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最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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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最全

主观题汇总(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37.斡旋

38.国书

39.条约的解释

40.战时禁制品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41.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42.简述法律承认的效果。

43.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体系?

4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45.试论条约的保留制度。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为了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局势进一步恶化,联合国大会或安全事理会通过决议组织观察团、监督组织或维持和平部队,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派到冲突地区,以监督停火或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以便恢复和促进和平。

称之为维持和平行动。

37.是指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

协助其解决争端,但不参与谈判的一种方法。

38.是派遣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

39.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目的是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履行条约。

40.是指违反交战双方禁止运送给敌国的货物。

分为绝对禁制品和相对禁制品,凡属于军事用途的禁制品称为绝对禁止制品,凡可供军用也可供民用的禁制品称为相对禁制品。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41.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宣布了九项原则,包括: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平等地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据为已有;

(4)各国在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空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合作和互助原则;

(7)各国对其所发射的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有管理和控制权,对外空物体有所有权;

(8)各国对其发射的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航员的义务。

42.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及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5)一旦承认了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

(6)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

43.

(1)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除此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出来的,没有专门的国际立法机关;

(3)国际法的实施方式与国内法不同,没有强制实施国际法的专门机关。

44.

(1)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区域"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可概括为:

(2)"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3)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占为已有;不得主张权利;

(4)"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驶;

(5)"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6)"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五、论述题(共15分)

45.要求答出下三点:

(1)保留的定义。

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保留的规则,包括

1)保留的提出。

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均可对条约提出保留。

这三种情况是:

①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②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③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2)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

①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②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接受;④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

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3)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

(3)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四 名词解释

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3强行法

 也叫绝对法、强制发或强行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规范。

4民族自决原则

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5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他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6国际法上的继承

继承是国家由于领土的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7国际责任

即国家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国家领土

 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9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该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10毗连区

 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领海相毗邻的海域。

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11登临权

 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12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犯罪,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域开始紧追。

13引渡

  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

14特别使团

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另一个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15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施用之法律效果。

16仲裁

又叫公断,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17斡旋

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以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

18报复

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一种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对其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从而使争端得到解决。

19封锁

指交战国为切断敌国的对外联系,削弱敌国经济,用军舰阻挡一切国家,包括中立国的船舶和飞机进入敌国的港口和海岸。

20战争法

 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名词解释

1.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4.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庇护:

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

四.问答题

1.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答:

《蒙特利尔公约》第l条规定:

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上述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公约所称的“飞行中”同于《海牙公约》的规定。

所称的“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

2.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答: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简述国家对条约的继承规则。

答:

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按照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所谓“人身条约”,例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是随着被继承国主体资格的消灭而消灭的;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如有关边界的边境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的条约,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特别是为当地利益而缔结的条约等,一般应予继承;经济性条约一般需要根据条约的内容来确定是否予以继承。

该公约还规定,从殖民地或附庸国或被保护国获得独立的新国家不受原宗主国所签定的所有条约的拘束,这种主张从头开始的观点,后来被发展成为所谓的“白板规则”(thecleanslaterule)。

也就是说,新独立的国家有权对原宗主国缔结的条约决定予以继承还是拒绝继承。

4.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答: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答: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6.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答: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关于其解释规则,有两种趋势:

一是狭义地解释,即只以各当事国的意思和约文文字作解释;二是广义解释,即依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系统地总结了以往的经验,宣布以下几项条约的解释原则:

(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方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的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的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的,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下最能协调各约文的意义。

四、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1、外交团

2、永久中立国

3、条约的保留

4、庇护

五、简答案(每题10分,共30分。

1、何谓无害通过制度?

2、使馆有哪些职务?

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六、论述题(20分)

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四、[名词解释答案]

1、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2、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3、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4、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五、[简答题答案]

1、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

(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无害活动。

(要求至少説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2、

(1)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职务等。

3、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六、[论述题答案]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

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

要求说明何谓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

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

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

(3)简单說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三、名词解释

  36.和解

  36.

(1)和解也称调解,以委员会形式工作。

  

(2)查明争端事实,提出解决争端建议。

  (3)但无法律拘束力。

  37.国家航空器

  37.指不用于民航的飞行器。

例如用于公务、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航空器。

  38.国书

  38.是派遣国国家元首签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

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

  39.条约的解释

  39.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40."大国一致原则"

  40.“大国一致原则”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表决程序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安理会对非程序性事项的表决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四、简答题

  41.简述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区别?

  41.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都是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河流。

其流经各该国河段是该国领土,由其自行管理。

国际河流不同于多国河流之处在于国际河流一般有出海口,其通行制度由国际条约规定,航行由依条约组织的委员会管理。

向所有国家开放航行,如欧洲的多瑙河。

  42.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即只有国家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43.简述外层空间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43.外层空间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1)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

  (3)不得以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和天体据为已有;

  (4)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

  (5)对宇航员提供援助与营救;

  (6)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

  (7)发射国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

  (8)国际合作和互助。

  44.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44.

(1)限制主权。

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

  

(2)恢复原状。

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限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在保持完好或虽被损害但可用恢复原状的方法做成替代物的情况。

  (3)赔偿。

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

  (4)道歉。

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五、论述题

  45、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

  45.根据《海洋法公约》,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法律地位由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加以规定,这体现在《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之中。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①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②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

  ③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④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⑤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通过适用于所有船舶,这存在着争论。

我国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在我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只是外国非军用船舶。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登临权

2.国际地役

3.引渡

4.斡旋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六、论述题(20分)

试述联合国的宗旨。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L登临杈: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3。

引渡:

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4.斡旋:

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的谈判。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2分)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分)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2分)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2分)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2分)

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2分)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2分)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2分)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2分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分)

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4分)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叔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

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6分)

六、论述题(20分)

《联合国宪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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