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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宣传资料

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宣传

开栏语

按照劳社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第20号令)、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第11号令))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铁股份劳[2011]366号)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劳[2011]367号)相关规定,结合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已经集团公司2012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集团公司二届八次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股份公司批准,集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报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并以集司社管〔2013〕87号文予以公布,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条件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自愿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其目的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

现将广大职工共同关心的企业年金相关问题宣传如下,以确保集团公司企业年金顺利实施。

1.什么是企业年金?

为什么要对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规范?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自愿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的,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并于1995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0号令),明确规定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今后的发展方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同年国资委出台《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一系列企业年金相关文件,均明确要求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应移交具备资格机构管理运营。

2011年股份公司公布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铁股份劳[2011]366号)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劳[2011]367号)。

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人社部、国资委和股份公司上述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2.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归属?

答:

集团公司实施方案已明确,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含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息和)属职工个人所有,全部并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3.企业年金具有什么特点?

企业年金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企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而是企业的一项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企业年金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可自愿参加,享有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基金营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和依规监管。

第三,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四,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由国家认可的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年金管理机构管理。

4.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的主要特征?

答:

集团公司统一企业年金政策,执行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分级管理,由各子公司按年金方案自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年金统一选择由国家认可的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年金管理机构管理;参加年金计划的子公司需具备相应的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对企业缴费提取比例实行指标考核;缴费实行动态管理,欠费达到一定月数,缴费暂停(暂停期间不得补缴);对企业缴费划入个人部分实行权益归属。

集团公司年金实施方案,体现了规范管理、量力而行、指标考核、动态管理的特点,引导职工齐心协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5.企业年金缴费年度如何规定?

答:

实施方案规定的缴费年度为:

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6.子公司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有哪些?

答:

实施方案第十一条规定: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参加年金计划的条件为:

(同时具备)1、未发生经营亏损;2、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按时足额兑现职工工资。

由子公司每年填报,集团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7.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范围、条件和退出有哪些规定?

答:

实施方案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了参加年金计划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参加年金计划的人员范围:

为集团公司本部和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职工。

参加年金计划的人员的条件:

(一)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已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工作满1年。

同时具备上列条件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参加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本方案实施时仍参加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不再申请,视同自愿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实施方案第十六条规定个人退出年金计划条件是:

(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

(二)个人申请要求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三)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并领取完毕。

8.企业年金的缴费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

实施方案第六章对缴费管理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财务合并报表亏损,集团公司本部次年企业缴费暂停;集团公司各子公司财务合并报表发生亏损的,该子公司次年企业缴费暂停。

第二十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累计五个月未足额缴纳年金(含职工个人和单位缴费)的单位,从第五个月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本缴费年度剩余月份的企业缴费。

第二十五条上一缴费年度应缴费期间,未足额缴纳年金(含职工个人和单位缴费)的单位,次年该单位企业缴费暂停。

第二十六条若发生本方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情形的,由管委会下达企业年金暂停缴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子公司若发生经营困难,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后,可申请暂停企业缴费。

恢复时按本方案规定的参加条件申请加入。

第二十八条由于本方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原因企业缴费暂停的,企业缴费暂停前已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按规定恢复企业缴费时,职工个人缴费同时恢复,个人不再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因职工个人原因无法在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的月份,该职工企业相应月份的缴费同时停止,以后不得补缴。

第三十条企业缴费暂停时,职工个人缴费同时暂停。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暂停的不得补缴。

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按《操作备忘录》的规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帐户和个人帐户信息,并按月缴纳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

9.企业年金的资金筹集和缴费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有何规定?

答:

实施方案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适用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有何规定?

答:

实施方案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为单位为其缴纳部分的1/3。

实施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参加年金计划的子公司企业缴费计提比例,按自然年度完成集团公司下达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指标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缴费最高为上年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最低为上年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从2013年7月1日起考核。

11.单位缴费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个人缴费如何规定?

答:

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由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连续工龄(计算本人工龄工资的工龄)、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系数确定。

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3年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封项为4200元,从实施次年起逐年过渡到本人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过渡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封顶基数由管委会公布。

(一)计算公式:

月企业缴费=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缴费计提比例×1/12。

月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连续工龄×1‰×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系数。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系数=月企业缴费÷∑(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连续工龄×1‰)。

职工个人月缴费=月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1/3。

12.企业年金基金由哪些部分构成,权益归属情况是怎样的?

答:

实施方案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三十四条规定权益归属:

(一)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二)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为待归属权益。

对待归属权益按职工在股份公司工作年限决定归属比例,在3至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具体归属年限比例见实施方案)。

待归属权益中已归属职工个人部分为已归属权益,归职工个人所有;待归属权益中未归属职工个人部分为未归属权益,归企业所有。

(三)职工因退休、组织原因调动工作或死亡时,待归属权益全部归属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13.职工工作调动、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况个人账户是如何规定的?

答:

实施方案第三十八条规定: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自愿退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管理费由本人承担,由管理机构在个人帐户中扣除(由管理机构承担管理费的除外)。

14.职工个人领取的条件和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

实施方案第三十九条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领取企业年金:

(一)退休;

(二)出境定居;(三)死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15.企业年金管委会是如何组成的?

答: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劳[2011]367号)和实施方案第五条规定“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集团公司主管年金工作的副总经理任主任委员;集团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工会副主席任副主任委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财务会计部部长、法律事务部部长、内控审计部部长、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和社保科科长、职工代表四名任委员。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行使办公室职责并负责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16.企业年金管委会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

企业年金管委会负责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有以下七条职责:

(一)根据股份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管理办法、拟订(修订)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向股份公司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报批、报备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三)代表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选定的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合同;依据受托人提出的企业年金投资策略建议,确定集团公司年金基金的投资配置方案;定期审议受托人提交的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

(四)监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状况,定期向股份公司报送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

(五)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参加年金计划申请;对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集团公司参加年金计划单位企业缴费的提取比例。

(六)按照股份公司规定,报告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情况并提报相关资料;

(七)其他与企业年金相关事宜的决策。

17.企业年金的管理框架是什么?

答:

国家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有关问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帐户管理有关问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及报告表样、企业年金计划证券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法人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进行了规定和监督,规范了企业年金市场动作,保障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管理。

统一选取法人受托机构一家,帐户管理机构一家,托管机构一家,投资管理机构若干家。

现就对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法人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第11号令第三条规定: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企业年金管理框架包括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六个主体为:

委托人(企业和个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两层法律关系为:

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

建立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为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中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制度。

并且,第2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20号令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8.什么是企业年金的委托人?

答:

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

企业和职工是年金计划的委托人,由年金管委会负责管理年金。

19.什么是企业年金的受托人?

答:

第2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根据股份公司规定,股份公司企业年金采用法人受托管理模式。

受托人由股份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受托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20.什么是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

答: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股份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账户管理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21.作为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第1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

第11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3.什么是企业年金的托管人?

答:

企业年金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股份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24.作为托管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第11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五)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六)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十)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5.托管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

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八)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6.什么是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

答: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为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27.作为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第11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8.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

第11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2.企业年金的整体运作流程是什么?

答:

(如图所示)

29.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企业年金是职工的补充性养老金,其安全性是首要原则。

如何稳健地保值增值,第11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具体来说:

一.谨慎原则:

是指企业年金基金投管人在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业务时,要如同处理自己的同类业务或类似业务时一样警惕、精明和小心。

二.分散风险原则:

“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一般情况下不同资产收益率之间相关系数小于1,投管分散化投资降低了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从而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以及出现大额亏损的可能。

企业年金基金正是通过投资组合来降低整体风险。

三.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

由于企业年金是广大职工的补充性养老金,安全性要求高,同时年金缴费、支出和个人账户转移使资金流动性较大,所以在投资管理中还要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变现能力。

四.专业化管理原则:

居于上述高度专业的要求,投管机构不仅应具备相应的投管人资格,同时需要拥有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队伍、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以及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等。

30.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

第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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