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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现场各项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从而优质、高速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浙江省有关工程管理的规范、规定及公司有关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参与华润置地开发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包括设计单位、监理、总包、分包等,均须遵守本制度。

业主有权视工程情况随时调整和完善本制度。

1.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管理

1.1.所有施工队伍进场,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报监理、业主认可,不得擅自进场。

1.2.施工单位进场后,3天内分别向监理和业主提交项目管理架构表、管理人员简历、相关证书复印件、管理人员联系方式表格。

1.3.施工单位进场后,5天内分别向监理和业主提交主要分包单位、主要材料供应商和试验、检验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1.4.施工单位进场后,20天内提交劳动力进场计划,并提前7天分别向监理和业主提交所有进场的特殊工种人员和班组长以上人员名单(附件1,《施工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暂住证号、工种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具体各工种施工人员上报人数。

1.5.经业主认定的项目管理班子,没有特殊理由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个别人员需要调整,施工单位应提前7天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2个以上的备选人员,供监理和业主审定后,方可实施。

1.6.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业主有权根据其掌握的具体情况,在不必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更换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工程指令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完成人员更换。

1.7.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和总工等主要管理人员如临时有事须离开工地1日以上,须书面通知监理和业主并指定代理人。

如无故离开工地24小时以上,业主有权处以10000元/天的罚款。

1.8.指定分包队伍人员管理按上述条款执行。

2.总平面管理

2.1.施工总平面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施工单位进场7天前报监理和业主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2.2.在施工过程中,总平面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监理和业主审定方可组织实施。

2.3.其他指定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施工单位对总平面的管理。

如有不服从者,监理和业主有权按既定总平面管理。

3.红线外的协调管理

3.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办理如夜间施工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等各类证照,并将复印件提交监理和业主。

3.2.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应对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检查和工地周边单位、居民的协调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协调员简历和联系电话进场后3天内报监理和业主。

4.分包队伍管理

4.1.在签定的合同范围内总包和其他承包商均不得将中标工程进行转包。

4.2.所有指定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施工单位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业主有权视情况作出罚款或清退出场的处理。

4.3.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专业分包,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并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附件2)报监理审核并抄报业主,监理组织业主、施工单位对分包队伍的资质、技术、质量、综合实力等进行综合考察和评审,总监签署评审意见后报业主批准实施。

5.日常工作

5.1.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日上午9:

30前提交《日报表》(附件3)给监理和业主(视工程需要),内容应包括:

主要施工形象进度;材料、设备和机械进退场情况;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现场人数;加班安排等。

5.2.总包须根据实际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工程周报》(附件4),其内容上应保持连续和完整,并于每周三上午9:

30上报监理和业主。

周报的内容包括:

5.2.1与上周周报内容对比各项工序施工完成情况统计,并说明原因,如有延误,并说明延误原因及补救措施;

5.2.2本周工程验收情况;

5.2.3本周管理人员、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供应等的变化情况;

5.2.4下一个工作周的详细施工计划;

5.2.5施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5.2.6周计划横道图以PROJECT软件编制上报,各级分包商应先将周报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汇总后统一上报。

5.2.7监理也同时上报监理周报。

5.3.施工单位及各专业承包商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工程月报》(附件5),各级分包商应先将月报报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报监理审核。

月报的内容和形式除时间以月度计算外,其余均同周报。

监理审核施工单位工程月报后,形成监理月报上报业主。

5.4.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天上午9:

30由监理和业主组织的工地巡视,并指定专人做好巡视记录。

5.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原则上必须以工作联系单书面反映,口头汇报无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汇报,24小时内补交书面文件。

5.6.工地例会制度

5.6.1.每周三下午1:

30,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召开协调会,综合解决施工过程当中存在的技术、质量、验收、资料、进度计划、生产及现场协调等问题。

业主代表、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会议纪要(附件10)由监理记录、整理并抄送有关各方。

5.6.2.每月25日下午1:

30,由监理单位总监或副总监主持召开质量、安全专题会(视工程需要,可结合周例会),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业主技术主管和相关专业工程师、设计单位驻地工程师、监理单位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单位总工、质量、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包总工及相关人员等参加。

会议纪要由监理记录、整理并抄送有关各方。

5.6.3.每月30日下午1:

30,在业主会议室由业主代表主持召开协调会(视工程需要),主要解决计划、进度、质量和资金等重要问题。

业主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分包项目经理参加。

会议纪要由业主记录、整理并抄送有关各方。

5.6.4.其他会议根据工程施工情况需要,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可召集有关单位参加临时专题会议,会议由召集方主持并整理会议纪要。

所有会议纪要必须于会后24小时之内定稿并抄送各方。

5.6.5.所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附件11,《会议签到单》)。

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参加,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无故迟到,将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无故缺席,处以1000元/人次罚款。

5.6.6.如相关会议时间冲突,另行调整。

6.计划管理

6.1.根据总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总工期目标编制的总进度网络计划及采用PROJECT软件编制的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经监理和业主审定后实施。

6.2.进度计划的编制与修订

6.2.1.进度计划包括:

总进度网络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

6.2.2.总进度网络计划和年度计划由总包编制,经监理审核、业主批准后执行。

每半年根据实际需要修订一次。

6.2.3.各专业分包商根据总包总进度网络计划的要求编制相应施工计划,并由总包汇总。

6.2.4.施工计划考虑各工序的合理搭接,并计算出关键路径。

6.3.进度计划的报批

6.3.1.施工单位进场后7天内,向监理提交总进度网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监理审核后由业主报批。

6.3.2.各专业分包商编制的月、周计划等详细进度计划报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审核汇总后同时向监理和业主报批。

6.3.3.月、周计划编入工程月报和工程周报。

6.4.进度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6.4.1.月、周计划编制要全面、具体,要有针对性、严肃性和可执行性,应在计划中明确关键项目和重点项目。

6.4.2.进度计划经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和各级指定分包商负责落实和执行,监理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4.3.施工单位和各级指定分包商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应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并在工程周报和月报中反映。

6.4.4.监理在其监理月报中应在汇总上述月报的基础上对各专业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报告和分析。

6.4.5.各级指定分包商所编制的进度、工期计划应服从总包的计划管理,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工期管理负全责。

6.4.6.施工单位和各专业承包商因自身生产安排、施工组织等问题造成连续4周未能按时完成周计划的75%,业主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内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视其对工程的影响大小,由监理同业主协商进行处罚,包括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7.技术管理

7.1.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报批

7.1.1.施工单位和各专业承包商均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于开工前15天报总包、监理和业主审批。

7.1.2.对于专项工程,如大体积混凝土、围护工程、深基坑开挖、外架方案、防水防渗质量通病的防治等,施工单位应编制相应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报批,由监理、业主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7.1.3.如需对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监理及业主批准。

7.1.4.若监理和业主针对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施工单位和各专业承包商应于指定工作日内对原方案修改并重新上报审批,如延迟上报罚款500元/次。

7.1.5.各专业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应上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监理,监理审批后报业主批准下发执行。

7.1.6.各专业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文件未经监理、业主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修改施工技术文件的施工单位,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所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7.1.7.通过施工单位转达的技术资料或来往函件,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之内签署,并传送给监理和业主;若延迟签署,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次。

7.2.深化设计图纸的绘制和报批

7.2.1.各承包商在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应按照业主要求绘制相应的深化设计图纸报设计单位和业主批准。

业主在收到深化设计图纸后在10日内予以批复。

7.2.2.对于未按要求绘制和报批深化设计图纸而擅自开始施工的各专业单位工程,监理有权拒绝验收,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拆除等处罚,所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7.3.图纸会审

7.3.1.图纸会审由监理主持,业主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设计师等参加。

7.3.2.参加图纸会审的相关人员会前必须仔细、全面地阅读工程图纸,详细记录在阅读中发现的问题或疑问,在会议中充分提出,与各方协商解决;遗漏的少数问题可在施工过程中解决。

坚决防止会上少问题会后多问题,以至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现象出现。

7.3.3.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由监理汇总整理成正式技术文件(参照附件10),参与各方签字盖章,并在会后24小时之内抄送各方。

7.3.4.图纸会审纪要一式4份,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执一份。

7.4.技术资料管理

7.4.1.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资料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如文件附图等),统一A4号纸张,且至少一份是原件。

7.4.2.所有送至业主的文件必须是电脑打印,标题为三号黑体,正文小三号仿宋,有统一的编号,并经项目经理签字和单位盖章。

7.4.3.施工单位文件收发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专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监理和业主,不得随意更换。

7.4.4.施工技术资料报送时间、规格和内容,按照监理相应的要求办理。

7.4.5.每月监理负责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文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如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处以罚款。

7.4.6.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定>编制竣工档案中工程技术资料。

8.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

8.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范围

8.1.1.设计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包括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提出并征得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技术核定单。

8.1.1.1.在监理组织的有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属于设计变更。

8.1.1.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8.1.1.3.由于业主要求提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和使用功能,增减某些工程内容或重新划分调整施工范围,导致做法变动、工作量改变等。

8.1.1.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

8.1.2.工程签证: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施工单位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8.1.2.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必须的技术措施处理。

8.1.2.2.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8.1.2.3.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损失。

8.1.2.4.业主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方的临时用工,工程以外零星工作,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等。

8.2.办理及要求

8.2.1.所有变更原则上先办理后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须经业主代表同意)可边办理边实施,施工单位必需提前10个日历天(重大变更15个日历天)提交书面报告,经业主现场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未经允许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纸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不允许发生现场等签证或过后补办签证的情况,否则由此延误工期责任自负,过期办理业主将不予签署承认。

8.2.2.业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因其它技术问题进行设计变更,应在变更前10个日历天(重大设计变更前15个日历天)以设计变更的形式向承包商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商应按通知进行变更。

由此导致的经济支出,按有关结算规定,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3.若是由于业主对以前《工程指令》进行修改,或设计单位对图纸错误纠正晚的原因,造成现场施工完成之后业主才发更新的工程指令或才发出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单位拆改增减工作量。

施工单位要请监理及时核定见证拆改工作量,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如因设计单位原因,则业主保留对设计院的索赔权力(业主将抄送给设计单位有关施工计划,以便提早发出变更)。

8.2.4.若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或自身失误造成实际与图不符时(对图纸不理解、不把握或搞错;图纸交代不清时,在实施前未搞清而盲目施工)。

一经发现,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改正,不得影响后序工期和质量。

若确不能更改或修改将造成工期严重滞后、经济较大损失的,则可申请协商办理技术变更备做竣工资料之用,但损失和责任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业主最终将追究监理、施工单位的责任。

8.2.5.若是施工单位之间不按合同条款和监理或业主要求相互配合,以及减少上道工序或成品破坏等,造成返工或修改、增补量的变更,即由他方而非自身原因造成引起费用增加,由监理最终裁定的责任方承担。

业主以合约及监理审定的损失方所报预算,以罚款形式从下月结算款中(或结算)扣责任方,同时如数加到受损方洽商结算款(或结算)中。

施工单位双方均不得因此而延误进度和降低质量。

8.2.6.设计变更由提出单位(设计院、施工总包或业主)撰写,由设计单位撰写的变更,还应后附《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作为附件。

业主提出的则由设计或施工单位代为撰写(必须加注标明“应业主要求”,并附业主所发《工程指令》)。

具体内容,每单一专业一事,不得各专业混淆一单、不同事混淆一单。

8.2.7.设计单位起草的附件一《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中,应详细写明原设计情况、修改原因、部位及内容,注明栋号及图号(专业)。

必须由设计代表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8.2.8.施工单位起草的《工程签证单》中,变更应写明发生时间、栋号和图号(专业)、具体部位和范围、原因和内容;属合同外增项或应《工程指令》要求(要同时附上)的要在单中明确注明。

签证应注明工作内容、工作量、时间、工作人数、机械台班及用工的综合单价。

各方签字、时间要填写齐全有效,内容表达及字迹要清楚、准确,原因要符合实际,各方签字人员的意见要明确,业主最后签字时审定。

8.2.9.所有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要保证有关签字单位至少持有一份原件。

即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分包各一份。

若涉及其它分包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抄送。

8.2.10.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签证或变更文件的往来(报监理和业主备案),以便及时收发、整理、跟踪、存档。

严防整份丢失或缺页,若缺失责任自负。

各单位应明确其签认的授权人(报业主备案),非授权人签认的文件无效。

8.3.办理流程

8.3.1.设计变更

8.3.1.1.设计单位撰写并签认,由业主估价(5个日历天,重大变更8个日历天)并经业主会签通过后(6个日历天,重大变更11个日历天),再转监理和施工单位。

签认顺序为:

设计—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含业主指定分包)。

8.3.1.2.施工单位撰写(如由指定分包发生并提出,则由指定分包撰写签字后交总包)、签署意见并盖章,监理审核签字后交业主,经业主会签通过后(6个日历天,重大变更11个日历天)再转设计,设计(1个日历天)针对技术内容核实无误签认后交回业主,业主再交给监理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须及时跟踪签认过程。

签认顺序为:

施工单位(业指分包)—监理—业主—设计—业主—监理—施工单位。

8.3.2.工程签证

8.3.2.1.施工单位撰写4份(如由指定分包发生并提出,则由指定分包撰写签字后交总包),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监理,监理审核签字后交业主,经业主内部会签(6个日历天,数额较大的11个日历天)核实无误签认后发监理和施工单位。

签认顺序为:

施工单位(业指分包)—监理—业主—监理—施工单位。

8.4.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实施

8.4.1.经确定的变更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负责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8.4.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业主回收。

9.质量管理

9.1.材料、设备报批及验收

9.1.1.凡在合同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由施工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或签订合同时已确认品牌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15天内提供所有《材料/设备计划表》(附件6)供业主审批,履行报批手续。

9.1.2.在合同签订时未经确认,或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补充或变更的设备、材料,应及时办理乙供设备材料的报批手续。

如需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由业主进行确认。

9.1.3.按业主批准后的呈报计划提交材料/设备样品及资料,供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审批(附件7,《材料/设备封样审批表》,附件8《材料/设备日报表》)。

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同意的产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材料/设备,否则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不予确认。

9.1.4.经批准后的样品实物进行封样,存于业主样品间。

9.1.5.材料/设备进场后,经业主、监理对照封样材料/设备验收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仓库。

9.1.6.对未经报批或尚未得到批复的设备材料,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施工现场。

一经发现,除责令清理出场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0至100000元罚款。

9.1.7.对因未及时办理报批手续,或因所报手续或产品不符合要求所造成之工期延误,由相关承包商自负。

9.1.8.设备材料进场时,供应商(甲供)或各专业承包商(乙供)应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和业主有关人员同时到场验收后,并办理相关手续。

9.1.9.物资进场后的堆放、运输、标识、管理等须服从施工单位的管理。

9.2.甲供材料交接程序

9.2.1.甲供材料进场前,业主将提前1天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9.2.2.施工单位组织专人负责接收甲供材料/设备,当场验收甲供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及数量,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9.2.3.施工单位同时接收甲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试验报告、产品使用和维修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9.2.4.如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设备的外观质量、性能有疑义,应在2天内书面通知业主。

9.2.5.施工单位接收甲供材料/设备后,须有切实措施,确保甲供材料/设备的完整无损,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坏,除非可明确责任方的,其他均由接收单位负责。

9.3.样板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9.3.1.严格贯彻施工“样板先行”的原则,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在正式施工开始前均应先做施工样板并报总包、监理和业主验收(附件13,《施工样板鉴定表》)。

9.3.2.各专业承包商施工的正式工程应以样板工程为标准,除非得到业主及监理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所用材料和降低施工标准。

9.3.3.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样板工程,或正式工程与样板工程不符,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拆除等处罚,所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9.4.工程验收

9.4.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

9.4.1.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执行监理规定的程序(具体验收程序及标准,监理应事先报业主批准备案。

)。

9.4.1.2.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划分遵守验收规范和监理的相关规定。

9.4.1.3.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需在完成自检和施工单位预检程序之后向监理申请报验,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监理和业主在验收单上签字。

9.4.1.4.各承包商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须在完成自检后同时向总包、监理提出报验申请。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监理和业主在验收单上签字。

9.4.1.5.施工单位、各专业承包商应编制每日工程施工报验计划,并于前日16:

00时将次日工程施工报验计划单交监理。

9.4.1.6.对于各专业承包商所报验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过低,同一工序三次验收未通过者,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所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9.4.2.综合验收由施工单位牵头组织,其他相关指定分包单位配合。

各类验收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其他相关指定分包单位须按照施工单位和监理的要求予以配合。

9.5.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

9.5.1.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现人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业主相关专业工程师,得到通知者应随即通知另外两方专业人员一起到现场检查,并分别做好记录、拍照等取证工作。

三方人员应通过协商确定属于质量问题还是质量事故,并会签《质量问题/事故确认单》。

9.5.2.对于通过局部返修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按质量问题处理,业主或监理应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业主(必要时报设计单位)审批。

处理方案经监理和业主(设计单位)批准后交由施工单位处理并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9.5.3.对需要大量返工处理或严重的质量问题,按质量事故处理。

9.5.4.质量事故一经确认,监理应向相关承包商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并抄送总包和业主,由施工单位写出事故报告和整改措施报监理和业主审批。

整改措施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落实,完成后重新报验。

9.5.5.对因施工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工期不予顺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5.6.对连续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者,业主将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处以经济处罚、索赔直至清退出场。

10.成品保护

10.1.施工单位负责全楼施工的成品保护管理工作。

各指定分包单位应委派专人负责其所在施工区域的成品保护管理,并长期设立成品保护监察员1名,负责其施工区域内的成品保护工作。

10.2.成品保护期限从该单位进入施工区域范围内起至施工作业完成验收为止,特殊专业施工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10.3.各指定分包施工单位进入该施工区域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前至完成施工作业后,应与施工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检查验收手续(附件12,《工序交接表》)。

10.4.施工单位/各指定分包单位进入施工作业前,应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中,并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成品保护意识。

10.5.施工中要注意爱护其他施工单位的劳动成果,不得有意或无意损坏、偷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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