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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的知识点

关于民法的知识点:

1民法调整的对象

(1.)平等性

(2)人身财产利益性(3)关系不属于道德和其他调整范围

案例:

某董事长对某经理许诺,假如经理完成年销售业绩200万,就提升该经理的工资,在当年经理完成了该董事长交给的销售任务,但是第二年该董事长已经换了,于是经理想另外的董事长要求其实现以前董事长给的许诺,这个就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企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也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比如本来安排某人去分公司工作的但是到最后却安排了他去了总公司工作,这个也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好意施惠

行为贯彻的思想是轻过失,免责。

例如看见自己的同学来报道,但是带的东西比较多,于是自己主动上前来帮忙,但是自己没有料到同学的东西比较多,不小心把同学的贵重物品给摔坏了,这个自己也不承担责任。

2自愿原则

(1)有没有行为能力例如一个小孩九岁,是演员,于是该男孩的爸爸就对小孩说你自己那么有钱给你叔叔三百块钱吧,该小孩表示同意,但是他爸爸的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无效的,小孩虽然同意了但是他没有同意的能力。

关于自甘冒险行为例如我约自己的同事去游泳,同事不小心溺水身亡了,自己是没有责任的。

但是要是自己约的那个人是个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也表示同意,出了事故之后自己是要承担责任的。

(2)意思自治应该是私法利益,公法利益不应该自治,但是不能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则,例如你能约定放弃时效。

(3)意思自治中的自甘冒险行为,例如竞技体育比赛中,两个人都没犯规但造成了一方的伤亡,另外一方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要是一方的犯规造成了对方的伤亡是要担责的。

自甘冒险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例如两者决斗,签字画押伤亡免责,是无效的。

3民事法律关系

(1)法律责任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他是一种义务不实现对权力的救济

(2)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即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和有相应的合同规范,只有具备这两点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甲对乙说我五千块买你的牛,十日内不答复即视为同意,这个就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还有甲花了5000块钱约乙打球但是乙没去,此时我们不能说乙违约,因为这是个情谊行为。

还有人说假如三年有人可以超过我制作蛋糕的手艺我就会把自己的牌子摘下来,但是三年后还真有人超过了,我们也不能说这个具有民事法律关系。

生活中的吹牛和戏言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3)交谊问题,例如公司开业就说来者有丰富的礼品,结果来了250人,就有50人得不到,所以公司也就没有补给50人的义务。

(3)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是哪个受时效的调整,哪个受除斥期间的调整,请求权原则上适用时效的调整,形成权为除斥,支配权和抗辩权既不适用时效制度也不适用于除斥期间。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时效制度,人身请求权就不适用,例如夫妻俩在98年实施家庭暴力把女方打伤,两人在2008年谈离婚,这个就不存在超不超时效的问题。

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债权请求权有原则上适用但是也有例外,例如请求给付债券利息的请求权,基于出资关系产生的出资缴回的请求权就不适用时效制度,还有确认合同无效有效的请求权也不适用。

(4)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和留置行为也不相同,留置行为有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

自助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只要是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件的都不是自助行为,要注意自助和侵权的关系,例如张三欠李四一万块钱迟迟不还,某日张三到李四家做客,把自己价值二十二万的手机掉在了李四家,李四将手机扣留,这就属于自助行为。

再如自己看见自己的债务人在银行取出了钱,自己上去就将债务人打倒在地,并且捡起他欠自己的一万块就走,这就构成了侵权,如果自己下手过重则只是构成故意伤害不构成抢劫,因为自己没有多拿钱,就只拿了一万。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2

(1)已经满十六但是不满十八的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点上还要注意两个小点:

第一,他的监护人是否还具有监护能力,有。

例如一个小孩在下班的途中因为闯红灯将一个老太太撞伤,他的父母应该还有赔偿责任。

第二,这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财产无关,与责任无关。

例如一个十七岁的小孩参加工作了,但是没有自己的储蓄,某一天,该小孩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小孩没有钱支付首付,该小孩的父母不能以该小孩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以上总结:

有没有财产并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2)第一,十二岁小孩花了400块钱买了一辆自行车,问该合同有效吗?

在回答的时候不能直接回答有效无效或者是效力待定,而是应该看他的交易环境,假如是发生在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有效的,假如发生在比较贫穷的地区则是效力待定的,这个在回答的时候还应该结合交易的标的金额的大小来确定,这是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来决定的。

再比如某小偷拿了别人1500块钱,构不构成盗窃罪,这个在回答的时候也要结合具体的条件来看,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就不构成盗窃罪,反之则构成。

第二,例如一个小孩十二岁,家里开商店,某天小孩的父母外出,交代给小孩说让他看好商店,又来买东西的认识就按标价卖给他,一会一个人来到商店,要了六瓶酒,价值六百元,问小孩和这个人订立合同效力怎样?

要注意该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这个题考察的点是传达,不是小孩的民事行为能力,传达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例如一个三四岁的小孩就和街上的自动售货机是一样的,你往自动售货机里投币他出来了一瓶水,你不能说你是和自动售货机签订的合同,而是和设置自动售货机的人订立的合同,

5自然人的监护人问题,例如一个十四岁的小孩,和自己的爷爷奶奶生活,他的父母在国外生活,某日该小孩在体育商品店里拿了一个价值40块钱的足球和一辆价值3000块钱的山地直行车,该商店老板打电话给孩子的奶奶,他奶奶说我同意他买但是现在我手里没钱,要等到他爸妈回家来之后才能给你钱钱,于是老板讲将商品给了小男孩,六个月后小孩的妈妈回家了,知道这件事之后不同意小孩的买卖行为,拒不付钱,问他妈妈这个行为的性质如何?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注意三点,第一,虽然小孩一直是和自己的爷爷奶奶生一起的,但是小孩的爷爷奶奶没有监护权,他们只是受委托的监护人,受委托的监护人实质上没有对外的代理人的身份。

第二,小孩的行为应该一分为二的来看,首先,小孩花了40块钱买足球的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小孩是从事了了与他自己的智力相符的合同约定,小孩的妈妈有义务支付40块钱的价款。

但是3000块钱的山地车合同却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关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先看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个注意三个问题,第一,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个行为理解为无权处分,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第二,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例如一个小孩通过遗嘱继承了自己爷爷的一头牛,小孩的妈妈为了炒股将该牛卖给了第三人,问第三人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答案是可以的。

在这里牛是如此,房子也是如此。

总结:

侵权是不满十八周岁,诉讼时满十八周岁,本人有经济能力,本人承担,没有经济能力的由原监护人承担,但是侵权的时候已经满十八周岁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没有经济能力的由原监护人承担垫付责任。

6,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关于宣告失踪,第一,确立财产代管人,就一句话,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还应当注意,代管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代管人的职责就是代管,并没有单纯处分权但是有因管理需要的处分权,比如为了帮失踪人支付赡养费卖掉代管房屋是可以的。

关于宣告死亡,第一,简单了解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这个和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一致的。

近亲属是没问题的,那么其他人,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之间以公司的名义申请也是可以的只要是具有民事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申请。

第二,关于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限问题,一般是四年,意外事故两年,发生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即时证明,不受失踪期限的限制第三,关于宣告死亡的撤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只要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就应该撤销,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限制,其次撤销死亡宣告后恢复原状的问题,依继承法取得继承物品的恢复原状是不受代数的限制,例如某甲被宣告死亡,自己的儿子继承了自己的牛,而后儿子死亡,某甲的孙子继承了该牛,两年后某甲出现,某甲可以想自己的孙子要回该牛。

但是如果这个财产依法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那么第三人可以不返还该物品,这里强调的是合法而不是强调的有偿还是无偿性还是是否善意取得问题,例如上面的例子,某甲的儿子将该牛赠给了邻居张某,这是张某就可以不返还。

注:

民法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

7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一,注意他们的债务清偿问题,个人经营个人承担,家庭经营家庭承担,但是有两个例外,以个人名义经营但是家庭财产出资的或者个人出资但是收入的绝大部分由家庭成员享有的这就是家庭债务了。

再看个人合伙,这里注意两个考点,第一,合伙人的认定,是不是合伙人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即是否由出资和是否参加盈余分配,以劳务出资的必须是技术性劳务。

债务承担的原则是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先执行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不足以的再执行他自己的个人财产,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当首先执行他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足以的在执行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第二,合伙人的隐性债务问题。

例如再2008年甲乙丙三人合开一家锅炉厂,甲于09年退伙,10年发生了一件事,在他们合伙期间销售的一个锅炉发生了爆炸,这时甲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锅炉是在甲合伙时制造的。

8法人问题第一法人的合并变更问题一个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双方约定对c公司的债权由a公司享有,该约定还办理了公证手续并且通知了c公司,结果这时候b公司来找c公司说你把钱打到我公司的账户上啊,结果c把钱打到了b公司的账户上,这时a公司不愿意,要求b公司分钱,但是b声称有困难,这时a公司找到了c公司,让其继续还钱,问c公司应该还钱吗?

答案是不应该。

首先,这两个公司的分立协议是个内部协议,对c公司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只要c公司把钱打到ab任何一个公司都视为完成了还款行为第二吧,法人的责任。

记住一句话:

以法人的名义对外活动。

例如,某人受公司的委托去买空调,在发票上写的是公司的名义,某人在超市里参加了抽奖活动(为什么奖项不能超过5000)并且中奖了,问该奖应该归谁所有?

答案是归公司所有,理由是他以公司的名义开展活动的。

9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认识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注意:

无偿行为行为人轻过失免责任。

第二,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叫做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十二岁的小孩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欺骗等也不是。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

意思表示应该是追求司法效果的,没有司法效果的不叫做意思表示,例如,我下午请你去看电影,这就是生活中的意思表示,不是民法中意思表示。

还有刊登一则征友广告,这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也不是意思表示。

但是发布悬赏广告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属于一种要约,是意思表示,但是他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原因是他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所以意思表示不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意思表示。

注意:

邀约承诺要约邀请等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承诺生效的时候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承诺生效带来的结果是合同成立。

夸口戏言吹牛皮等一系列的不诚信行为也不是意思表示。

这个要特别注意。

10无效民事行为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受益行为和从事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细小活动都属于有效行为,例如四岁孩子那两块钱买雪糕,就有效。

注意:

损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利益的不叫损害国家的利益知假买假的行为也是无效的不知假买假的属于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无效民事行为行为的后果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财产还应当赔偿损失,例如两个企业间的借款约定借款十万年息十万,因为一方紧急着要钱所以一方可以要回钱,这个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理应返还财产。

11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第一,关于欺诈,一定要知道第三人的欺诈不构成欺诈。

第二,一定要有欺诈的故意,例如商业广告中的夸张成分不构成欺诈。

例如某保健产品的广告中宣称对某种疾病的治疗作用可达99%,但到最后证明没有这个功效,这个一般不认定为欺诈。

这个叫适当夸大,但是当产品没有一点的保健功能时就可以理解为欺诈,比如蜂浆里成分作假就叫欺诈。

第二,胁迫必须有胁迫的故意。

承认之危和单方允诺的区别:

一个是主动给予,另一个是被动接受。

例如,你看见某人掉到水里了,他对你说,我给你五万块钱你把我给救上来吧,这时是单方允诺,钱应该给。

但是如果你说你的命就值五万吗,给我十万我就救你,为活命人家答应你,这时就叫乘人之危。

第三,重大误解。

注意,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例如听说朋友要送我一套房子于是自己就定制了价值五万块钱的地毯,但是到后看来朋友又不赠送了,自己和地毯商之间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四,可变更可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既然是形成权就有除斥期间。

一年。

超过一年没有主张变更撤销权的可以主张违约,因为违约适应时效期间,两年。

12效力待定第一,合同法第51条的无权处分,这一部分出题往往和其他的知识点混合出题,自己单独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在不同的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谁有追认权,这个一定要注意。

在这其中,无权处分的追认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主要是权利人的追认,以及虽然权利人没有追认,但是最后取得了处分权。

第三,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但是无权代理是不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呢?

不是的。

例如张三把一头牛借给我,于是我对李四说张三让我把牛给卖了,随后张三找到李四说没让我把牛卖了,她要把牛迁走,李四说我已经善意取得了,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

13代理问题第一,注意一下间接代理的披露制度和责任承担。

403条。

甲委托乙,乙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订了合同,这就叫做间接代理,这时候假如说丙不给钱,乙就可以向甲披露丙,甲就可以直接找乙要钱,如果说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那么这个时候乙就可以对丙说这个是某甲交代给我卖的,这个时候并就可以主张某甲或者是某乙承担责任。

再听一遍

注意一下代理和传达以及代理和代表的区别,首先,代理是法律行为,但是传达是事实行为。

第二,表见代理和法律后果。

在这里的自己代理中的己方要进行扩大解释。

只要是和己方有间接或者是直接的利害关系的都见做己方代理。

还要注意一下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还有法律后果。

首先来看够不够成表见代理,只有真实的表征才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假的不构成。

例如伪造盗窃抢劫所得的各种文件就够不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惩罚被代理人,这就说明被代理人没有对可以形成表见代理的事物尽到应有的看管责任。

那么这个时候,偷盖公章到底形不形成表见代理要看公章的看管人在管理方面有没有过错,如果管理方面有过错那么就可以形成表见代理。

第三,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场所工作标志形成表见代理应该特别的注意,假如,某天一个老太太到银行去存钱但是里面的一位男性的工作人员对老太太说现在是机器故障,我给你手写的一份存单你几天后来取钱吧,几天后老太太来取钱但是被银行的工组人员告知那个男的是贪污犯,已经被检察院给带走了,此时已经形成了表见代理,老太太完全可以向银行要自己的存款。

再例如自己去饭店里吃饭,自己最后结账的时候把钱交给了一位年龄不大的服务员,随后自己走的时候,经理还要求自己结账,说自己的帐还没结,这会有一个姑娘走过来对我说,先生我是你的包厢的服务员,你并没有把钱交给我。

我对他说,我是没把钱交给你但是我把钱交给了和你穿一摸一样衣服的小姑娘了,这是经理说那个小姑娘已经被我们辞退了,您交错钱了。

这个时候就已经形成了表见代理,自己没有责任=再付钱。

因为自己看到的小姑娘穿的衣服和酒店的服务员穿的一样并且还带有徽章,自己根本没有鉴别她身份真假的能力,所以自己没怎人再付款。

注意:

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代理的后果,保护的是第三人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首先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不主张表见代理,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应该举证证明表见代理的形成。

14诉讼时效。

第一,诉讼时效虽然适用于债权形成权,但是有例外。

前面有讲到。

但是在例外中要注意一点,存款的利息请求权主体应该是金融机构才不受时效的限制,自然人还是受时效的限制,例如,某甲对某一说你把存在银行的钱放在我这里吧,给你年利息18%,这时就受时效的限制。

存款利息及本金请求权不受时效的限制还包括存款利息计算错误,例如自己去取存款时银行少算自己的利息500块钱,因为自己较忙没去仔细计算,后来两年之后才发现,这是自己才去找银行,这还不叫超过时效。

这个主要是储户对金融机构而言的,反过来金融机构对个人就受时效的限制,如自己取钱的时候银行多给自己了500块钱,银行当时没有发现,这就叫做不当得利这时就受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这个需要注意一点,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起算等所贯穿的原则都是保护的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做题时应该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要让债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第二,时效的中止应该是正当的事由,而且是障碍,并且这个障碍直接影响诉讼权的行使。

例如张三给自己打恐吓电话说你要上诉我就杀你全家,自己因此没敢上诉,这个就不叫正当事由,因为虽然自己遭恐吓但是自己一样可以行使权力,但是张三要是把自己拘禁起来不让自己上诉,那么这就叫正当的事由了。

时效中止后缺多少补多少。

当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债务这个时候时效就中断了,只要是请求的提出不管自己同不同意时效就中断了,比如我说你把欠我的钱别还给我直接还给张三,还有债务人对自己说以后这钱我就不还了让张三还吧,不管自己同不同意,时效就中断了。

债务人的求饶行为也可以导致时效的中断,中断的时间从要求的提出之日起计算。

16人身权第一,恶意取名侵犯的是名誉权不是姓名权。

第二,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和未经权利人的同意。

第三,隐私权包括生活安宁权,打骚扰电话就属于侵犯隐私。

隐私要求合法,但合法不一定符合道德的要求。

17债的担保247第一,保证问题,注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还要注意保证方式的约定,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的属于一般保证,如果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担保属于连带担保。

一般保证起诉的可以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起诉,法院应该受理,但是判决执行的时候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然后执行保证人的,在连带担保中执行时债务人可以任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进行执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有例外,主要是指先诉抗辩权的丧失,在下列情形之下丧失,第一,债务人住所的变更,致使债务的履行发生了重大的困难,有债务人定居国外,包括下落不明的但是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第二,因被申请破产中止执行。

第三,书面放弃。

担保法第三十条注意,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第一,主合同当事人相互串通骗取保证金的合同无效,第二,债权人采取欺诈的方式让保证人进行保证的,当债务人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骗取保证人进行保证的,若债权人知道这件事那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若债权人不知道这件事那么保证人依然承担责任。

再看定金的问题,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生效。

第二,交付的定金和约定的定金金额不一致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不得超过主合同额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没有定金的效力。

第三,定金适用的比例适用的原则,例如,某人约定交付199万元的货物,但是由于价格上涨的原因实际只交付了70万的货物,在这里适用定金的只有30万。

定金合同责任的免除除了不可抗力之外还有意外事件。

18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首先看无因管理,第一,无因管理能不能要报酬,不能。

第二,发生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即对方的利益处于紧急中。

注意一个老太太过不去马路了,你给背过去,这就叫无因管理。

但是一个穿着时髦的姑娘过马路自己说把他背过去,这不叫无因管理。

再看不当得利,注意三个特点,第一,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对不当得利物的的保管实行轻过失免责的原则。

返还的时候返还现有利益。

例如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快递公司邮过来的五瓶酒,自己一看有酒喝于是当即打开两瓶就给喝下了,过了一会来了电话说酒寄错了,这时自己可以就还剩下的三瓶酒,对于已经喝下的酒自己不用负任何责任。

第二,不当得利和侵权应当注意,对于侵权物的处置构成不当得利,假如某人偷了自己的一头牛卖了5000块钱,那么这五千块钱就属于不当得利,自己可以要求返还。

第二编物权法

19物权法的基本客体在这里需要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成为质押权的客体股票债券能不能成为抵押的客体,不可以的。

那么仓单只能进行权利质押,但是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不仅可以质押还是可以进行抵押的。

商誉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继承权等也不能质押。

质押抵押留置他们的共性是动产都可以成为他们的客体,不动产既不能留置也不能质押,只能被抵押。

20物权法定原则

21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

首先看物权的设立,登记生效要件,自登子日起生效,需要登记的是设立要件,但是不需要登记的大家也需要知道。

物权法282930条都有不需要登记的情况,可以看一下。

再看登记对抗要件主要是有五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登记的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不登记的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交通运输工具船舶机动车航空器物权变动的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哪些需要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呢,房屋等其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工程,这四类工程是登记物权的变动要件。

浮动抵押也是登记生效对抗要件。

要特别注意物权法282930条的规定。

还要注意登记机关,首先注意一下收费问题,不是按体积大小等收费,而是按件收费。

其次,不得重复登记。

注意一下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首先这个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其次,谁申请,申请更正登记的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只能是利害关系人。

再次,申请更正登记是申请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不申请更正登记直接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只有先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不同意的才可以进行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后的效力,异议登记后权利人依然有权利处分使用该物。

再看预告登记,首先预告登记没有变动物权的效力,例如某甲在开发商处买了一处房产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是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问这个房子归谁所有,还归开发商所有。

再次注意预告登记不仅仅适用于一房二卖,还适用于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例如某甲借我10万,我让他提供担保,但是它提供不了,他说我用你的钱建一栋商品楼,将来把楼房抵押给你,但是这会楼房还没建成,自己可以就这个进行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的消灭,第一,符合产权登记的,不做产权登记三个月后,预告登记自动消灭。

第二,债权消灭,在这里注意,预告登记后后非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物品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是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这个合同不一定有效,还可以无效比如恶意串通等。

再看动产的观念交付,即观念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占有改定只适用于物权的转让不适用于物权的物权的设立制度,这就表明不能用占用改定的方式设立动产的质权,其次再看物权是什么时候变动,如果是简易交付那么转让设立物权的行为生效的时候变动,如果是指示交付的自指示通知到达返还义务人是生效,如果是占有改定的自占有改定的协议生效时。

例如自己早晨来到早市上,看到一个卖河蚌的,于是自己就对他说,河蚌多少钱一个,卖的人说十块钱一只,我说好给我来十个,你说好,买完之后于是我又说你免费把它给我加工成和蚌肉吧,他又说好,但是当加工到最后一个的时候突然发现在那里面有颗大的珍珠,问这个珍珠归谁所有,答案是归买受人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自己和卖河蚌的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占有改定。

河蚌是卖的人卖给我的,我们俩的协议已经形成,这个协议就叫做转让物权的协议,后来我们又签订了第二个协议叫做占有改定协议,即无偿加工合同,当我让他加工的时候他答应我的那个时候这个协议就已经生效了,那么也就是说这些河蚌就已经归我所有,同理这里面的肉也就已经归我所有。

22物权的保护在这里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第一,不必证明对方的过错。

第二,不受时效的限制。

第三,以原物存在为前提条件。

那么物权保护请求权的范围是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那么确认产权是不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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