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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两者之间紧密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而产生的,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和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争得了明主,实现了当家作主这一民主事实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制。

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事实,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建立,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也无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把民主与法制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与法制建设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长期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邓小平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面的教训,深刻分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指出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是须臾不可分的,高度民主,完备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变化。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都是同民主紧密联系的。

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之路,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邓小平理论则是实事求是的典范。

在民主与法制问题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但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那一套。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根本性质上必然体现和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

既然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所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必然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实际上,社会主义法制是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依法保障人民行使国家权利以及其它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依法打击敌对分子和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危害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犯罪活动;依法维护国家集中统一领导和严格的纪律,等等。

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相应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变化,必然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变化。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就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遭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遭践踏。

再次,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民主法制紧密联系,必须加强法制。

“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的发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制;没有健全的法制,民主就得不到保障。

引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法制是保护人民、打击人民、惩罚犯罪、保障现代化建设和改革顺利发展的有力武器,它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威力,除了共产党的正确引导和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外,还在于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因此,只有充分发展社会民主,才能正确集中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和客观规律要求的法律;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使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法制的权威,严格监督国家机关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积极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自觉遵守法律,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总之,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

只有发扬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

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是确认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措施。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才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其重要作用就是保障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社会主义民主来之不易,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通过革命建立国家政权后,如果不用法律形式把自己的胜利成果记录和肯定下来,使其制度化、法制化,人民民主就没有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在民主建设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这一概念,它不仅揭示了民主与法制的内在联系,而且为解决如何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提供了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

所谓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人民的民主权利,首先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以国家制度和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定型化、使民主的实现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适应新时期阶级关系重大变化和建设高度民主政治的实际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人民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

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有了健全的法制,才可以规划和协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动,使社会成员知道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进而保障全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同任何阶级的民主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它既不是全民的民主,也不是绝对的民主,而是在宪法和法律限制范围内的民主。

那种认为民主自由就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也是不现实的。

事实说明,离开法律约束的民主,必然变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行为,变成破坏社会稳定、引发动乱的危险力量。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规定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

这就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怎么做是合法的,怎么做是违法的,从而既保证了公民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又要求公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既要反对一切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又要反对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行为。

这就使人们在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了清楚明确的可循标准,指名了行使民主权利的正确方向。

再次,社会主义法制是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后,由于国内因素和国际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国内阶级斗争交织在一起,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激化到政治动乱和暴力冲突的制度,危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稳定。

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大力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予以防范、打击和制裁。

从而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确保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紧密结合与同步发展

纵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相互关系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有法制保障的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是以民主为内容的法制。

所以,决不可以把民主与法制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

社会主义法制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民主这一前提,就要改变性质,有可能沦为专制的工具。

反之,社会主义民主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法制,就要脱离正确方向,导致极端民主和无政府主义。

事实上,这两种倾向都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产生极大危害,有着沉痛的教训。

这充分证明;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同步进行。

只有这样,才既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又能促进社会主义法制赖以生存的民主基础的不断加强和巩固,使二者相得益彰。

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由法律来保障,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也需要依法来实现。

也就是说,谁要享受民主权利,谁就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公民在法制轨道上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顺利进行。

在我国,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决不允许只要民主自由,不要法律纪律,只讲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

如果法律遭到破坏,无纪律无政府现象到处泛滥,人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能维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也就成了空话。

所以,邓小平认为,为了维护安定团结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统一,自由与纪律的统一。

四、新形势下建立和谐社会与民主法制的关系

最近,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一重要论述,明确的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

说到底,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

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

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

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

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

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

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

因此,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

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

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

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

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

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

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

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

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

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胡锦涛同志指出: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民主法治的支持,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不仅是民主的政治和法律保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完备程度,也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完备程度。

所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首先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历史经验证明,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并使之互相促进,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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