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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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内蒙古包头粮食批发市场
2019年市级储备小麦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农发行委托,内蒙古包头粮食批发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举办包头市市级储备小麦网上竞价采购交易会,采购市级储备小麦19250吨。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粮食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活动。
第二条 本次竞价采购活动,采取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并以谁价低谁中标的方式来确定实际成交价格。
交货仓库为采购方确定的实际存储库点,采购方承储库具体负责粮食入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投标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粮食收购资格;具有生产许可资格(生产企业);具有通辽粮食交易中心网上竞价交易会员资格(即密钥),并能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粮油销售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禁止承储企业(及其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投标本企业承储的货物标的。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
“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投标方需为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且在交易中心办理过年检及CA认证。
第五条“交易市场”将对投标方的资质进行审核后确认交易资格,资质不符合者不得参与竞价交易。
第六条投标方须向“交易市场”预缴投标保证金每吨100元人民币,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12:
00前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具体见《内蒙古包头粮食批发市场2019年市级储备小麦竞价采购交易会公告》(以下简称《竞价采购交易公告》)。
第七条采购方在正式交易前7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采购标的清单与合同样本,采购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标的号、数量、接货承储库点名称、具体地址、生产年限、质量标准要求、产地等必要信息。
采购方应提供各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便于卖方合理安排每批标的数量的均衡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入库。
第八条“交易市场”通过媒体发布《竞价采购交易公告》,并于竞价交易会前在通辽国家粮食交易网(网址)及时公布《竞价采购交易方案》和《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方可在交易日期一个工作日中午12:
00前联系“交易市场”进行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交易中心会员编号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交易日期以“交易市场”发布的《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为准,如有临时变更,“交易市场”将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交易由竞买人自行保障网络通畅,登陆通辽国家粮食交易网(网址)进行交易。
网上专场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投标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通辽国家粮食交易网)。
第十三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细则中明确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禁止恶意串通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一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以每个标的数量为采购单位,标的采购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六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
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高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十七条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拍。
第十八条投标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核定的可投标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十九条投标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投标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投标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投标人以更低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一条竞价采购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各采购方承储库点仓内散粮交货价格。
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
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市场”签订《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合同同等效力),参加异地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竞价采购交易系统数据库保留备查。
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一式四份,采购方、中标方各执一份、“交易市场”两份,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自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中标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向“交易市场”交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交易市场”全额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方严格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储备小麦全部交货并验收合格后,凭市级储备小麦验收小组的《验收报告》由“交易市场”全额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若全部或部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将全部或部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投标方在交易会期间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退回其预交投标保证金。
退投标保证金时,投标方需携带“交易市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及投标方加盖财务章的收款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预交投标保证金(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章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由中标方负责送货到采购方指定的接货承储库点仓内。
第二十七条本次竞价采购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60天,中标方提供的粮食质量及数量应符合《竞价采购交易公告》(或《竞价采购交易采购方案》)内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生效后,中标方应及时组织发货。
发货时,须提前通知采购方承储库点做好接货准备,采购方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中标方交货时,中标方代表应向采购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对应标的小麦三个月内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原则上每一标的小麦提供一份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若该标的小麦收购自同一省份不同地区则需分别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并及时在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采购方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接货,保证正常的入库操作能力。
每批入库粮食过磅完毕后,中标方代表须在入库过磅单或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三十条采购方承储库点应在货物到达后及时组织验收,具体操作流程见第七章<验收程序及要求>。
交货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采购方承储库点的计量衡器为基准,对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粮食,采购方承储库点不予接收。
最终质量认定以采购方对某一标的整仓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为准。
达不到采购方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被拒收的货物,中标方要在15天内运出,超过期限发生的存储费用和库内必要搬倒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承储库点将按1元/吨·天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第三十一条中标方入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
小麦的容重、硬度指数、储存品质指标必须达到招标要求。
小麦的杂质、水分、不完善粒三项控制指标要按国标进行验收,如超过国标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扣量;低于国标的不增量。
(具体指标规定详见《竞价采购交易采购方案》)
小麦的食品安全标准需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铬、铅、汞、总砷的限量指标规定,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ON)、玉米赤霉烯酮(ZEN)限量指标规定。
(具体指标规定详见《竞价采购交易采购方案》)
第三十二条采购方承储库点在验货时,发现入库小麦的容重、硬度指数、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与本次粮食竞价采购中规定的要求不符,可做拒收处理。
食品安全指标不达标的,对该批次粮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如有争议,买卖双方按照本次粮食竞价采购中规定的粮食要求为依据,在3日内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交易市场”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3日向内“交易市场”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当某一标的粮食入库验收后,采购方承储企业根据入库进度分期支付部分(不得高于70%)货款。
粮食全部入仓后,经市级储备小麦验收小组验收合格,承储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凭中标方开据的税务部门监制的粮油销售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办理货款清算支付手续。
货款由中标方与采购方直接结算。
“交易市场”在确认合同履约完毕后,根据《验收报告》退还中标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次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验收分初验和复验两步执行。
具体验收程序要求如下:
(一)初验
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入库粮食的质量指标逐车进行检验,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仓,在粮食质量验收中要注重把握如下要求:
1.小麦的容重、硬度指数、储存品质指标必须达到招标要求。
小麦的杂质、水分、不完善粒三项控制指标要按国标进行验收,超过国标的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扣量;低于国标的不增量。
2.禁止调运和销售虫粮。
小麦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油,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
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品质指标由市粮油质检中心在每入库200-300吨时检验,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仓。
小麦还需进行国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由中标方(供货商)提供对应标的小麦三个月内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原则上每一标的小麦提供一份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若该标的小麦收购自同一省份不同地区则需分别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并由市粮油质检中心在入库过程中对已入库小麦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随机抽检复核。
市发改委执法督查科及市粮食流通稽查大队对轮换入库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市粮食流通稽查大队负责审核供货方提供的产地出库发货明细表、高速公路出入收费凭证等。
承储企业要在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中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并自觉接受市粮油质检中心、市粮食流通稽查大队对粮食质量、产地、生产年度等事宜的事中监督。
防止和杜绝发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故意刁难等违纪违规行为。
在做好粮食入库验收工作的同时,为中标方提供必要的服务。
要认真执行采购合同,对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和接收中遇到的其他情况,要依据地方储备小麦竞价采购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二)复验
市级储备粮入仓后,承储企业要尽快平整粮面、测量、绘制仓内粮堆形状图,提出验收申请。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粮油质检中心、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及各承储企业开户银行组成市级储备粮验收小组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粮食质量(包括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及国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以市粮油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报告为准,粮食数量以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核的数量为准,由验收小组认定。
在市级储备粮验收中,如发现实际入仓数量与有关记录资料不符,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与要求标准不符等问题,将取消相应承储企业的该项承储任务及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八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投标方或中标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视为违约,其投标保证金将被全额没收。
1.投标方在投标后至开标前撤回其投标或中途退出评标。
2.投标方在投标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中标方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采购方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中标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中标方违约。
违约责任确定后,中标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
“交易市场”扣除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弥补市级储备小麦轮换的价差亏损,同时取消违约交易方两年内参与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粮食交货入库验收完毕及发票开具无误后,采购方若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全额汇至中标方指定账户的,视为采购方违约。
“交易市场”协助中标方向采购方索要货款,退还中标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由于采购方未履约而造成中标方额外损失的,采购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入库的,经“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出库时间(自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天),待中标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采购方付款并执行合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问题。
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细则由内蒙古包头粮食批发市场负责最终解释。