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试题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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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试题2
第一章:
概论
名词解释
1.国际结算:
为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2.SWIFT:
环球银行同业金融电讯协会银行间的高速电讯网络,24小时不间断运行、会员间终端连接、自动加密和接收、使用标准代码。
只是通讯网络,不包括结算和清算。
3.联行Sisterbank:
一家银行总行(HeadOffice)、分行(Branch)、支行(Sub-branch)之间以及分支行间的关系。
联行包括国内联行与海外联行。
4.分行Branch:
商业银行设立的、可以经营完全银行业务的直接营业机构。
分行不是独立法人,母行对其经营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分行业务范围以总行为限。
5.子银行、附属银行Subsidiary:
商业银行设立的间接营业机构。
子行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母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子银行业务范围可能超出总行范围。
6.代理行CorrespondentBank:
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通过相互委托办理业务而建立往来关系,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互为代理行。
(密押,印鉴,费率表)
7.账户行:
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
账户行必须是代理行,但代理行不一定是账户行。
知识点整理
1.美国票据交换所和纽约自动清算所主要是清算美国境内的美元,清算境外美元的是CHIPS和FEDWIRE。
CHIPS是清算境外美元的最主要场所,主要处理在纽约的美元收付;FEDWIRE在清算境内美元同时,也清算境外美元,负责纽约以外的境外美元收付。
2.英镑清算:
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HAPS
3.分行是总行的联行,子银行是总行的非联行,总行控股,可能的代理行。
4.往来银行选择:
联行,代理行的账户行,代理行的非账户行
5.FOB+运费=CFR+保险费=CIF,FOB——FCA,CFR——CPT,CIF——CIP
6.FAS和FOB类似,就是交货地点不同,在船边。
7.DAT:
卖方义务包括运输、保险、出口报关、卸货;风险承担到指定地点;买方承担承担卸货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包括进口通关事宜与费用。
DAP买方加上卸货,DDP加上进口报关。
8.EXW买方义务最多,从工厂交货开始。
9.传统国际结算特点
10.现代国际结算特点
第二章:
票据的法律性质
名词解释:
1.票据Bills:
出票人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
2.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行使,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
3.票据义务:
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4.票据抗辩:
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是票据义务人的正当自我保护方式,票据抗辩发生后持票人没有追索权。
5.票据法:
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和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点:
1.票据的特性:
(1)设权性:
票据发行设定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更受法律保障与约束。
(2)无因性:
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3)要式性:
票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4)流通转让性: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义务人:
票据和票据权利的转让,则仅凭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即可完成,不需要通知义务人。
票据义务人不得以不知晓为由拒绝承担票据义务而向原权利人清偿
(2)正当持票人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票据转让原则是使票据受让人能得到十足的或完全的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甚至是得到让与人没有的权利。
但票据受让人必须为正当持票人(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包括提示,追索,获得票据记载金额,以自己名义对义务人起诉(4)票据让与人对票据付款承担责任:
票据让与人出让票据后,不仅会失去票据和票据权利,而且还会成为票据义务人,对票据付款承担责任。
2.票据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债券的区别
3.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原始功能-解决资金收付的空间距离);支付功能(基本功能-被称为“商人的货币”);信用功能(核心功能–“票据的生命“解决资金收付的时间间隔)
4.票据权利的特性:
(1)证券性:
票据权利是得到票据金额的权利和证券(票据)所有权的统一,是债券的物权化。
(2)单一性:
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在特点时刻,票据权利所有者只能是一个人。
(3)二次型:
票据债券可能有多个义务人,债权人可行使二次请求权。
5.票据权利的种类:
(1)主票据权利:
对本票出票人,汇票付款人,支票付款行使的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
(2)副票据权利:
前手持票人,如收款人和背书人。
要求途径是追索与再追索。
第二次请求权(3)辅助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承兑人和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追索与再追索。
6.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出票
(2)继取受得:
受让,继承,受赠予
7.正当持票人:
(1)受让人得到票据时必须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票据不受限制)
(2)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A将从B偷来的票据给了C,C不知情且付了对价,则仍为正当持票人
8.票据义务特点:
(1)单向性:
义务人单独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义务
(2)连带:
票据义务人可能有多个,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参加承兑人。
负有连带偿还责任(3)双重性:
票据义务带有金钱给付和担保双重义务性。
付款主要,担保从属
9.票据义务种类:
(1)主票据义务:
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支付保付行,承兑前的汇票付款人,未进行保付的支票付款行(后两个可以拒付)。
承兑,付款
(2)副票据义务:
背书人。
接受追索(3)辅助票据义务:
参加承兑人,保证人。
接受追索
10.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有关票据义务的抗辩
(2)对人抗辩:
对相应当事人,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可对票据窃取者抗辩,不能对善意持票人)
与拒付比较:
…….
11.三大票据法体系:
(1)法国票据法体系:
1673年颁布,强调原因关系和汇兑功能,与现代票据制度的特点正好相反。
(2)德国票据法体:
1871年制定,强调要式性和支付功能。
(3)英国票据体系/英美票据法体系:
1882年制定,强调要式性和支付功能
第三章
名词解释:
1.汇票:
出票人向付款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2.本票:
PromissoryNote出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的,约定即期、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基本当事人为2人:
出票人即付款人、收款人。
无条件付款承诺而非付款命令。
3.支票:
Cheque/Check:
一种特殊汇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或银行储户根据协议向存款银行签发的委托其无条件付款的书面命令。
知识点:
1.汇票特点:
(1)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
2.汇票基本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字样(billofexchange/exchange/draft),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金额(同时用大小写),付款人名称(一般有地址),收款人名称(一般有名称无地址),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国际汇票是否成立以出票地法律来衡量),付款地点,付款到期日(3)任意记载项目:
预备付款人(第二付款人,参加承兑后成为义务人),担当付款人(代付款人执行付款的人,不是义务人,请求承兑时,应该向付款人提示),必须提示承兑和不得提示承兑,免做拒绝证书和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
3.汇票收款人记载/抬头:
(1)限制性抬头:
只限于付给指定收款人。
不可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
可由收款人或其委托人,指定人提示取款的汇票。
可以背书转让,使用广泛。
(3)来人抬头:
又称持票人抬头,不管谁持有票据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可以简单交付转让。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采用,因为得不到保障。
4.出票日期作用:
(1)决定汇票有效期,UCP规定即期汇票有效期出票日一年内,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有效期为2年
(2)决定到期日(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若出票时法人已经宣布破产或清理,则汇票不成立
5.汇票的付款日期:
(1)即期付款,又叫见票即付,指出票完成后即可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2)远期付款,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首先由持票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款人做承兑提示,然后以承兑日为起点,推算到期日)(3)没有注明期限,即为见票即付。
6.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
如无记载,按以下顺序确定:
出票人办公地-住所-经常居住地
7.汇票种类P54~56
8.本票特点:
(1)无条件支付承诺
(2)名称和性质不同(3)不必办理承兑(4)只有一张
9.本票必要记载内容:
与汇票比少一个付款人
10.本票种类:
国际上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但我国只有银行本票(多为即期本票,远期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11.支票出票人条件:
在银行有存款,与银行订有使用支票协议,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汇票和本票可以出票人自己印制)
12.支票的特点:
(1)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2)见票即付(3)付款人仅限于银行(4)一般情况下出票人是主义务人,保付支票的主义务人为保付银行
13.支票必要记载内容:
同汇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可以空白抬头
14.支票主要当事人责任:
对所出支票担保付款
(1)签发支票时,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在银行有足够存款,透支金额不超过银行确定的金额
(2)签发支票后:
在银行拒付时承担偿付之责(3)支票提示期限过后,仍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日内瓦》国内8天,不同国家20天,不同大洲70天。
我国《票据法》10天。
15.票据区别P63【记得看,因为还没看】
第四章票据行为
名词解释:
1.票据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是围绕票据所发生的,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六种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广义票据行为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除狭义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划线、涂销等。
2.票据权利能力:
能够成为票据行为的主题,参加票据关系、享受票据权利与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静态表现)
3.票据行为能力:
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的行为人,能够实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
(动态表现)
4.出票(Issue):
写成票据、完成签名并交付他人的行为。
出票是使票据权利得以发生的最初始行为,被称为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狭义票据行为被称为附属票据行为)汇票、本票、支票中均存在出票行为。
5.背书(Endorsement):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其目的主要是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
背书存在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中。
6.承兑(Acceptance):
远期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并签章,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在出票后1个月内作承兑提示,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7.保留承兑:
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些保留条件或对票据文义的修改意见的承兑。
(在中国不允许)
8.参加承兑(Acceptanceforhonour):
远期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
只有远期汇票才可能有此行为。
9.保证(Guarantee):
票据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为票据义务承担保证的行为。
10.保付/保兑(Certifiedtopay):
支票付款人的付款行行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
(支票一经保付,付款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
11.合格提示:
根据票据法规定,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凭合格票据才有效。
12.正当付款:
在付款时,付款人首先是必须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其次是要鉴定背书的连续性。
满足这两个要求成为正当付款。
13.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作正当提示时,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
14.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前手行使的、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知识点:
1.狭义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人要有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明确表示。
(3)具备必要的行为形式,包括进行必要的事项记载,行为人完成签名和票据交付。
2.票据行为间关系P70【不在范围之内,但可以看一下,便于构建知识网络】
3.出票的影响:
创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1)出票人成为主义务人,承担票据义务
(2)收款人成为主债券人(第一持票人)(3)付款人:
受出票人委托履行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
4.背书的影响:
(1)背书人(Endorser)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2)背书人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3)背书人对票据担保承兑、付款(4)被背书人(Endorsree)成为持票人,获得票据及票据权利(4)对于持票人来说,背书人越多,持票人前手义务人就越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越有保障
5.必须做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见票后定期汇票、定日付款汇票、由不在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异地担当付款人)
6.不必做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种类:
指注明“不得提示承兑”的汇票,该汇票持票人只需到期做付款提示。
7.票据行为适用表【P78,各种票据行为适用的票据,不在范围内,建议看看】
8.追索的条件:
(1)持有合格票据。
指票据的记载和背书的连续两方面和歌
(2)持票人尽责。
指持票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了提示,做成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并通知前手。
(3)发生拒付
9.被追索者的义务与权利:
(1)收回票据并涂销自己的背书
(2)要求追索者交出拒绝证书、出示收据及费用表(3)向前手追索
第五章贸易汇款
名词解释
1.中心汇票:
以汇票所用货币的结算中心的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银行汇票
2.退汇(CountermandPayment):
汇款在解付前的撤销,又叫撤销支付。
3.O/A赊销:
进口商收到出口商发出的货物后才按规定支付货款的方式。
知识点
1.信汇(M/TMailTransfer):
汇出行以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款项的结算方式。
优点——费用低:
银行成本较低、银行无偿占用在途资金。
缺点——速度较慢、委托凭证可能传递丢失。
2.电汇电汇T/T(TelegraphicTransfer):
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通过加密电报、SWIFT等电子信息指示汇入行解付款项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电子信息:
。
优点——结算迅速、委托指令传递较安全。
缺点——费用略高。
3.M/T与T/T流程图
4.票汇D/D(RemittancebyDemandDraft):
汇出行开出即期银行汇票委托汇入行付款的结算方式。
特点——灵活性强:
汇款人可自己取款,也可转让支付,还可卖给银行。
汇出行可以不通知汇入行,汇入行不必通知收款人取款。
5.汇款结算程序
6.汇款结算优点——结算简单、迅速;结算费用低。
缺点——结算(主要是出口商收款)风险大:
以商业信用为结算基础,银行对收款不承担责任。
资金负担不平衡:
货到付款则资金完全由出口商负担,预付全部货款则资金完全由进口商承担,且双方无法从银行得到贸易融资。
7.汇款结算适用条件:
有利于进口商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因此进口商资信好情况下才适用。
当前国际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汇款结算一般是货到付款,资金风险由卖方承担。
8.三种汇款结算方式的选用:
T/T大额紧急,M/T小额从属,D/D支付转让
9.汇款贸易融资:
(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T/T融资)
含义:
在T/T、O/A中,出口商将代表出口收款权的商业发票转让给银行,从银行得到商业发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融资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特点:
(1)基于O/A贸易和T/T结算的出口融资
(2)以出口商业发票做抵押
(3)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商业发票金额的80%
(4)融资币种为出口商业发票显示货币或等值人民币
(5)期限为自发放之日起至出口应收账款的付款到期日止
(6)利率按同期限商业贷款利率执行
(7)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风险控制
风险来源:
进口商不付款
出口商无力接受追索
银行风险管理措施:
(1)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
(2)超额度担保、抵押
(3)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进出口合同等文件,签定《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协定》
(2).出口信保融资
含义:
银行应出口商申请,在其发货后凭客户转让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权益提供的融资。
对出口商的作用:
对出口商在应收账款买断的前提下能规避进口商信用风险,加强出口收汇保障;
提前结汇,锁定汇率风险;
在有追索权购买的前提下,能获得银行低成本资金融通。
出口信保融资程序:
(1)出口商接到外贸订单后,向中国信保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和向银行申请信保项下融资额度;
(2)银行依据对出口商进行贷前调查,及中国信保给予的买方信用限额确定融资额度
(3)出口商、信保公司、银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赔款转让给融资银行
(4)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出口商在发货后向中国信保申报投保,获得信保确认后将获得中国信保保障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而获得融资。
应收账款转让可以是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
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信保限额以内的融资,银行无需再采取其他措施控制融资风险。
对于超出信保险额的部分,银行应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或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抵押。
(3).进口T/T融资
即T/T汇款融资:
在货到付款T/T结算中,银行在进口货物到港后、应进口商申请而垫付货款给境外出口商,进口商在约定时间向银行归还垫款本息的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或进口商还款时间一般是货物销售、货款回笼后
银行风险管理:
审核进口商资信,占用其授信额度
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等。
第六章跟单托收
名词解释: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出口商发货后,出具汇票并附上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要点: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在先发货的前提下,向进口商催收货款,不是进口商主动付款。
)
2.信托收据(T/R)指在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的托收业务中,当货物、单据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时,进口商为尽早提货而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知识点:
1.托收结算流程图:
2.银行的地位和责任:
作为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行事,按常规处理业务,承担过失责任。
托收行——核对单据,选择代收行,缮制委托书,按常规处理业务。
代收行——保管好单据,及时反馈托收情况,谨慎处理货物。
3.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
(1)付款交单D/P(DocumentsAgainstPayment):
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即期):
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
原则上第一次提示单据就要付款。
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
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附带单据一并由托收行寄出,代收行收单后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随即签字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和单据,到期后提示,收款,放单。
(2)承兑交单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
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与D/P远期相同在于都是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进口商承兑。
不同的是D/P远期要汇票到期并支付货款后才得到单据,承兑交单只需承兑就可以得到单据。
)
4.托收贸易融资方式与风险管理:
(1)托收出口押汇OutwardBills/托收出口贷款:
出口商通过将跟单汇票或全套货运单据抵押给银行而从银行得到垫款的融资方式。
银行有追索权地买进出口商持有的跟单汇票或全套货运单据的行为。
出口押汇的特点:
以跟单汇票、货运单据为基础的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为应收款额扣减融资利息和手续费;融资期限与收款期对应;融资银行有追索权。
托收出口押汇融资风险控制
风险来源:
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无力接受追索
银行风险管理措施:
(1)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
(2)超额度担保、抵押
(3)单据抵押
(2)托收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出口商采用D/A时,出口商向银行转让单据和出口收款权,由银行按照出口商业发票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出口商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
托收信保融资:
出口银行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地买进出口商持有的、信保限额内的收款权。
银行融资风险较小。
(3)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指D/P远期中,单据、货物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进口商向代收行借单提货的方式
信托收据T/R(TrustReceipt):
进口商在借单时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
T/R的内容:
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
进口商只能以货主的名义处理货物,如出售货物,则货款应存入代收行。
进口商应赔偿代收行因借单而发生的损失。
代收行可随时取消T/R,收回单据及货物。
借单风险由代收行承担
代收行风险管理措施:
占用进口商授信额度、抵押、担保
(4)凭银行保函提货:
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在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后,凭银行保函提货的方式。
银行风险控制:
A.进口商应提交申请书,并作如下保证:
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货款;尽早以单据换回保函并退还银行;赔偿银行受到的任何损失。
B.进口商提供轮船公司发出的货到通知书,商业发票,进口合同副本
C.占用授信额度,收取保证金或落实反担保。
5.跟单托收优点:
结算简单、迅速;费用较低;对于进出口双方来说,比贸易汇款风险小。
缺点:
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
6.跟单托收使用条件:
有利于进口商不利于出口商,在进口商资信好的时候使用。
7.URC522:
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Commerce,ICC)于1958年制订,最新版本为1996年的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
该规则是办理托收业务的最重要依据,但它只具有准强制性。
第七章&第八章跟单信用证
名词解释:
1.信用证L/C:
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2.保兑:
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如果认为开证行资信不好或者对其资信不甚了解,可要求开证行找一家受益人熟悉的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通常为出口地的通知行或者信誉卓越的银行。
3.议付:
指定银行在相符的交单下,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4.付款:
指银行以汇票付款人的身份向受益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开证行指定,付款行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5.偿付:
指对议付行,付款行进行偿付。
当开证行与议付行和付款行间没有账户关系,为了便利结算,会指定另一个与其有账户关系的偿付行,付款后不接受追索,应向开证行索偿。
6.保兑信用证:
除开证行以外,如有另一个银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责任,则该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只有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才能加以保兑。
7.预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