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戴鹏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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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
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
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
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
纷及纠
和解私立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
纷解决
方式
纠纷
调解
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提示】和解和人民
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执行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解决
方式
仲裁
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不公开为原则【提
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
准司法行为。
诉讼
公力救济、具有强制性、有中立第三者公开审理为原则
【提示】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
基本法律角度:
法律地位地基
部门法角度:
调整的社会关系社门
★民诉
法的性
程序法角度:
内容内程
质
公法角度: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地方各级法院作的“办案规则”类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
★效力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实体法和仲裁法可以适应外国法律
诉讼和其他关系民诉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
诉讼——先裁后诉: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启动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对方必须参加;
委员会的例外: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
仲裁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诉讼—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有效的仲裁协议,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普通仲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裁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
①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②一方起诉未
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
当驳回起诉。
【注意】平等主体间的人身权益纠纷,只能诉讼,不能仲裁。
★诉讼—
可诉可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影响诉讼。
(1)可以
—人民调
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
解委员会
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
的调解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只有法院撤销了原
协议,才可以针对原纠纷起诉。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经双
方共同向法院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本身不能成为执行名义司(★司法
确认裁定书有强制执行力)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免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行为存在于法院和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
民事法律
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
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
诉——当事人
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不告不理。
——二审、再
审:
有限审查
(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3)诉由法院来受理。
性格决定命运,态度决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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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基本原则
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注意:
★诉讼权利同等、
平等原则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些相同,有些则不
相同但是相对应。
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国民待遇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限制;反报、歧视
★平等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同等和对等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的关系.
辩论的主体当事人专有包括广义上的第三人。
法院审
辩论
原则
理案件
时当事
人有权
辩论的阶段整个审判程序过程中;一审,二审,在审都可以
辩论的形式言词辩论和书面辩论(起诉书和答辩状);
辩论的内容实体(事实,证据问题)或者程序、法律;
进行辩
论
例外
★执行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证人、法院没
有辩论权。
但执行程序有限适用处分原则
★当事人专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执行阶段亦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
处分
原则
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
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调解协议内容可
以超出诉讼请求的。
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
法权益。
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都受约束,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法院。
★诚
实信
用原
则(民
事诉
讼全
过程)
体
现
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人可能是特定的案外人,也可能是非特定的
案外人,合法权益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
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113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除""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人可能是特定的案外人,也可能是非特定的
案外人,合法权益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
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113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除""
案外人,"合法权益"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
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文书",泛指所有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除
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外,还包括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
裁决,公证债权书,支付令。
.
监督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包括调解,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不包括仲裁
抗诉: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必然引起再审2.检察建议:
①生效判决、
裁定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检
察监
督原
则
监督
方式
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注意:
适用对象是法院。
不包括当事人、其它诉讼参
与人的行为。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中有关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不属于基本
原则,而是一般制度,是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提示】监督的阶段:
从民事审判活动到民事诉讼活动。
(包括执行活动)
监督的内容:
从对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监督增加到可以对调解书监督。
监督的方式:
从再审抗诉增加了检察建议。
(且非诉案件也可以检察建议)
监督的启动:
从主动监督到也可被动启动。
(先法后检)
监督的次数:
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只能1次。
法院调解自愿、执行阶段、非讼程序、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也不可调解。
★人民调
原则合法解不在是民诉基本原则。
支持
起诉
原则
★主体:
对受害者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前提: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
其本质
是由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给予受害单位和个人精神上、道德上和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支持起诉的场合必
性格决定命运,态度决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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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是受损单位或个人不能,不敢,不便起诉,已经向法院起诉,不需要支持。
★
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支持起诉的主体没有原告资格。
★公
益诉
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织(原告身份)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不能成为原告。
提示:
不是支
持起诉原则的体现,行使海洋环境监管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海洋污染者提出赔
偿请求。
★公
众查
阅
查阅(不包括摘抄、复制)范围:
生效的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而调解书、案卷、合议笔录不能查阅。
当事人、
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诉讼材料是不同的;(3)注意对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涉及这些内容的部分应当保密。
★两
审终
审例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
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讼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
定。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书。
签收后生效,不得上诉5.小额程
序案件注意: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外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6。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诉的分类(★原告的请求,与答辩意见无关)诉讼主体:
当事人、法院(不是诉的主体)
(1)诉的主体合并:
当事人合并。
(2)诉的客体的合并:
诉讼标的合并。
诉的
要素
诉的主体即当事人,民事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标的法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诉讼标的客体:
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区分
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简单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诉讼标的物
人身关系纠纷无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
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争执的金钱数额。
确认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
诉讼之诉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请求
的目
的和
给付
之诉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
定的义务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积极的给付之诉;赔礼道歉作为
消极的给付之诉;停止侵害不作为
内容
变更之诉
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包括主体、
客体、内容的变更
(1)确认之诉:
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2)给付之诉:
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标的物)
(3)变更之诉:
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是否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三诉排斥。
注意:
按原
告的诉讼请求分类。
前提必须是诉。
本诉的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也可以提起一个独立诉讼请求的诉。
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
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连关系、时间特定。
请求独立
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案外人对原告,被告对案外人提出均不是。
时间★【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要
件
牵连关
系
管辖
与本案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法律关系。
包括法律上或者事
实上的联系违反专属管辖或者定有仲裁协议不得反诉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注意:
若反诉应由其他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本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反诉费用减半;
1、在一审过程中:
可以合并审理。
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二审、在审(适用二审程
序的)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随时可以提反诉★双方当事人同
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2.被告在开庭中提出,除非原告放弃答
辩期利益,法院应当休庭,并另行指定开庭日期3。
原则上一并审理,例外可以分开调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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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一诉达到可判决的程度时可以先行判决。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区别反诉反驳
性质不同是独立的诉讼,具有诉的性质是一方当事人驳被斥对方当事人诉讼
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诉讼地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互换,有双重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发生变化
提出的前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以直接否定对方提出的全部或一部诉
提提,被告提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讼主张为前提,★本诉撤回,诉讼终结。
并不直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反驳具有抵销性作为反诉对待。
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所有当事人
目的除了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败只在于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
诉之外,还提出了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求,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法院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做出裁判,违反的是处分原则,法院以当事人
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了裁判的依据,才违反辩论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请求处分,事实辩论)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者经传唤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
专题三合议制度:
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
议裁判的制度。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需要签字,少
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决定。
仲裁:
首席仲裁员决定。
可以不签字。
一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只能适用于一审的诉讼案件,包括发回重审
和再审;适用级别无限制,不得担任审判长。
各级均可)
二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单一制合议庭,不能独任
合议
庭的
组成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独任审理)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和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
特别程序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其它审判员独任
1)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
合议
庭的
主持
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2)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不包括发回重审、再
★简易程
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不能适用。
当事人无权通过行使程序选择
序权将法定由中院审理的案件变为简易程序审理,诉讼程序领域,仅简
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
独任
1,宣告公民失踪、死亡,2.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认
制度
特别程序
定财产无主,4.确认调解协议效力,5.实现担保物权;
督促程序;支付令
公示催告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程序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公开问题★开庭审理≠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公开问题近亲属问题:
伯姑舅姨均不是
民
诉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法律规定
的其他。
申请可以不公开的:
3商业秘密、离婚
案件。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
性格决定命运,态度决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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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诉密、个人隐私。
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14-16犯罪。
诉
2.可以不公开:
16-18犯罪。
注意:
★当离婚与个人隐私竞合时,按照个人隐私案件对待,实行法定不公开。
法定不公
开质证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
质证。
不公开质证≠不质证:
不公开质证≠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自然不公开质证,但
是公开审理不必然均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并不完全
等同,涉及商业秘密是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
2.合议庭评议案件一律不公开。
3.宣判一
律公开4.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质证。
a.专利不同于商业秘
密;b.侵犯名誉权属于一定公开的范围,不属于隐私权。
回避
区别民事诉讼仲裁
回避的审判人员、其他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仲裁员
对象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鉴定人、勘验人。
【注意】证人、诉讼代
理人不是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方式:
口头、书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
法定情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
形地位
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新】本人或者近亲属持
公正审理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
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时人的股份或股权的*
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客送礼的
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不仅要回避②
还应追究法律责任律师申请回避不需要特
别授权
申请回应当在案件开始审判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
避的时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由。
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
间结前提出。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请的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
定程序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诉中院长)。
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申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回避决定作出后,按照仲裁员选定
请的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
理定。
★决定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停止参当事人可以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
与办案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申程序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
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
议一次(同级)。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定是否对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
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作出回避决定进行。
不能申请复议。
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相同项回避的方式:
申请回避、自行回避(3)指令回避注意:
被决定回避的人无权申
请复议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
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
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确定管辖的规律——两便原则:
主管解决的是法院管不管,而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法院来
管。
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
性格决定命运,态度决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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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管
辖
恒
级别管辖
恒定
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
少而变动(自然增加);★故意规避(人为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除外。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根据起诉时确定,不因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
定
恒定更以及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级别管辖:
原则上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一审重大涉外案件;1)有以下任何一个种情形:
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
③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
(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
①当
事人(国籍);②法律事实;③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
重大和涉外缺一不可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b、知识产权
中级
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