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模式改革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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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模式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

施工监理管理模式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效率,提升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模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执行。

一、理顺质量保证体系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环保等全面负责,是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二)全省新开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推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与中心试验室分设模式。

总监办和中心试验室由建设单位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社会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负责建立。

(三)总监办和中心试验室是建设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辅助力量。

总监办协助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费用进行监理(不负责进度监理),并对监理工作结果负责;中心试验室承担原监理中心试验室负责的试验检测工作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试验检测工作,并对工作结果负责。

(四)现场从业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受其聘任单位与所在项目建设单位双重管理。

(五)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主体,在规范和合同范围内,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六)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中,应含有技术部(总工办)、质量部、安全部等职能部门(质量部和安全部可合并为质量安全部)。

项目监理一般分为总监办--驻地办--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和总监办--驻地监理(组)二级管理两种模式。

当建设项目只设一个监理合同段时,可采用总监办与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质量安全部融合的方式,质量安全部的人员由监理单位选派,建设单位可聘请总监理工程师为业主副总经理。

具体项目管理架构图如图1、图2。

图1业主和监理相对独立模式

图2业主和监理融合模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须认真贯彻“双标管理”要求,积极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充分调动施工单位的主观能动性;严格合同管理,落实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应根据交通运输部“五化”要求,加大项目管理信息化方面的投入,通过现代科技手段促进质量管理方式的转变。

宜建立试验室和施工现场

视频监控系统,对室内试验项目,以及施工现场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薄弱环节进行视频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果。

(三)负责中心试验室及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能力考核和日常监管管理。

(四)协调总监办和中心试验室的工作。

督促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小组做好原材料检验和现场质量检测工作计划,并审核其合理性;督促中心试验室做好实施计划,按时完成相关试验检测工作。

(五)负责制定对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办法,按季度进行考核;每季度的首月中旬前完成上一季度的考核工作,并在当月将考核结果报备项目质量监督单位。

考核结果将作为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其现场从业人员当年从业信用评价依据;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现场从业人员的绩效工资或奖金。

(六)按合同约定对中标单位的人员、设备履约进行审批,对中标单位履约人员岗位适应性进行认定。

(七)组织调查处理质量安全问题、事故,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质量监督单位报告。

(八)每季度组织1次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制定下步加强工程管理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出现规模性质量安全问题或管理问题。

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对全线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报送项目质量监督单位。

三、调整监理工作内容和人员配置。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1.驻地监理(组)

每个施工合同段设置1个驻地监理(组),每个监理组配备2~3名现场驻地监理工程师(不专指时,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下同),其中1人为驻地监理组长;根据各合同段实际需要配备旁站监理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受该合同段驻地监理组长管理。

2.驻地办

(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负责人为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简称驻地高监)。

项目建设单位和总监办应根据监理合同段的大小确定是否设置驻地办。

每个驻地办负责监理的施工合同段以3~5个为宜,且监理范围的土建工程建安费金额不宜少于15亿元。

(2)驻地办只需设置综合部和质量安全部,综合部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质量安全部负责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计量支付有关的所有工作。

(3)每个驻地办的人数(包括现场监理人员,不包括后勤保障人员)原则上可由以下公式计算:

正、副高监2人+所辖合同段的驻地监理人数+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含兼职环保监理工程师)2~4名+专职安全监理人数+2名试验检测管理人员。

3.总监办

(1)总监办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

总监办只设置综合部和质量安全部,综合部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质量安全部负责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计量支付有关的所有工作。

(2)每个总监办的人数(不包括后勤保障人员)原则上可由以下公式计算:

当设置驻地办时:

正、副总监2人+测量组3~5人+试验检测管理人员1~2名+专职安全监理1人+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5~8名。

当不设驻地办时:

正、副总监2~3人+测量组3~5人+试验检测管理人员2~4名+所辖合同段的驻地监理人数+专职安全监理人数+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5~10名。

必要时,总监办应配置1名专职环保监理工程师。

4.资质要求

监理人员配置时,必须充分考虑其专业、工作经验与对应岗位的适应性,各岗位监理人员资质要求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

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及路桥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担任过同类工程的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或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高监、建设单位部门副职以上职务。

(2)驻地高监、总监办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及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高速公路监理经验不少于5年。

(3)驻地监理工程师、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相关专业监理经验不少于3年;对于具有路桥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但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培训和通过3个月试用期考核,并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报质量监督单位备案后,可从事驻地监理工程师、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签发开工报告、施工方案(含安全专项方案)。

(4)监理员:

路桥相关专业毕业。

(5)测量组主管:

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格,且为路桥或测量专业毕业。

(6)试验检测管理人员:

持有交通行业试验检测资格证书,且总监办须配备至少1名试验检测工程师;当有设置驻地办时,每个驻地办尚须配备至少1名持试验检测工程师。

(二)监理工作内容:

1.方案审查

对于施工合同段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监理工程师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1)对于技术简单、施工工艺成熟的一般方案,施工合同段完成项目部内部审批程序后,由驻地监理组审批,并报备总监办统一管理、整理归档。

(2)对于技术复杂、危险性较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施工单位法人单位编制后,由总监办(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组织有项目参建单位代表(必要时,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的方案评审会进行评审,施工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和加盖施工单位法人单位公章后,报总监办审批。

需组织评审的施工技术方案原则上按附件一确定。

如需对附件一所列方案进行修改或添加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各施工合同段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研究确定。

2.审批试验工程总结报告

施工合同段按照规定实施完成试验工程(或首件工程)后,总监办或驻地办应及时组织有建设单位参加的现场检验,经验收通过后由驻地监理(组)批复试验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试验工程总结报告一经批复,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机械组合在后续规模化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要更改时,应报总监办进行审批。

3.审批开工报告

施工合同段的合同工程开工令由总监签发,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由驻地监理组审批,并报总监办整理归档。

每个单位工程的同一分项工程宜合并申请开工;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小桥、涵洞宜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一次性申请开工。

4.旁站

(1)旁站工作由合同段现场监理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下同)完成,需要旁站的项目详见附件二。

部分旁站工作可借助现代监控手段来完成,但其可靠性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借助现代监控手段进行旁站时,应留下有关自动记录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作为监理旁站资料整理归档。

(2)旁站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旁站工作记录,内容应包括旁站部位、时间、施工内容、施工方案符合性、施工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现场质量检验情况等(见附件三)。

(3)旁站人员在旁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的口头指令(包括工序暂停施工),必要时,可提请监理工程师

签发监理工作指令(格式见附件四)、试验检测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件五),情况严重时应提请驻地监理组长签发工程暂停令(格式见附件六),其中监理工作指令、工程暂停令发给施工合同段(由施工合同段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签收),试验检测工作联系单发给中心试验室,并交由驻地监理组长在当天内呈报总监办或驻地办。

(4)旁站监理工作指令、试验检测工作联系单、工程暂停令实行谁签发谁跟踪落实制度,相关回复报告、资料必须闭合,且要整理归档。

其中:

①施工合同段的整改处理情况要书面回复给相应工作指令签发人,由签发人确认后呈交驻地监理组长,资料完整、闭合后再转送总监办或驻地办整理归档;

②中心试验室对照试验检测工作联系单完成试验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回复总监办或驻地办,由总监办或驻地办通知对应签发人,当试验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要求时,签发人应发出新的工作指令,提出明确的处理要求;

③当监理发出工程暂停令时,施工合同段应在整改处理到位后提出复工申请,驻地监理组长须及时审核,达到复工条件应签发复工指令(格式见附件七)。

5.巡视

巡视分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巡视和驻地办或总监办巡视工作小组巡视。

巡视内容包括:

正在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校准并投入使用,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并对部分工序质量指标进行现场检验。

(1)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每日进行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原则上要覆盖所有正在施工的每道工序。

(2)驻地办或总监办应组建巡视工作小组,每月对所辖施工合同段巡视检查不少于3次;巡视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监理工程师和1名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人员。

(3)巡视工作小组的巡视工作应体现随机性,不事先通知施工单位和驻地监理。

巡视工作小组的巡视检查情况是考核现场从业监理人员工作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

(4)巡视人员在巡视时要填写巡视工作单(见附件八),且应要求施工方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工作指令、试验检测工作联系单或工程暂停令,并告知对应驻地监理组长。

(5)驻地监理工程师巡视发出的监理工作指令、试验检测工作联系单,由其本人跟踪落实;巡视工作小组发出的监理工作指令、试验检测工作联系单、工程暂停令由驻地监理组长跟踪落实。

(6)监理工作指令、试验检测工作联系单、工程暂停令的发放对象、资料闭合等相关处理方式与旁站的相同,但涉及施工合同段整体的工程复工令,应由总监签发。

6.变更确认

当施工图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或其它原因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时,由施工或其他相关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驻地监理或驻地监理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总监审批后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审批后的变更方案或图纸要下发给总监办或驻地办、驻地监理。

7.工程计量

监理工程师应按审批流程认真做好计量支付工作。

驻地监理的审批原则:

计量的项目是否与合同要求和设计(含变更设计)一致,其填报的工程数量是否已经完成或是否重复计量,提出的问题是否已经处理、闭合,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规范及合同约定,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及时录入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原始记录本与录入系统数据是否一致,系统签批是否完成。

监理驻地办或总监办的审批原则:

审查下一级的审批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8.履约核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人员、设备履约的审批结果,核查中标单位人员及设备到位情况,每月汇总呈报建设单位。

9.试验检测工作管理

总监办组建试验检测工作小组,完成如下工作:

(1)配合建设单位做好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合同段工地试验室的能力考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中心试验室的计量工作。

(2)依据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结合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合同段工程完成情况、原材料进场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要求,及时编制试验检测工作《月度计划》(详见附件九),提前1周提交建设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下发给中心试验室。

(3)建立试验检测数据汇总台帐,及时收集、汇总中心试验室检测结果和监理现场检测数据,及时掌握试验检测结果和频率、覆盖面,并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试验检测计划。

(4)每月中旬前汇总统计监理抽检、中心试验室检测、施工自检和其它方面的上月度试验检测情况,并进行质量分析,提出加强质量管理建议。

监理月报中应包括这些内容,各种试验检测结果应以表格形式汇总,并单列不合格信息。

10.质量保证资料管理

(1)督促施工合同段加强对质量保证资料的日常管理,监管其在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上录入数据、签证资料的时效性。

(2)定期开展对施工合同段内业资料的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合同段按统一的要求及时填写、录入、整理、归档资料。

(3)监理工程师不签认施工合同段的施工自检资料、施工自检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及报告等。

(4)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核查其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的有效性,并对其外观进行检查。

(5)监理工程师须按有关要求整理归档其监理文件与资料。

11.工程质量评定

项目开工前,总监办应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制定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标准,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各施工合同段开工前,驻地监理组应会同施工合同段根据施工内容,对照划分标准,合理划分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并报总监办审批。

施工单位按审批后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对应进行质量保证资料整理汇总,逐级进行工程质量自检评定;监理仅在每一单位工程的同一分项工程的全部完工后,才对该分项工程进行整体质量等级评定。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四、调整中心试验室管理模式。

(一)中心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等级证书。

2.近两年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或AA级(优先采用本省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3.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符合综合甲级资质的仪器设备和试验场地,并通过广东省的计量认证。

(二)每家试验检测机构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同期(以所在项目路面工程完工为限)组建的中心试验室数量不得超过5个。

(三)为保证中心试验室工作独立性和公正性,组建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得与所负责检测工程范围内的监理、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接受相关施工单位委托组建现场工地试验室。

同时,中心试验室及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所负责检测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合同段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包括三方共同委托试验)。

(四)中心试验室应建立试验检测视频监控系统,对室内试验项目的试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有条件的试验项目应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传输功能。

(五)中心试验室人员配备与人员资质条件:

1.当试验检测范围内的工程路线长度为20km以内时,配备的持交通行业试验检测资格证书总人数不得少于10名(若其中含有特大桥、长或特长隧道,另需分别增加2人),每增5km增加1人;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的人数不少于3人,每增15km增加1人。

投入的持证人员中,材料专业应不少于3人,公路专业不少于2人;在试验检测范围内如有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相应专业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应分别不少于2人。

2.所有持证人员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岗位登记人员,近三年个人信用评价无较差及以下等级,且一年内没有受到质量监督单位或公路建设项目的通报批评。

3.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资质要求:

(1)路桥及相关专业毕业,持交通行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2对于试验室主任,应熟悉工地试验检测业务,担任过一个类似项目的试验检测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对于技术负责人,应熟悉工地试验检测业务,担任过一个类似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试验检测工程师。

(3)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试验室驻地场地环境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试验室各功能区总面积不小于250m2(不包括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清晰,干净整洁。

(七)试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按合同段及时提交试验检测报告。

试验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中心试验室、总监办或驻地办、建设单位(视支付需要)各执一份。

(八)每月上旬,向建设单位及总监办试验检测工作小组提交上个月的月度试验检测汇总结果(即月度报告,试验检测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十),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九)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对施工合同段工地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由建设单位指派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试验检测工作。

五、调整质量检验频率和内容。

(一)质量抽检频率

质量抽检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以随机为原则,力求均匀分布和满足代表性要求及质量评定需要,涵盖工程内容所包括的全部分项工程。

各单位工程抽检频率如下:

1.路基、路面工程:

每个分项工程各检查项目的总检测点数不少于规定的施工自检数量的20%。

桥面整体化层、铺装层也按此原则进行抽检。

(1)对于路基、路面(含各结构层)顶面弯沉,由监理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参与、中心试验室检测,检测频率为100%,检测数据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共享。

(2)对于路基填料的标准(击实)试验,在土源区土质没有明显变化时,对于93区和94区填土,可每30000m3检验1次;对于96区填土,每15000m3检验1次。

但压实度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时,须分析原因,属土质发生变化的原因时,应重新取样进行标准试验。

(3)路基填土应严格按照试验路确定的工艺、分层厚度、机械组合、压实遍数进行施工,在碾压至表面无明显轮迹、检验压实层厚合格(每100m测2处,按双车道计,下同)的前提下,可对施工单位灌砂法检验压实度的自检频率进行适当调整,但每100m每压实层检测不少于1处,不足100m时按100m计。

2.桥梁、隧道工程:

每个分项工程抽检不少于20%的构件或段落,并满足质量评定需要;每个抽检分项工程的检查项目须检测齐全,且检测数与规范要求的施工自检数量相同。

3.小桥、涵洞工程:

覆盖所有结构类型,且每种结构类型抽检不少于30%。

抽检的每个分项工程检查项目的检测数与规范要求的施工自检数量相同。

4.挡土墙、防护工程及其他砌筑工程:

覆盖所有结构类型,且每种结构类型抽检不少于30%,抽检的每个分项工程检查项目的检测数与规范要求的施工自检数量相同。

5.排水工程:

覆盖所有结构类型,且每种结构类型抽检不少于20%。

抽检的每个分项工程检查项目的检测数与规范要求的施工自检数量相同。

6.工程材料、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

按不低于施工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

(二)中心试验室承担的检测内容

1.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工程材料(含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进行抽检。

2.负责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标准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等采样和试验工作,并出具结论报告。

3.对工程实体质量(检验评定指标)进行抽查检测,检测内容为附件十一(表11-1和表11-2)中所列由中心试验室负责的试验检测项目;试验检测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检测指标应由中心试验室外委送检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4.承担由监理现场抽检制作的混凝土试件的强度试验。

5.完成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安排的其它试验检测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承担的检测内容

1.测量工作:

(1)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路线平面控制点(直线转角点、圆曲线、缓和曲线起讫点、中点)、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以及各高程控制点等重点桩位进行100%复测,对其他桩位抽测不低于30%。

(2)完成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测量工作内容。

对于其中的部分测量指标(详见附件十二),监理可与施工单位联测,共享测量数据;对于由施工单位委托有国家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须经建设单位、总监办同意)进行检测的测量指标,监理可共享其测量资料。

2.按照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监理检测内容,负责中心试验室工作范围和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检验(详见附表11-2)以外的试验检测项目。

3.负责《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评定指标以外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结构性能的部分质量指标检测任务。

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十三。

4.按规定的频率现场取样制作混凝土(砂浆、水泥稳定料、压浆浆液)试件,并做好唯一性样品标识,在工地试验室标准养护室养护3天后,见证送到中心试验室标准养护至规定龄期,由中心试验室试验;对于完工后无法或难以检测其混凝土强度的工程部位,如桩基础、水中承台、管道压浆、隧道初期支护衬砌混凝土等,监理应按100%构件数或施工段落制作混凝土试件,原则上每个构件或每工作班制作一组试件。

(四)特殊试验检测内容

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质量鉴定的有关试验检测项目,如桩基础检测、结构荷载试验、钢结构焊缝检验、桥梁结构锚下有效预应力检测等,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2.对于数量少、检测费用大、试验周期长、技术要求高的试验检测项目,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共同见证送样检验;必要时,可要求材料供应单位参与见证送样。

3.对于施工监控项目,如大型桥梁施工监控、高边坡稳定监测、软基观测、隧道施工监控量测等,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监理进行质量评定的依据。

(五)试验检测结果争议处理

当建设单位或监理对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存疑或存在争议时,建设单位须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可提请质量监督单位进行仲裁。

六、其它要求。

(一)按谁检测谁录入原则,监理工程师和中心试验室应及时将各自试验检测数据录入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有关录入、报表打印及检测表格修改等工作,应报请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给予明确,以便全省统一标准。

(二)建设各方要积极配合工程监理管理模式改革工作,勇于实践,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最终形成行之有效、符合广东省情的工程施工监理模式,为我国监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本意见中未提及的内容,仍按照有关国家法规、标准执行。

(四)有关条文,由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修改完善意见,请及时告知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附件一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施工技术方案一览表

附件二监理旁站工作内容

附件三监理旁站记录单

附件四监理工作指令(整改通知单)

附件五试验检测工作联系单

附件六工程暂停施工指令

附件七工程复工令

附件八巡视记录单

附件九××施工合同段试验检测月度计划

附件十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月度报告

附件十一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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