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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福利管理系统

第九章员工福利组织规章与办法

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

(一)本办法依照员工福利条例,工厂法及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制定。

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的组织、工作项目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公司选派。

一般委6人,3人由主任委员推举,其余由员工全体推举。

福利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组织型态参照附图。

(三)本委员会设干事3人,负责办理财务、行政及福利活动的举办。

干事由主任委员自委员中推举。

(四)本委员会设福利金运用小组,由主任委员及所有干事组成,负责福利金的运用、审核。

(五)本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公司所有员工同仁之各项福利、伙食及职工福利金的运用事宜。

(六)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每年的9月1日改选,选举后立即生效。

(七)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均为义务性职位,不得支领本委员的薪资,若有侵占本公司员工权益事实,应以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论处。

(八)有关福利金的动支、运用,另订办法办理。

(九)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应酌情修订。

(十)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一)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订定本细则。

(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小组完成任务。

(八)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一)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订定本细则。

(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小组完成任务。

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第一条本会为谋员工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便利员工购买分期付款物品,不计利息原价售予员工,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于本公司依法缴纳福利金的员工。

第三条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的本公司员工2人以上为连带保证人,如各社对所觅连带保证人认为不适当时可要求另觅更换。

第四条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送交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5日内注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

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以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

第五条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他不正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购买权一年,并得请求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货款。

第六条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的金额作一次全部请求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异议。

第七条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权。

第八条购买人滞缴货款2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权利,直到其货款清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

第九条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觅具固定员工2人或固定员工1人非固定员工3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

(一)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1000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为1000元,最高限额规定为15000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物品总额不得超过每月应领薪资总额60%。

(二)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规定:

(1)1000元至3000元每月至少应付300元。

(2)300元至6000元每月至少应付400元。

(3)600元至9000元每月至少应付500元。

(4)900元至12000元每月至少应付600元。

(5)1200元至15000元每月至少应付700元。

(三)分期付款应付货款日期为发薪日。

第十一条分期付款物品特约商店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员工互助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员工的团队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配合本办法的推行而成立员工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有关款项的保管、核发、生息、运用等事宜。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除临时工人员外,应一律参加本会。

其互助权益自缴纳互助费的月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效。

第四条本会除设置当然委员6人,由公司厂部一级主管及总务(或人事)、会计主管担任外,另设置委员3人至6人,由全体员工推选,并由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总理本会一切业务。

前项委员中除当然委员外,任期皆为1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本会设总务干事、会计各一人,承办本会事务。

第六条本会每月定期召开二次,如遇紧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如无重大事项时并可以传阅方式进行。

第七条参加本会的员工,每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

互助费由本人负担,互助基金由公司按薪资(本薪)的1%金额补助,皆于发放薪津时扣缴。

所缴的互助基金及互助费系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第八条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互助事故,不适用于本办法,但因公伤假或特别病假逾期而停薪留职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每月公布一次。

本会收支应每年结算一次,于翌年一月公布。

第十条员工申请互助事项时,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申请。

第十一条员工应缴互助费及互助事项给付标准如附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借支办法

借支办法

借支

项目

借支最

高限额

借支资金及限制

借支清还或报支方式及期限

借支核准权限

总管理处

总经理

关系企业

事业单位

主管

所属单位

主管

一、因公借支

由其单位主管认为事实需要而定。

(1)借款人应为处理该案件的经办人或主管。

(2)因公借支不得移作私用,违者除令其缴还外,并得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

(3)本项因公借支限于一般交际,事务开支及小额采购必须以现金购买者。

(年、节贯例的交际费应洽总管理处有关单位办法)

(1)该案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应索取凭证报支,多余款项应同时缴还。

(2)借款人中途离职应应其经办案件移交清楚,如有多余额款应在离职前缴还。

50000元以上

10000元~50000元

10000元以下

二、从业人员借薪

20000元(累积数)

从业人员,除公事外概不得借支为原则,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发生意外或紧急事故经所属主管证明属实,且合于下列条件,得予借支。

(1)须到职满3个月的。

(2)无重大违规记录的。

(3)以往借支累积未超过最高限额的。

(4)以往借支均按期偿还者。

(1)除于申请时,特准者外应在当月份起分期自其薪资中扣还,但最长期限应不得超过6个月。

(2)借支人中途离职时应将其未还部门,悉缴还或由财务部门就其未发薪资款下扣还,其不足部分由其在职保证人负担清偿。

1个月薪资以上,但最高20000元

半个月薪资~1个月薪资

半个月以内薪资

三、附注

(1)本办法各项借支,均应事先填妥借支单(如附表一)经有关人员签核后送财务部门办理。

(2)私人购买自用房屋,个人因公使用的车辆贷款及贸易业务暂借款,应依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3)其他因公借支:

如建筑、营建或大宗采购等应依国内采购办法订定契约,约定付款方式,依约付款,其他如因事实需要应由经办单位专案签呈送总管理处总经理签核办理。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基金的来源:

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三)基金的保管:

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账,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日止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四)基金的运用:

1.济授对象及其条件:

(1)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维生者。

(2)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其他可值济援者。

2.原则:

(1)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3)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签请单位主管核可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内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除平日外,并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为贯彻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当月份基金余额并入下月份基金总额内。

(6)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借口要求任何报酬。

(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第二章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一、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一)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室办理。

(三)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

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四)一般检查由人事室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

工厂由人事组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五)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七)人事室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二、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三、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显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三)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

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200元计算。

(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额以1000元为限)。

(五)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

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六)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七)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

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八)本办法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门诊医药费证明单

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委员会No.________________

员工姓名:

_____________就诊日期年月日

姓名

病症

金额

备注

仟佰拾元正

部门经理:

医疗所及经办人盖章

四、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四)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

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九)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十二)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

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专案福利补助费申请书

事由

适用条款

申请补助金额

证明文件

人事单位签注

承办人意见

福利社主任

申请人年月日

五、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办法。

(二)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1.医疗给付。

2.残疾给付。

(三)医疗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四)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五)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六)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疾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七)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八)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

(申请书由人事科制发)。

(九)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修改时亦同。

六、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定综合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

(一)检验费按定价75折优惠

(二)药品费按定价75折优惠

(三)手术费按定价75折优惠

(四)住院费按定价75折优惠

(五)治疗费按定价75折优惠

(六)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公司同意得予记账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折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而言。

第五条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如下,但贷款最高金额以2.5万元为限。

员工医疗货款分期付款表

金额

摊还月数

1~2000

1

2001~3000

2

3001~4000

3

4001~5000

4

5001~6000

5

6001~7000

6

7001~8000

7

8001~9000

8

9001~10000

9

10001~11000

10

110000元以上

每月1100

第六条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员工申请贷款达6000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一人,限本公司四阶以上员工。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联系订定。

七、旅行意外保险

纽约总公司国际部为海外地区工作人员投保的意外保险,对于到职员工提出“DesignationofBeneficiaryCard”经报备后即予加保,离职人员则须退保。

保险费由总公司负担。

保险期间:

凡公司工作人员为公司事务旅行时才被保险。

所谓商业旅行,是指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离开办公地点、家庭或其他地方开始算起,直到他回家或办公地点为止的一段期间而言。

保险内容: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体伤害而致死亡、失肢、失明或永远残疾时可得到赔偿。

保险给付金额:

最高为年薪的5倍,最高每人美金15万元或每团体美金300万元。

不包括事项:

经常工作地点与住家间的往返、休假或请假旅行均不予保险,但“回国休假”时家庭所在地与派驻所在地间的旅行则包括在内。

搭乘公司所有、公司租用或专为公司利益飞行的飞机均不予保险。

给付时间:

在当地无相当的赔偿时,由纽约总公司管理当局决定后,经纽约国际人事部门授权当地公司给付。

但人事部门将先要求提供受伤状况的书面报告(如系死亡,包括死亡证明)以及确因公务旅行而受到伤害的证明。

八、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九、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至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至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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