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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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积极引导创新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加强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及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7〕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并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市政府科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市区关键技术项目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实施的项目计划等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基础条件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核实拨付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立项、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实施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来源和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绍兴市区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科技攻关类科研项目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以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性研究类计划项目,包括“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等。

(二)科技产业化类研发项目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为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计划、农业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等。

(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类项目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公共科技基础平台、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建设和承担科研任务等为改善我市科技基础条件、提高行业、区域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即:

重点实验室、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直接补助、风险补偿、以奖代补和奖励。

原则上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直接补助是指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给予的资金资助方式。

(二)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是指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实施失败的项目,对其实际损失审核后进行补偿的补助方式。

(三)以奖代补。

以奖代补是指对实施成功并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的补助方式。

(四)奖励。

对已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有关条件规定对主要贡献者予以奖励;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推进科技创新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八条 直接补助按以下标准实行补助:

(一)科技攻关类

1、属于重大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属于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属于重点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重点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项目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属于一般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于一般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项目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科技产业类

1、属于重点工业、农业科技产业项目、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等产业化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属于一般工业、农业科技产业项目、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等产业化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

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院校科技合作一般项目:

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类

1、市级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补助额度为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补助额度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其他平台建设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上述三类项目在验收时的实际投资额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则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国家、省级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按上级规定一定比例给予配套。

第九条 已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经评估按不高于该项目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项目阶段性(合同期限内)研发失败,但仍具开发潜力和市场应用前景,需要进一步研发的;

(二)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单位努力后仍不能完成项目研发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

(三)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受市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企业科技投入不能回报的。

第十条已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事后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经验收按不高于该项目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的标准,以奖代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一)完成合同规定的研发任务和技术目标,产业化应用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科技成果转化或中试(成果转化应用)成功,知识产权明晰,已具备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十一条定额奖励及其他奖励标准按《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7〕1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网上受理。

1、申请的科技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我市科技、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范围。

2、同一内容的项目在申报前已立项目尚未完成的,不能再申报当年的项目。

除鉴定、评审后的科技成果可申报推广计划外,一般同一内容而无实质性的改进和创新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同一申请者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项本级计划项目,且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计划,不得同时多头多类申报。

4、项目的申请者(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誉度,所申报的项目必须进行单独财务核算;

(2)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4)项目负责人在相关专业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才能。

5、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和专项申报指南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的同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的附件资料,如知识产权证明,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的科技合作协议,特殊行业许可证明等。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科技扶贫等农业项目也要酌情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院校合作项目,申报单位还须报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项目申请表、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原件。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实行分批审理审批方式。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按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科技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估),研究确定拟立项目及资助方案,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征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及时汇总科技项目,于每年3月底、7月底分两次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

经财政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的同时,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资金拨付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合同书,经审核,符合资金条件后直接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分为事后一次拨付方式和事中、事后两次拨付的方式。

第十七条 对实行直接补助方式的科技攻关类科研项目,社会发展项目、农业发展项目、软科学项目和科技平台项目,采用事中(即项目已完成合同书签订并已进入实际研发阶段时,下同)、事后二次拨付的方式。

事中拨付60%,事后在项目实施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证书进行结算,拨付余款。

对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采用事中、事后二次拨付的方式。

项目实施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已经向合作院校科研院所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以上,经审核,拨付补助金额的60%;项目通过验收后,凭验收证书进行结算,拨付余款。

对实行直接补助方式的其他科技项目,原则上采用事后拨付方式,即在项目实施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证书一次性拨付全部补助金额。

第十八条 对实行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的科技项目实行事后拨补方式,即在项目实施结束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凭评估意见(验收证书)一次性拨付全部补助金额。

第十九条 科技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绍政办发〔2007〕182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重大、重点项目的追踪管理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组织实施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评价制度。

(一)市科技局每年按《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并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抽查评价。

同时,对市科技局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

(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对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不及格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不予考虑;连续两年评价不及格,取消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补助奖励,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科技局及时中止项目合同;由市财政局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责令追回部分或全部的补助经费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此前发布的《绍兴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绍市财行〔200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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