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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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试论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专业法律本科

年级14秋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日期2016年10月15日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

教学单位(盖章)

专业

法学

学生类别

开放教育本科

课题名称

试论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填报

时间

2016年9月1日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得以矗立,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撑。

因而吏治清廉与否对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巨大,进而关乎王朝兴替。

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无疑是永葆吏治清明的重要手段。

  明代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是在吸取往朝各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历史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的研究获得对明代职务犯罪的一般认识,然后结合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提出现阶段惩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共分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明代职务犯罪情况的概述。

第二部分是论述明代职务犯罪的相关司法制度。

第三部分是明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

第四部分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惩防的启示。

指导教师姓名

储海平

参加学生姓名

贾诗奎

指导教师意见

符合要求,同意上报

签名:

市校

审核

意见

 

审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南京电大溧水教学点 法学专业贾诗奎1432101255097)

【内容摘要】: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得以矗立,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撑。

因而吏治清廉与否对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巨大,进而关乎王朝兴替。

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无疑是永葆吏治清明的重要手段。

明代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是在吸取往朝各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历史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的研究获得对明代职务犯罪的一般认识,然后结合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提出现阶段惩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启示

目录

1、明代职务犯罪情况概述--------------------------------1

(一)官吏职务犯罪的定义-----------------------------------1

(二)官吏职务犯罪的分类与处罚------------------------------1

二、明代职务犯罪的相关司法制度--------------------------3

(一)明代有关职务犯罪诉讼程序--------------------------3

(二)明代对职务犯罪的审判制度--------------------------4

三、明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5

(一)明代预防职务犯罪的行政法律制度--------------------5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监察法律制度------------------------6

四、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惩防的启示------------------------7

(一)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征------------------------------7

(二)明代惩防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对现阶段惩防的启示--------8

参考文献:

----------------------------------------------10

1、明代职务犯罪情况概述

(1)官吏职务犯罪的定义

官吏职务犯罪,是指官吏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或者利用官吏的特殊身份、特定职权而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行政活动中未依照法律、法令规定行事或达不到法定效果的失职行为和超越自己权限的擅权、越权行为,是封建官吏滥用或误用权利、以权谋私、渎职的表现。

这种犯罪将直接破坏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严重妨碍国家机关职能的有效行使,预防和惩治官吏职务犯罪成为明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

[1]

明代法律将官吏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

所谓“公罪”即“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指官吏因履行职务不当而致罪,理应属于官吏职务犯罪的内容。

而“私罪”有两种情况,一种为“私自犯”,与公事无关,不在职务犯罪之列;另一种“虽缘公事,意涉阿曲”是指官吏以权谋私的行为,则属于职务犯罪。

(二)官吏职务犯罪的分类与处罚

明代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处罚也极为严格。

根据官吏职务犯罪性质的不同、犯罪侵权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将其分为两大类:

一是贪污受贿性质的经济犯罪行为,或称“赃罪”;二是越权擅权、不正当履行职务、应为不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1、赃罪

明初为纠正元末以来的贪冒之风,“令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太祖朱元璋在开国伊始曾谕天下府、州、县官说:

“天下初定,百姓财力具困,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在安养生息之而已。

惟廉者能约己利人,尔等当涤念之。

”[2]《大明律》沿用了唐“六赃”的名目略有改动,并将“监守盗”列于“六赃”之首。

又在刑律篇中专门设立了受赃一门,分为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擅科敛、官吏听许财物八项。

除受赃一门的专章规定之外,明律还在其他篇章设置了惩贪条目,对以其他形式和手段非法占有官有财物或获取利益的变相贪赃行为做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明大诰》也有大部分内容是惩治官吏赃罪的。

它实际上是以从重惩治官吏赃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刑事法规,既有“俾为官者知所监戒”的警戒作用,又具有判罪科刑标准的法律效力。

相对于《大明律》,《明大诰》大大加重了量刑标准,凡贪墨之罪、不分轻重、不问首从,一律重刑处置。

2、擅权越权、失职渎职等犯罪

明代法律对官吏的职责、职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级官吏忠于职守、克勤克谨,对不恪守国家规定、玩忽职守的官吏要依法给予处罚,以此来保证吏治的清正廉明。

[3]

(1)官吏人事任用方面

选用军职。

军职人员的任免权由皇帝执掌。

大臣专擅选官。

明律对文职官员选用非常严格,凡除授官员,需从朝廷选用。

若大臣专擅选者,斩。

滥设官吏。

明朝时期,各衙门的官员入仕皆有定制,不得滥设,滥设吏卒亦是一种犯罪,也要受到重惩。

文官不许封公侯。

按照明朝开国时期所定惯例,凡开国元勋或有重大报国成效者,可以封侯谥功,但对一般文官,一律不得奏请封侯,如有违制,“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

贡举失职。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皆视为犯罪。

(2)官吏职守方面

擅离职守。

官员为任一方,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任所,否则即视为擅离职役,笞四十。

官吏赴任过限。

任命官员职务,该官员需在法定期限内到任。

新官到任,旧官应办好交接手续。

擅改法律。

明政府要求各级官吏熟读法律、明晓律意,以此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之一,同时要求各级官吏不可擅自更改法律。

事应奏不奏。

所奏之事应写明事实、法律依据、应处刑法及办事官员姓名等,若隐匿事实、规避法律,则应处斩。

泄露军情大事。

军情大事系国家机密,有关知情官员应当严守。

(3)涉及公文、印信方面

制书有违。

“制”即为帝王之言,各级官员接奉制书后,须得按“制书”所载办理,不得有误。

弃毁制书、印信。

制书、圣旨、符验、铜牌等应妥善保管。

遗失者限期找回,可以免罪。

迟滞公文。

各衙门之间文书往来,自发送日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送达,若超过期限迟滞公文则属失职行为。

漏使印信。

公文往来以印信为凭证,若漏使及全不用印者,则奸弊有所托而文书不足凭矣。

(4)武官的失职渎职

太庙门、宫殿门擅入。

太庙、太社、皇城各门、宫殿门、御膳所及御在所等地不得擅入,擅入者处以杖刑,后二者处以绞刑。

宿卫守卫。

皇宫各要地守卫按制度轮流值班,应直不直者,笞四十。

擅调官军。

若有一般敌情需调拨军队时,应报告朝廷,下旨方可行动。

若擅自调兵,则会受到处罚。

失误军机。

在军事行动中,需要地方供给后勤资助,若供给不力,则要受到处罚。

不操练军士。

驻扎各地的军官有操练军士、修整城墙等防御工事以及检修衣甲器杖的义务。

二、明代职务犯罪的相关司法制度

(一)明代有关职务犯罪诉讼程序

1、弹劾制度

明代,弹劾作为一种起诉方式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提起公诉。

弹劾作为御史向皇帝举劾某一官吏违法渎职行为的基本手段和方式,是监察活动的主要形式。

[4]明代的监察主体比较广泛,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使司,总督和巡抚,按察使司等,另外,但就职能而论,厂卫等特务机构也兼有一定的监察职能。

明代受弹劾的客体包括一切被监察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仅就对职务犯罪提起诉讼而言,其可弹劾的对象为:

“凡文武大成,果系奸吝小人,构党为非,擅作威福,紊乱朝政者,劾;凡百官有司,才不胜任,肆贪不法者,随即纠劾。

”由此可知,不论各级官吏,上至文武大臣,下到州府县衙,只要有贪墨渎职等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可对其进行纠劾。

2、依据民众揭发或告诉

朱元璋在贯彻明刑弼教思想时,有意借助民众之力来依法严惩官吏职务犯罪行为,据《明史.职官志》记载,百姓可以向官府揭发或告诉官员不法行为,并且规定,凡告诉官吏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分别向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御史处提出。

(二)明代对职务犯罪的审判制度

明代对职务犯罪的审判包括初审、复审、会审、判决四个方面。

除此之外,明代对此犯罪的审理还有一些特殊的制度规定,尤其是奏请制度。

1、奏请制度

奏请制度在明律中有明确规定,即对官员犯罪不能擅自处理,必须经过特定的奏请申报程序后由皇帝做出是否审讯以及处罚的裁定,并且就明律的相关内容来看,对文物官吏犯罪的奏请是有区别的。

明代司法中有关奏请的制度最初只适用于武官,对武官犯罪奏请的规定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武官犯罪请旨取问的程序;二是与军官相干连的案件;三是对奉旨推问的处理;四是关于犯罪后不须奏请的人员。

明代关于文官奏请的规定,最初仅限定于与武官又牵涉的案件时才需奏请,即使逐渐形成文官奏请制度以后,依据文官品级不同,其犯罪是否需要奏请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2、初审

初审是对职务犯罪审理的必经程序。

在明代,对职务犯罪初审有四项原则:

第一:

两造具备。

即涉案的原告与被告必须到庭接受审理,不得缺席。

在审讯过程中一般先问原告,再讯被告,最后审讯与案件有关的证人;第二,不公开审理,依法准许在法庭上适用刑讯。

第三,依状鞫狱。

在鞫狱过程中,断案官吏要做好笔录,制作笔录是审讯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对相关供词的记述,必须要准确无误,不得遗漏;第四,审判独立,审案司法官吏及断刑衙门必须独立断案,不得听从上司主使。

3、复审

明代职务犯罪的复审按其审理方式可分为审级复审、上诉复审和案件复核三类。

对案件能够进行审级复审和上诉复审的机关有府、布政司、刑部及卫、都司、都督府的问刑衙门;对上述三类复审都可适用的机关有都察院、按察司并分司;而大理寺只能实施对案件复核的复审,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对案件复核是复审制度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制度,它体现专门的司法机关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关系。

4、会审

会审制度是复审过程中一项比较特殊的制度,该制度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定型于明宪宗成化年间。

所谓会审就是指会官审录囚徒。

明代会审制度由六种审判方式组成。

一是三司会审,就对职务犯罪的审理而论,仅在遇有重大、疑难的该类案件时会适用三司会审。

二是圆审,又称九卿会审,这种审判方式主要是针对特别重大、二次翻供不服的案件。

三是朝审,主要针对秋后处决的案件,经过朝审后罪囚往往能减免死罪。

四是会官审录,根据明律规定,隶属京师的上报案件以刑部官吏与检察御史会审,地方各省的上报案件以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共同审判。

五是大审,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囚犯。

六是热审,热审一般在小满后举行,有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

锦衣卫等审理囚犯,其目的在于防止被关押的囚犯因长期拘禁而死于酷暑,是清理邢狱的一种审判方式。

5、判决

案件审理完毕后要制作判决书,判决书原则上由案件的主审官员负责拟写,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多由衙门中的吏典代拟,但承担责任者仍是主审官员。

案件审理完毕后还有一定的宣告程序,多采用口头方式,即由主审官员对原告和被告当堂宣布审判结果。

6、处罚

明代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制度相对全面,既有占有主要地位的刑事处罚,也有居于辅助地位的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明代对职务犯罪的主要惩罚手段;行政处罚与职务犯罪者自身的职位、官阶、薪俸待遇等紧密相关;民事处罚主要是要求罪犯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明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

(一)明代预防职务犯罪的行政法律制度

明代职务犯罪预防的行政法律制度主要围绕官吏选拔,管理考核和回避三方面进行构建。

[5]

1、通过官吏选拔制度筛选德才兼备者进入国家公职人员队伍

官吏自身道德修养的高低、个人素质的好坏,是其为官正直、清廉与否的关键,因此,明朝在官吏选拔和任用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官吏的道德素养。

在察举贤才时,明朝统治者主张“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

2、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官吏队伍的清正廉洁

明代的官吏考核制度较以往历代更加详细完善,分文、武两个系统,“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

文官考课主要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负责,并专设考功清吏司主持;武官考课则由兵部负责,称为“军政”。

3、通过回避制度严防任人唯亲、结党营私行为的发生

为了预防官吏利用职权结党营私、徇私枉法等危害中央集权行为的发生,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不同程度的回避。

主要包括亲族回避、地区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

一般来说,所有官吏都要实行亲族回避。

这就杜绝了官吏利用亲族关系盘结在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的可能,有效防止他们形成“世族关系网”,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

而地区回避即籍贯回避,主要针对地方主管官员,防止他们利用职权包庇、纵容亲属朋友等,限制他们利用职权触犯法律令规定。

此外,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还实行特殊的职务回避,因为这些官吏的任用事关钱财收入、选拔人才、秉公执法等重大事情。

(2)预防职务犯罪的监察法律制度

法律监督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富有特色的内容之一,而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又是法律监督制度的集中体现,是古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早在夏代就已设立了专门监察官吏来对百官进行监督,而明代的监察制度承先启后,开创了超越以往历朝历代的新局面。

明代在监察制度建设方面很有创新,设置了纵横交错的监察网络。

都察院、六科十三道检察御史。

[6]各司其职又相互纠察,把所有官员,包括检察官本身,都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

明代设都察院为中央最高一级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刑部、大理寺对案件的审理,创立了六科给事中的机构,它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直接对皇帝负责。

六科给事中的建立,可谓一箭双雕,既限制了六部,又限制了都察院。

十三道监察御史属于专职监察官员,其执掌分为在京和出巡两个方面,在京时,与都御史相互配合,同时,各道按其职责分别监察在京各衙门的日常事务。

明代监察制度,一方面突破了以往封建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进行监督“以贵制贱”的传统。

另一方面,也突破了以往由固定的上级部门和官吏对下级进行监督的传统。

这有效的防止了监察机构的腐败变质。

在这种制度和机制下,监察官吏成为明朝政坛上一支活跃的重要政治力量,在防范官吏职务犯罪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7]

四、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惩防的启示

(一)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务犯罪进入高发期。

现阶段在改革、开放和发展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职务犯罪预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状况,也呈现出当前阶段所特有的一些情形。

1、职务犯罪现状

当前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发案率不断升高,在职务犯罪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断增大。

具体表现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的公职人员的职位级别越来越高。

“高职位、高智能、高技术”三结合的职务犯罪以及窝案、串案、群案进入频发期。

同时,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者反侦察能力也越来越强。

这些都给现阶段的职务犯罪防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

尽管如此,我们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认清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不足。

首先,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层次较低,几乎没有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的立法。

其次,作为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的检察院下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却难在宪法、检察院组织中找到明确存在的依据。

第三,职务犯罪中的打击机构和预防机构相互脱节,联系不密切。

第四,监督体系的形式与实质严重脱节。

第五,预防教育形同虚设。

预防教育开展不足,并且从内容到形式缺乏新意,导致教育效果很不理想。

2、当前职务犯罪的特征

结合当前我国植物犯罪的现状,从其犯罪总量,作案手段和危害后果等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六点特征:

第一,犯罪总数大,查办案件数量呈平稳下降趋势;第二,犯罪比重基本呈负增长;第三,大案、要案突出,危害后果日益严重;第四,窝案、串案不断增多,职务犯罪呈现群体效应;第五,职务犯罪的发案领域不断扩散蔓延;第六,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犯罪跨区域化、国际化。

(二)明代惩防职务犯罪对现阶段惩防的启示

明代是我国封建专制主义集权政治走向顶峰的一个重要王朝,作为历史阶段性,明代统治阶级为惩防职务犯罪所指定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各方面都具有其自身的鲜明特色,以至历史发展到现代,我们仍可从中获得很多启示。

结合当前我国在惩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参鉴明代在职务犯罪惩防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立足现阶段我国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加快有关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健全职务犯罪惩防的法律体系。

完备详善的立法是惩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明代统治阶段重视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不仅职务犯罪法律渊源广泛,而且对职务犯罪的罪名规定也相当丰富,并对各类犯罪情形加以区分概括以便于实际操作,这对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但比较而言,不论古代还是现在,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惩罚的立法要完善于对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所以现阶段我们应大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立法,尤其是尽快制定全国性的预防法律,这样不仅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预防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同时又能改变单一的以刑法典为主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体系。

第二,整合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能力,促进他们之间的交流。

明代惩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机构之间具有良好的协调合作能力,为统治阶级惩防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现阶段要整合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能力,加强区域间的交流学习,促进合作。

第三,充分发挥现有监督体系的潜能,促进社会民众监督力量的发展,严格限制权力过分集中。

明代惩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虽然相对完善,但是由于政治体制上的中央皇权过于集中,导致其过分膨胀,与之相对应的各机构长官权力也过于膨大,在这种体制下,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因此,我们应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处理社会监督信息的能力,拓宽群众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加强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

第四,改革现有的预防教育制度,构建廉洁教育体系。

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对全体民众的廉洁教育,提供一些相应的平台,促进学习教育。

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教育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既要重视有关立法的完善,也要强调执法的严格;既要重视制度的构建,也要强调制度的有效推行;既要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也要强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只有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才能在惩防职务犯罪中取得显著成效,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张廷玉.明史[M]北京:

中华书局,1974.

[3]大明律[M].沈阳:

辽沈书社,1990.

[4]刘双舟.明代监察法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第53页.

[5]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M].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

[6]张晋藩.中国监察法制史稿[M].上海:

商务印书馆.2007.

[7]徐克勉.明代监察制度探析[硕士论文].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2007.

 

附录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省级电大南京电大分校开放学院教学点开放学院指导教师储海平

学生姓名

贾诗奎

学号

1432101255097

专业

法学

一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6年9月20日

指导内容:

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

第二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6年10月17日

指导内容:

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键词。

指导时间:

2016年10月20日

指导内容:

对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

从逻辑结构分析论点论据,要求查找资料修改完善。

指导时间:

2016年10月25日

指导内容:

建议对论点二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主题。

指导时间:

2016年10月28日

指导内容:

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完善建议及具体实施方法。

指导时间:

2016年11月1日

指导内容:

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附录四: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姓名

贾诗奎

教育层次

开放本科

学号

1432101255097

省级电大

南京电大

专业

法学

分校

溧水电大

指导教师

储海平

教学点

溧水电大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得以矗立,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撑。

因而吏治清廉与否对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巨大,进而关乎王朝兴替。

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无疑是永葆吏治清明的重要手段。

明代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是在吸取往朝各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历史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的研究获得对明代职务犯罪的一般认识,然后结合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提出现阶段惩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主要从明代职务犯罪情况的概述、明代职务犯罪的相关司法制度、明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以及对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惩防的启示等四部分来论述的。

学生(签名):

贾诗奎

2016年11月1日

 

 

初评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答辩主持人

答辩小组成员

秘书

答辩日期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1.

 

2.

 

3.

 

4.

 

5.

 

6

 

7

 

8.

 

答辩小组评语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月日

答辩成绩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月日

电大分校初审意见

 

分校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省级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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