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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和提升单元安全检查表

运输和提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排查项目

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事故隐患描述

9.1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9.1.1

机车运输

9.1.1.1

矿井采用机车运输时,机车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和378条的规定。

机车应保持防爆性能和完好。

《煤矿安全规程》376条、378条。

《煤矿矿井运输设备完好标准》。

9.1.1.2

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377条。

9.1.1.3

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煤矿安全规程》第377条。

9.1.1.4

各种运输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其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

9.1.1.5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必须配备灭火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378条。

9.1.2

轨道、道岔和架线

9.1.2.1

轨道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1)、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2)行驶人车的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

3)其它轨道必须达到合格品。

《煤矿安全规程》第380条。

《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9.1.2.2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当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者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连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煤矿安全规程》381条。

9.1.2.3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者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当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2)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煤矿安全规程》381条。

9.1.2.4

1)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2)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煤矿安全规程380条》。

《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9.1.3

行车安全

9.1.3.1

1)运行机车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正常运输时机车头必须在列车前端。

《煤矿安全规程》377条。

9.1.3.2

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巷标等。

《煤矿安全规程》377条。

9.1.3.3

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煤矿安全规程》377条。

9.1.3.4

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煤矿安全规程》377条。

9.1.3.5

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377条。

9.1.3.6

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煤矿安全规程》377条。

9.1.3.7

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

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煤矿安全规程》377条。

9.1.3.8

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一辆车。

严禁放飞车及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千分之五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时,不得小于30米。

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煤矿安全规程》389条。

9.1.4

斜巷运输

9.1.4.1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2)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煤矿安全规程》388条。

9.1.4.2

(1)采用绞车提升时,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煤矿安全规程》388条。

9.1.4.3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煤矿安全规程》387条。

9.1.4.4

串车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提升。

《煤矿安全规程》388条。

9.1.5

人员运送

9.1.5.1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区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线电源。

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它车辆进入乘车场。

《煤矿安全规程》385条。

9.1.5.3

运人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煤矿安全规程》385条。

9.1.5.4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严禁人、物料混运。

《煤矿安全规程》382条。

9.1.5.5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轨斜井人车运输。

《煤矿安全规程》384条。

9.1.5.6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83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83条。

9.1.5.7

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生产矿井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374、375条。

9.1.6

带式输送机

9.1.6.1

滚筒驱动式

9.1.6.1.1

必须采用阻燃输送带。

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74条。

9.1.6.1.2

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煤矿安全规程》374条。

9.1.6.1.3

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374条。

9.1.6.1.4

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

《煤矿安全规程》374条。

9.1.6.1.5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374条。

9.1.6.1.6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不受此限)

《煤矿安全规程》374条。

9.1.6.1.7

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煤矿安全规程》374条。

9.1.6.2

钢丝绳牵引式

9.1.6.2.1

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煤矿安全规程》375条。

9.1.6.2.2

生产矿井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装设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输送带局部过载、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等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375条。

9.1.6.2.3

在倾斜井巷中,必须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地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在2~3之间;制动装置应不发具有手动和自动双重制动功能。

《煤矿安全规程》375条。

9.2

立井提升

9.2.1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

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393条。

9.2.2

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393条。

9.2.3

升降人员的罐笼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94条。

9.2.4

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间隙,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罐道和罐耳的磨损等不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396条。

9.2.5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钢丝绳的刚性系数,各罐道钢丝绳张紧力之差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98条。

9.2.6

安全门、摇台、阻车器、罐笼与信号联锁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395条。

9.2.7

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等装备的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并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399条。

9.2.8

信号发送,信号闭锁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404条。

9.2.9

过卷和过放距离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407条。

9.3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9.3.1

钢丝绳选型合理有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410条。

9.3.2

钢丝绳的检验周期和安全系数及使用期限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411条。

9.3.3

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和在用绳子的定期检验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410、411条。

9.3.4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其它用途的钢丝绳每周检查1次,检查结果应记录。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煤矿安全规程》411条。

9.3.5

钢丝绳的断丝、直径减小量、锈蚀程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必须更换。

《煤矿安全规程》410、411条。

9.3.6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况时,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煤矿安全规程》413条。

9.3.7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416条。

9.3.8

倾斜井巷运输,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连接装置在更换钢丝绳后、使用期达1年时必须进行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煤矿安全规程》416条。

9.3.9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415条。

9.3.10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416条。

9.4

提升装置

9.4.1

主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滚筒绕绳部份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417条。

9.4.2

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418、419条。

9.4.3

提升容器的加速度、减速度和最大速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422条

9.4.4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

1、过卷和过放保护。

2、超速保护。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4、限速保护。

5、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

6闸间隙保护。

7、松绳保护。

8、仓位超限保护。

9、减速功能保护。

10、错向运行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423条。

9.4.5

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其性能必须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424条。

9.4.6

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了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429条。

9.4.7

各种技术资料、图纸、记录本、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煤矿安全规程》4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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