符合
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剪人员,并按照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有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约定提前通知的日期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四件,并依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在事先告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字符经济补偿金: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声音指挥、强令作
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四十五条由于乙方原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
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多为
1万元(甲方有权在乙方工资或者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
由甲方出资招录的,应向甲方赔
偿为招录乙方所支出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解除甲方给付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劳动执照、责任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乙方有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作保险的规定执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的情形,国家和北京市有不同固定的,从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
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支付赔偿
金。
第五十一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乙
方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归还办公用品、借款等一般离职手续。
如乙方具备甲方管理干部身份,
还应当接受甲方对其进行离职审计。
进行离职审计不影响其他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五十二条如乙方未依照以上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
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违反劳动法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的相关约定不妥善办理离职手续
的,甲方有权扣其经济补偿金或者应发工资等款项。
十、调节与仲裁
第五十三条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劳动增益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情形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五十四条如果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受理仲裁申请/起诉,一方不
对另一方对因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离职审计内容所引起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所做的判
断持有异议。
十一、培训、保密事项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五条双方对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保密事项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单项协议。
十二、其他
第五十六条甲方制订的员工手册、管理制度及甲方于乙方签订的各类专项协议时本合同的附件,如果甲乙双方签订的专项协议与本合同相关条款不一的则专项协议作为双方的特别约定,优先于本合同适用。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北京市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九条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