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财经法规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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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财经法规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分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解析

本章考情分析

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本课程已经在第二章讲述,除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外,本章其余内容均为2013年教材的新增内容。

在最近2年的考试中,本章(不含证券法律制度)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4年的分值为15分。

其中,2013年和2014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的“票据法律制度”。

在2015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票据法律制度的简答题。

最近2年题型题量统计表

2013年

2014年

单选题

4题4分

5题5分

多选题

2题4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简答题

1题6分

1题6分

合计

8题15分

8题1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

(1)新增了“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

(2)将原隶属于第八章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转移至本章。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对“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见本课程第二章),其他内容未进行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课程未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进行编写。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考点1】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P147)

1.注册资本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解释】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4.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5.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6.商业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7.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考点2】个人储蓄存款(P151)

1.定期储蓄存款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3.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2014年单选题)

(1)查询、冻结和扣划

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2)查询和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解释】

(1)中国证监会:

查询和冻结;

(2)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

查询。

【例题·单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是()。

(2014年)

A.检查机关

B.税务机关

C.公安机关

D.审计机关

【答案】B

【解析】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考点3】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P155)(2013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2.强制存入原则

(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限制支出原则

(1)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者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2)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2)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3)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例题1·多选题】限制支出原则是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单位定期存款限制支出行为的表述中,符合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3年)

A.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应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一般存款账户

B.定期存款不得用于结算

C.定期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D.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答案】BCD

【解析】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而非一般存款账户)。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开户单位现金管理的表述中,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有()。

(2014年)

A.开户单位可从其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开支

B.开户单位可以自行保存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C.开户单位的全部现金收入必须存入开户银行

D.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开户银行提取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D: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2)选项BC: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考点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P156)

1.单位定期存款(2013年单选题)

(1)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相关链接】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相关链接】个人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例题·单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支取的计息规则是()。

(2013年)

A.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B.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C.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D.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答案】D

【考点5】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P157)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013年判断题)

【解释】“关系人”是指: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判断题】商业银行可以向符合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013年)

【答案】×

【解析】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对借款人的限制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3.贷款发放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4.贷款期限

(1)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而非批准)。

(2)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5.贷款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相关链接】按照贷款期限划分,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中期贷款(>1年~≤5年)和长期贷款(>5年)。

6.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197)

1.最大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释】

(1)故意不告知:

不赔不退;

(2)重大过失:

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197)

2.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2014年多选题)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解释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例题1·多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该人员包括()。

(2014年)

A.投保人的父亲

B.投保人赡养的伯父

C.投保人抚养的外甥女

D.投保人的孩子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答案】C

【解析】选项AD:

只有投保人的邻居、合伙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时,才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强调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解释2】《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

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相关链接】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P206)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①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④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2)受益人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解释】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例题·判断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答案】×

【解析】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特殊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例题·单选题】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甲为被保险人,甲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

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

该起交通事故由丙承担全部责任。

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C: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乙)先于被保险人(甲)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

(2)选项D:

代位求偿制度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并不适用。

【考点3】保险合同的订立(P207)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013年单选题)

【解释】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成立

B.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成立

C.保险代理人签发暂保单时,保险合同成立

D.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答案】D

2.格式条款

(1)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免责条款(2014年单选题)

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2014年)

A.不产生效力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可变更

【答案】A

4.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

(2)保险凭证(“小保单”)

保险凭证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而非保险单)的记载为准。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考点4】保险合同的履行(P210)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相关链接】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通知出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义务

(2)减损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调查费用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诉讼费用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3.索赔的时效

(1)“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释】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适用5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仅限于“人寿保险”。

【相关链接】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5】保险合同的变更(P212)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解释】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须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

2.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

【考点6】保险合同的解除(P213)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释】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

(1)保险责任开始前,退还“全部保险费”,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退还“部分保险费”。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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