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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学复习资料

刑法(1名词解释

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体系:

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

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刑法解释:

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立法解释:

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

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罪刑法定原则:

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属地原则:

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

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

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

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

即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所谓“法不溯及既往”。

从新原则:

即新法对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符合罪刑法定,又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有利于被告原则。

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要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因而特定社会关系受到侵犯就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般客体:

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

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于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害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危害结果:

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

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测,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犯罪目的:

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简单地说,目的是危害结果的希望心理,故目的的内容是危害结果。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行人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

防卫过当:

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

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停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

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想象竞合犯:

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继续犯: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刑事责任:

是犯罪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刑罚:

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目的:

泛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包括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三项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特殊预防:

是指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

是指防止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管制: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

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死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附加刑:

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

刑罚裁量:

简称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情节: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法定情节: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它既包括从宽处罚情节,也包括从重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

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比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

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数罪并罚:

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对同一犯罪人在法定时间内所犯数罪,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的合并处罚。

限制加重原则:

是指对数罪分别判刑后,在其中最重一刑以上、数罪总和刑以下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缓刑:

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罚执行:

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

是指对被判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刑罚消灭:

也即刑罚权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国家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司法上的具体刑罚权。

时效: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追诉时效:

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时效中断:

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形。

时效延长:

是指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

赦免:

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的法律制度。

刑法学Ⅰ问答与案例

1.如何理解刑法学极其研究对象?

答: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刑法学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劳动改造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与刑法学是不相同的,从而它们与刑法学之间的界限也是分明的。

在了解刑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

中国刑法学不同于外国刑法学或比较刑法学,所以它只能以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有关经验与内容。

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从而阐明概念,讲清原理,分析和解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际问题,以形成具有本国特色和部门法特点的我国刑法学,贡献于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与整个社会的进步。

1.什么是刑法学?

它与其他刑事法学学科有何区别?

答: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研究对象不同:

刑法学是专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而其他学科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2.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

从总体上来说,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即应该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刑法的现行规定与历史情况及未来前景联系起来,把所考察的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联系社会经济政治条件进行客观的历史分析和评价,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

从具体方法来说,研究刑法学的方法有:

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等。

3.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怎样的?

答:

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创建和发展完善的历程。

在建国之初的50年代,我国刑法学界在学习乃至模仿前苏联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初步勾勒了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雏形;80年代初期在开始全面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的进程中,由我国一批老一辈刑法学者参加编写的第一部全国性刑法学的教材―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1984年修订版基本确立了我国当代只法学的理论体系;以后又经过刑法学界的不断探索与研究,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区系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从而臻于成熟。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答:

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

保护人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2.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答:

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指定本法.

4.什么是刑法的解释?

它有哪几种类型?

答: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类型:

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文理解释,就是法律条纹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5.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体现我国刑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识的准则。

特征:

(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我国刑法体系有什么特点?

答:

1.统一性;2.科学性;3.独创性

6.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独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新刑法点第四条明确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既无论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均应切实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答: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

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要求:

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

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体现为:

(l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

(l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l依照属地管辖原则(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

11简述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有三个: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

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

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

13.什么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答: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

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特征,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换言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

.

11.犯罪构成有什么意义?

答:

⑴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⑵有助于区分罪与彼罪⑶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他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极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

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体可划分:

①:

犯罪的一般客体.②犯罪的同类客体.③犯罪的直接客体.

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划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意义:

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答: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在与: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为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他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而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

则不是.

26.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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